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和国立西北联合大学成立之后,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设立了各自的行政组织系统,编制了《国立西南联合大学行政组织系统表》《国立西北联合大学组织系统图》。可以看出,两校的核心议事机构均为常务委员会。因两份组织系统图编制时间不同,其时教育部在高校的机构设置上已经有了相当的调整,故不对两校的组织系统作对比。1939年5月,教育部以教壹字第11451号训令《关于大学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要求各校设教务、训导、总务三处。两校一面迅速按照这一指令对校内机构进行了调整,一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了各种办事机构。如,国立西北联合大学设立了建筑设备委员会、公费生免费生审查委员会、卫生委员会、仪器委员会、警卫委员会,西南联合大学亦设有相关委员会以处理事务。在两所联合大学中,差别最大的即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继承了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南开大学的优良传统,将教授会、评议会等制度作为重要的资源加以利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民国时期,教育部先后在高等教育改革中制订了评议会、教授会、校务会议等制度,鼓励教授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1912年教育部颁布的《大学令》规定,大学“各科各设教授会,以教授为会员。”1924年的《国立大学校务条例》规定国立大学除设置评议会外,又于“各科、各学系及大学院,各设教授会,规划课程及其进行事宜。”1929年颁布的《大学组织法》取消了评议会、教授会,用校务会议、院务会议、系务会议负其责。在这样的改革中,各校根据教育部的指令,结合自己的实际设置了各种权力机构。1931年蒋梦麟出任国立北京大学校长后,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大学组织法》,他提出了“教授治学、学生求学、职员治事、校长治校”的主张。1932年北京大学颁布了《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决定用校务会议取代评议会。校务会议由校长、秘书长、各院院长、各系主任、图书馆馆长及全校教授、副教授所选若干代表组成。国立清华大学于1929年修订颁布了《国立清华大学规程》,教授会的权利得以巩固,并取得了推荐院长、教务长、秘书长的权利,校务会议与评议会的成员均由教授会选举产生。清华大学教授冯友兰认为:“评议会好像是教授会的常务委员会。校务会议又好像是评议会的常务委员会。” 1931年梅贻琦任清华大学校长后,继续确认了教授会的权威,“教授治校”成为“一项不可侵犯的原则。”私立南开大学实行的是学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校长张伯苓认为:“学校一切事,不是校长一人号令,应大家共同商量。”为此,南开大学设立了评议会和教授会。评议会的职责是评议全校一切大政方针,教授会的职责为组织教员活动、建议学校教学工作等。
西南联合大学建立之后,集三校的优良传统,于1938年10月通过了《西南联大组织大纲》,赋予教授会的具体职责为:教学及研究事项改进之方案,学生导育之方案,学生毕业成绩及学位之授予,建议于常务委员会或校务会议事项,常务委员会或校务会议交议事项。西南联合大学校务会议则基本上继承了清华大学评议会的功能,评议会由校常务委员、常务委员会秘书主任、教务长、总务长、各院院长、教授副教授互选的代表十一人等共同组成;职责为:审议学校预算及决算,审议各学院学系的设立、废止,审议各种规程,审议建筑及他项重要设备,审议校务改进事项及常务委员会交议的事项等。(www.xing528.com)
组成西北联合大学的北平大学、北平师范大学、北洋工学院尚未有教授会、评议会等组织的存在,西北联合大学也未见这样的组织存在。这是西北联合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校内组织机构建设方面最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使得教授治校的原则在西北联大没有得到彰显。遇到外来压力之时,西南联合大学尚可利用教授会、评议会这种根植于普通教职员中的“民意机构”去对抗政府指令、发表时政论策,而不用校常务委员会或校务委员会这种“官方机构”去直接应对,可以减少不少的麻烦。比如抗战胜利之后,西南联大教授会发出《西南联大教授会关于战后经济形势上国民党政府书》的呼吁,发表西南联大对战后经济的主张;1945年 11月底及 12月初连续发表《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全体教授为十一月二十五日地方军政当局侵害集会自由事件抗议书》《西南联大教授会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告诉状》等,既安抚了学生的情绪,又为校方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为缓解冲突赢得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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