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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发展史:环境管理提档升级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30家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查处两起水污染事故,关闭10家“十五小”企业。1986—2005年,松滋县(市)完成限期治理项目471个,共查处环境违法行为580余起,采取强制执法手段163次。2004年,全市有46家企事业单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18个,有28家建筑工地实施规范化管理。

松滋市发展史:环境管理提档升级

健全环境监察机制

20世纪80年代,松滋县的环境监察对象一般为规模企业和较大的建设项目,对超标排污只采取限期治理手段,强制执行手段仅在1989年运用过一次。进入90年代,监察范围逐渐扩大,1997年拓展到城区餐饮、娱乐及美容美发等第三产业,1999年又延伸到全境排污的第三产业。1996年,环境执法人员正式开始全面的环境现场检查活动。1998年后,每月一次对规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督查其落实污染治理的方案和措施。

1999年,环境保护部门加大环境监察力度,充分运用限期治理手段督促企业治理污染,以实现“一控双达标”目标。市政府连续四年对重点污染企业下达限期治理计划,并组建专班上门督办,先后对80多家企业进行达标督办,还对100多家企事业单位开展环境督查,共查处环境违法行为112起,督促33家单位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新、改、扩建项目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3家不符合环保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责令整改。松滋市按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的要求,关停“十五小”(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合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或“萍乡式”“开地罐”“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另含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的企业)4家,并适当使用强制执法手段,先后对52家污染严重、既不治理又拒绝环境管理且态度恶劣的单位和三产业主,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过努力,全市近800家企业通过省和荆州市的“一控双达标”验收。

2001年,环保部门在全市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43起,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并对25家不服从环境管理、公然阻挠环境执法的单位和三产业主采取强制执法手段。2002年,市环境保护局成立“环保110”社会联动服务小组,负责新江口城区和城郊的环境监察工作。对30家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查处两起水污染事故,关闭10家“十五小”企业。2003—2005年,连续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环保专项行动,累计出动环保执法人员1400人次,对800多家违法排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清理整顿,立案查处171起环境违法行为。2005年,市环保局与监察局首次联合挂牌督办两批违法排污案件,对13家违法排污单位实施限期治理。

1986—2005年,松滋县(市)完成限期治理项目471个,共查处环境违法行为580余起,采取强制执法手段163次。

建设项目推行环境管理

1986、1987年,省、地环保部门指导松滋县环保部门对10个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50万元以上投资建设项目的环评率达100%,其中由国家贷款2615万元扩建的白云边酒厂工程,为当时由县级直接管理的最大投资工程。1999年,市建委出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轨道。当年环保部门对全市建设项目“三同时”(指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按环保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执行情况进行巡查,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情况进行清理。飞利浦照明湖北有限公司成为省内县级企业通过IS014000质量论证的第一家。

2000年,市计委、建委联合发文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要求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首先经过环保部门审批,否则计委不予立项,建委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没有执行“三同时”的单位,实行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和处罚。2002年,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面达70%。2003年,环保部门下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1986—2003年,环保部门对近200个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103个建设项目进行“三同时”验收,否决5个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对2个未执行“三同时”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并责令4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进行整改。(www.xing528.com)

2004年,全市有46家企事业单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18个,有28家建筑工地实施规范化管理。2005年,环保部门为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8份,对23个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全市新建项目环评率、“三同时”执行率达90%。

实施排污收费制

松滋县实行排污收费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对象仅限于境内的污染大户,所收排污费大部分返还给企业用于污染治理。1986年,全县征收排污费30万元。1987年,征收对象增至73家(省地7家、县属24家、乡镇42家),征收41万元。1988、1989年,分别征收45万元、50万元。1990—1996年,年征收50—70万元。

1993年,对县直以上企业排污费征收面达100%,县属以下企业征收面达到80%。1997年,环境管理排污征收面延伸到歌舞厅、宾馆、饭店、美容美发等三产业;环保部门采取据实申报、准确核定、从实处理、分期缴纳的办法征收,困难企业以产品抵缴排污费,当年物资折款20余万元,实际征收排污费入库69万元。1998年,环保部门对500多家企事业单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30余家市直和乡镇企业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年实际征收入库64万元。1999年,全市排污费缴费单位达1040家,其中三产业871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169家。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处罚22家拒缴排污费企业,申请法院对13家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实施强制执行,全年排污费征收130万元,其中省直企业13万元、市直和乡镇骨干企业88万元、三产业29万元。2000年,环保部门将排污费征收任务分解下达到各二级单位,按月计征;6月,通过法院向南海文化用纸厂等35家拒缴排污费的单位和三产业主强制追缴排污费6万元,全年征收排污费达到154万元。2001、2002年,全市排污费实际征收额均为160万元。2003年,排污费征收对象上升到1100余家(其中规模企业46家),并从7月开始执行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其收费标准的提高,增加当年排污费征收数额达210万元。2004年,全市排污费征收额达360万元。2005年为330万元。

污染投诉与纠纷调处

1986年后,松滋县工业发展迅速,环境污染也随之显现,受理污染投诉与调处污染纠纷,承办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中有关环境污染的案件,成为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1986年,环保部门受理污染投诉8起。此后,污染投诉与纠纷数量呈逐渐上升态势。

2000年后,城区的污染投诉主要集中为噪声、粉尘、饮食油烟、恶臭气体污染,尤以噪声污染和饮食油烟污染最甚。2002年,环保部门制发《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处理实施办法》,调解污染纠纷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当年,因白云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特丽丝纸业有限公司、阳光皂素公司生产的污水排入中心槽渔场,污染水质,导致鱼群死亡,渔场承包人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要求赔偿损失。经多次调解,3家公司分别向渔场承包人赔偿1.6万元、2000元、500元,新江口镇农办减免渔场承包费1500元。10月,市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受理居民对二环路中段的钢瓶检验站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空气的投诉,通过协调和跟踪督办,促成2003年年底钢瓶检验站搬迁到城外,群众感到满意。2004年,市环境污染投诉中心成立。此后,每年受理群众信访投诉达150余件。在接到信访件或投诉两日内,环境执法人员一般都能到现场调查并着手处理。对于绝大多数的投诉与纠纷,环保部门均做到及时调解和督促整改,以化解矛盾、减少或消除污染。对于调解无效、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则由环保部门立案查处。2005年6月,洈河下游的公安县群众投诉王家大湖纸业公司造纸污水污染当地的饮用水源,造成跨流域污染。市环保局主要领导与企业负责人一方面调查事故原因、采取措施控制污染,一方面做好群众工作平息事态,将其不良社会影响降至最低,取得企业与群众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满意局面。

1986—2005年,松滋县(市)环保部门共接到环境污染投诉870余起,调处环境污染纠纷约100起,承办县(市)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56件。经调处污染投诉与纠纷,污染企业共向受害者赔偿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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