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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农村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宝鸡市实行将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列入财政预算。陕西省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全面贯彻优抚工作为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的办法,帮助扶持在乡退役军人解决“三难”。各级党委、政府把在乡退役军人家庭生活困难对象全部纳入扶贫对象,实施重点扶持;纳入低保对象,实施双重保障;纳入优待对象,实行双重待遇,有效解决了退役军人家庭的生活困难。

宝鸡市农村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

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一)军人和军属优待

1994年,全省县(市、区)普遍制定了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使优抚法规更加完善具体,更好地落实了对义务兵(含初级士官)的优待政策和家属优待金的发放。1995年,全省由各县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筹集优待金,改为以县为单位统筹优待金,取代了行政摊派、逐户征收的办法。优待金额由1991年户均253元提高到1995年的501元。

1996年12月20日,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拥军优属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在工种方面应予照顾,军属按规定到部队探亲应予以批准,探亲期间的福利待遇不变。子女入学入托优先安排,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县、乡、村按土地征收农民各种提留款时,免除义务兵本人负担部分。农村医疗投保金,不得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中扣除。2002年,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保证义务兵家属优抚的合法权益,全省争取转移支付优待金5000万元,年户均优待970元。宝鸡市实行将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列入财政预算。2004年,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借鉴宝鸡市筹集优待金的做法,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的通知》,保证了优待金的足额筹集和发放。2005年,全省义务兵(含初级士官)家属1.4万户,优待金年户均达到1050元,是1991年的3倍。2011年,省征兵办制定下发《关于加强今冬征兵工作的意见》,决定给高原条件兵一次性奖励1万元,各市县(区)相继出台一系列地区性的激励措施,进一步激发适龄青年参军报国热情。

(二)退役军人帮扶

1991年,全省在乡享受定额补助的退役军人8万余名,1999年增至13.5万人。经调查,其中生活困难的有5.5万人,住房困难的1.7万人,医疗困难的6.3万人。解决这部分人的“三难”(生活、住房、医疗难)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兵员的征集。陕西省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全面贯彻优抚工作为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的办法,帮助扶持在乡退役军人解决“三难”。

解决在乡退役军人生活困难。各级党委、政府把在乡退役军人家庭生活困难对象全部纳入扶贫对象,实施重点扶持;纳入低保对象,实施双重保障;纳入优待对象,实行双重待遇,有效解决了退役军人家庭的生活困难。1999年,陕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在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中投入1142万元,将全省在乡退役军人5年内(1999—2003)的月定补标准提高10元,并以此为基础,按当地居民平均增长幅度,逐年提高其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保证他们的生活与当地居民同步增长。同时,各级政府对在乡复退军人积极扶持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宝鸡市于1995年在开展“千户优抚对象致富奔小康工程”活动中,采取小额投放、无息自偿、到期收回、滚动扶持的办法,投放资金92万元,使530户生活困难的复退军人实现脱贫。1997年至1999年,咸阳市组织200个农技站的1700名农科人员与2600多名复退军人建立定向联系,扶持发展生产。2000年,西安市组织社区服务组织选择发展项目,投入资金48万元,开展多种经营,帮助780户复退军人增加了收入。2002年至2003年,商洛、安康市为生活困难的在乡复退军人提供小额贷款,扶持发展种植、养殖业,改善了生活。

解决在乡退役军人住房困难。对此,各地出台了不少好的举措,总的办法是政府投入一点,社会捐赠一点,自己筹措一点。1994年,咸阳市解决在乡复退军人住房难题中,采取由政府牵头,土地、民政、建设等部门配合,为174名无房户划了庄基地进行新建,76名危房户另建,65名漏(雨)房户全部修缮。对居住城镇的32名重点优抚退伍军人,政府给予每户1万—5万元补助,支持自修自建。1998年,延安市由各级政府筹措资金500万元,解决了609户复退军人的住房难题。1999年,宝鸡市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给200户住房困难的复退军人每户补助2500—3000元,用于解决危房、漏房维修。据1999年年底统计,全省解决在乡复退军人住房难中,各级政府共投入资金581万元,各界捐赠和自筹资金1810万元,义务帮工59万个,为1.3万名复退军人建房、修房1.86万间。(www.xing528.com)

