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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安置规定及士官退出条件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兵役法》对义务兵与志愿兵(士官)的服役、退役及安置作了具体规定。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职工、学生的安置办法。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据《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制定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对士官退出现役条件和安置办法作了明确规定。

退役安置规定及士官退出条件

兵役法》对义务兵与志愿兵(士官)的服役、退役及安置作了具体规定。陕西省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了这一规定。

(一)义务兵退役安置

《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安置。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者由政府安排工作。家居城市的义务兵退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义务兵退役后报考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规定予以优待。

1990年5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依据《兵役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颁发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退役义务兵安置的具体办法。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安置办法。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而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数量的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住房问题;军地两用人才,热情帮助,积极推荐,立足当地,不包分配;城市用人单位在农村招工时,优先录用超期服役和荣立三等功及女性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和中央军委、大军区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授有一、二级英模奖章的退伍义务兵,经地、市安置部门批准可予安排工作;超期服役期间批准结婚,配偶为城镇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经批准可予安排工作。

退伍义务兵原是非农户口的安置办法。符合安排工作规定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生产、工作需要集中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工作;义务兵的安置,应尽可能发挥专长,照顾志愿;因战、因公负伤,因病未愈,因部队编员缩减,因家庭特殊情况,经批准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不享受退伍义务兵待遇;有关部门面向社会招工,应允许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报考;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和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给予适当照顾,优先录用;延期接受义务兵安置由延误单位负责补发工资;义务兵退役后自谋职业的,本人书面申请,安置部门批准后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职工、学生的安置办法。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退役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前是中等专业和技校未毕业学生,退役后要求继续学习,而又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复学,复学者是非农业户口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退役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其年龄根据军龄适当放宽,并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以上和父母是烈士的退役义务兵,可降低录取分数线,入学优先享受助学金、学生贷款,减免学杂费。

军事院校从地方招收的青年学员因故作退伍义务兵处理的安置办法。被批准退学的学员,原是农业户口,回农村安置;原是非农业户口,参照非农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办理,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随同当年退伍义务兵一起安置;被勒令退学的学员,原是农业户口的回农村安置;原是非农业户口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因公因战致残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学员评定残废等级,按有关规定办理。(www.xing528.com)

其他人员按义务兵退伍的安置办法。原属部队干部,因丧失干部基本条件作退伍义务兵处理,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回农村安置;原是非农业户口按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规定办理,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同当年退伍义务兵一起安置;原属部队志愿兵,因故取消其资格,作退伍义务兵处理的,依有关退役义务兵规定执行。

2012年10月,陕西省出台《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明确规定入主就业的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县(市、区)政府按照士兵退役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数的2倍减去退役金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士官每多服役一年,按照义务兵经济补助金的5%给予增发。《办法》同时还对退役士兵的接收、自主就业和教育培训、安排工作、退休与供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志愿兵(士官)退役与安置

1993年至1998年,陕西省各级政府共接收安置志愿兵(士官)1.88万名。

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据《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制定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对士官退出现役条件和安置办法作了明确规定。退役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现役。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满55岁的;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经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安置办法:(1)退出现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作复员安置。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符合转业或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作转业安置。服现役满10年的;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服现役未满10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作退休安置。年满55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服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4)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5)士官退出现役按义务兵退役,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决要求退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6)安置去向。士官退出现役,复员或转业,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易地安置:国家或军队建设需要的;服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以上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虽在农村入伍,但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在城镇落户。

1999年至2004年,陕西省有的市、县接收安置退役士官工作探索了新的路子,创造了好的经验。西安市组织退伍军人择业交流洽谈会,有850名退役士官与用工单位签订意向协议书。留坝县实行了向非国有企业分配安置任务的尝试。南郑县颁发了关于试行退伍安置有偿转移和买断军龄的办法。商洛市对自愿申请从事个体职业的退役士官,工商部门凭安置介绍信给予优先办理经营手续,其中从事生产经营和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减免3年所得税。蓝田县在安置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考核评分,实行择优安置。上述措施,缓解了安置难的矛盾,加大了安置力度。1999年至2004年,全省共安置退役士官1.5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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