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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纳教育: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可能性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后现代主义的视角下,残疾人的全纳教育更加侧重于对所有人进行教育,并尊重人的差异性以及教育的多元共存[60]。无论是人格权,还是受教育权,它们的获取和实现是与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发展进程相一致的。在后现代思潮中,对残疾人和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认知也就成为某种意识形态的产物,而不是遵循事物本身的发展特征予以描述和界定,这并不利于对残疾人和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进行全面、客观和理性的认知。

全纳教育: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可能性

“后现代”是一个历史社会概念,指二战以后出现的后工业社会或信息社会,“后现代主义”则是这一社会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社会思潮[58]。在工业社会的繁荣发展中,人的工具理性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带来了现代文明,然而,这种理性主义在现实中被丰硕的物质成果不断地夸大。它的有序性、同一性、确定性等价值观,抹杀了人何以为人的鲜活生命力和个性,导致了人们思维的呆板和线条化,以至于失去了多元化的色彩,从而出现政治上的霸权、经济上的垄断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和隔膜。然而,在自由和民主的理念之下,人们对这种现代性的认识不断反省,从而提出开放、个性、多元、关怀和平等的精神价值指向。在对残疾人的认识中,正是由于后现代以及后现代主义,才把残疾人从传统中的“弱势群体”的定位中解放出来,他们认为,残疾人也是社会多元化的一分子,他们的“残疾”特征只是诸多特征中的一个特征而已[59],是十分平常和普通的。在后现代主义的视角下,残疾人的全纳教育更加侧重于对所有人进行教育,并尊重人的差异性以及教育的多元共存[60]。同时,后现代主义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与对话,并且不分阶级观念、财富多寡来进行人们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在这种视角下,残疾人在受教育过程中,是以平等的主体进行开放式的沟通和交流,并且不以残疾的类型和程度作为划分对话群体的依据,他们被看作是一个完全的、自然的人,他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行使权利,而无须得到他人的认可或评判。他们的存在,不再以社会分层的标准所判定,更不以权力中心的远近所决定。

在后现代的思潮下,由于同一性和普遍性的消亡,对残疾人的认识,也不再以“残疾人无用论”的价值观以及由此而衍生的“同情”和“怜悯”的态度来认知了。它强调人的个性化和多元化,每个残疾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并具有差异性;每个残疾人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都能发挥自己的功用并实现其价值性;每个残疾人都能够以法律主体的角色来诉求应然权利,并能够对权利的认识有独立的判断能力。残疾人再也不是传统意义上所认定的残疾人了,不是一个无用的、弱势的、无区别的群体,他们的存在,是社会的一种常态,也是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下的一种融合和融入的表现。(www.xing528.com)

然而,后现代主义,在反自然、反传统、反同一性和普遍性的基础上,对人性的多元、个性、非理性进行了一种渲染,从某种程度上解放了人类的思想,但也表现了它本身所存在的先天不足的特征。首先,在它的价值观下,世界没有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来构建秩序,这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它不仅搅乱了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社会法则,更显示出它的这种价值追求具有浓厚的乌托邦色彩。从某种程度上说,全纳教育就是这种后现代主义的产物,它极力宣扬残疾人应该与普通人具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并倡导实现教育的完全全纳,但实际上,这种具有后现代主义的全纳教育,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虽然对残疾人的认识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但它并没有构建出适合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的社会机制,即全纳教育的实现,只能有赖于全纳型的社会来予以实现,离开了全纳的文化、观念、法律机制等的支撑,全纳教育就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61]。其次,在后现代主义的意蕴下,虽然对残疾人进行了人格平等的宣扬和正当权利的争取,但是平等的人格权和各种权利的争取,不是仅仅依靠某种社会思潮就能够获得成功的。无论是人格权,还是受教育权,它们的获取和实现是与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发展进程相一致的。在西方社会,倡导残疾人应该与普通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是产生于人权运动的兴起,由最初的种族隔离社会问题衍生的反歧视、反隔离的普遍社会价值观以及由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隔离现实状况的一种反省和考量,并认为残疾人应该融入社会主流群体中,并获得与普通人一样平等的各项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在对残疾人的人格平等和受教育权的争取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权利的获取是一个长期的、逐步的、社会动态的发展过程,是整个社会发展和变迁的一种必然状态。而目前,在我国,虽然我们从法律上确定了残疾人的平等人格权和受教育权,但却缺乏这些权利赖以存在的社会文化基础。我们对这些权利的争取,从法律文本上看,获得了成功,但是这种成功还没有真正地渗透到民众的普通生活中。在我国现阶段,残疾人的受歧视现状依然无法改变,残疾人的维权意识依然十分薄弱,而关于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问题,则不仅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后现代思潮的宣扬是远远不够的,它还必须培植有赖于这种权利生成与建构的文化基础。再次,后现代主义,虽然它否定同一性的价值观,但它陷入了为否定而否定、为批判而批判的一元价值观的体系中,它并没有超越其本身所倡导的多元和包容的价值观,在否定传统和权威的基础上,它却成为唯一的、衡量其他价值观的价值观[62]。在后现代思潮中,对残疾人和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认知也就成为某种意识形态的产物,而不是遵循事物本身的发展特征予以描述和界定,这并不利于对残疾人和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进行全面、客观和理性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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