解决在乡退役军人医疗困难。1995年,各级党委、政府多方筹集资金,建立医疗保障基金和优惠门诊,推行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制度,保障大、重、急病的诊治。1999年,各级财政投入1057万元,建立医疗保障基金单位90个。筹集资金1630万元,建立优抚门诊5139个,使医疗难问题初步解决。当年,全省还有8个地(市)为在乡老复退军人减免医疗费134万元,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2002年,陕西省制定颁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规定在乡复员、退役军人在患大病、重病慢性病时,按每次医疗费的30%给予补助,落实医疗优惠政策。

(三)伤残军人抚恤

伤、残军人在部队作战、训练、施工和执行各种任务中做出了宝贵贡献,给他们抚恤待遇是党和国家对伤残军人在政治、生活上的关怀和爱护。对他们妥善安置,对于鼓舞部队士气,征集兵员,加强战备和国防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抚恤规定。1992年2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在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中的意见》中规定:(1)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伤残义务兵,中央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资金,作为对地方的补助,每年由民政部、财政部据情核实拨发。需要建房安置的,根据自愿原则,可在入伍征集地或配偶居住的城镇建房,“三材”由地方物资部门给予供应。(2)二等、三等伤残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征集地有条件,可在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自谋职业的应予鼓励。中央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应接受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否则,应追究责任。(3)退伍义务兵精神病病员,在部队治疗不愈的,安排退伍时,视病情一次性补助1000—1500元。病情较重无家可归或无亲属照顾的,由原征集政府安置,送地方精神病院收容治疗。病情较轻,分散休养,据情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4)退伍义务兵慢性病病员,符合评残条件的,部队按规定给予评残。不符合评残条件,回乡旧病复发,地方医疗单位应予积极治疗。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因战因公致残、评定残疾等级和抚恤待遇又作了新的规定:(1)残疾等级评定。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因病致残评为1—6级。评定残疾等级后,因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本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可重新评定。(2)生活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残疾等级,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抚恤金。对依靠残疾金生活仍有困难的,可增发抚恤金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退出现役因战、因公致残军人旧病复发死亡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比照因公牺牲军人抚恤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遗属增发12个月的抚恤金作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1—4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1—4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对分散安置的1—4级残疾军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费

抚恤措施。1992—2012年,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对伤残军人的安置抚恤规定》,采取多项措施,落实抚恤待遇,保障了2.3万多名伤残革命军人和精神、慢性病患者的基本生活。(1)调整护理费标准。1991年至2005年,全省接收集中安置了特等(新标准套改为一级)、一等(新标准套改为三级)伤残军人151名,按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对分散安置的伤残军人发放的护理费,及时进行了调整。由1991年每人每月95元,2001年增至每人每月180元。以后逐年提高,2005年达到每人每月300元,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2)改革医保制度。1994年,陕西省首先在咸阳市杨陵区、武功县、兴平市试行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把二等乙级(新标准套改为六级)以上的伤残军人医疗费,由过去财政负担、实报实销,改为社会化负担,减轻了财政压力。2000年,社会负担办法在全省推开,落实了对伤残军人的看病治疗。(3)装备辅助器械。根据伤残军人需要,1995—2005年,陕西各级民政部门、荣军疗养院为伤残军人更换安装新型假肢176件,配备三轮代步车63辆,购买病理鞋299双,置办辅助用具382件,方便了伤残军人的生活。(4)更换残疾证件。2004年11月16日,国家民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权益,制定印发了《军人残疾新旧等级套改办法通知》。陕西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据《办法》规定的套改对象(被军队卫生部门或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军人并持有伤残军人证的人员)、套改原则(残情基本相当,套改后基本待遇不变)、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套改五级、二等乙套改六级、三等甲套改七级、三等乙套改八级),为全省2.3万名革命伤残军人换发了新证,使其在交通、医疗、生活等方面享受优惠持之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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