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退休费
1993年,国家实施了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陕西省在实施办法中规定:①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和已经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离休人员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②实行职级工资后离退休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建立之前,离休人员离休费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照本人原标准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
1995年,国务院决定从当年10月份起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同时,陕西省对离退休时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增资规定了比照职务的办法,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就高不就低。
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从当年7月1日起,对1997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退休费;从当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
1999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相应的级别和标准增加退休费。
2001年,国务院决定,从当年1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到100元的,按10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相应的级别和标准增加退休费。
同年10月,国务院再次决定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到80元的,按8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相应的级别和标准增加退休费。陕西省规定,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低于下列标准的,按照下列标准增加:正省级350元、副省级295元、正厅级240元、副厅级195元、正处级156元、副处级137元;教授级231元、副教授级150元;比照职务的离休人员按照上述标准增加离休费。
2003年,国务院决定,从当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到50元的,按5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相应的级别和标准增加退休费。(www.xing528.com)
同年10月,国务院对离退休人员按照正常晋档的办法为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标准为:正省级90元、副省级80元、正厅级70元、副厅级60元、正处级50元、副处级40元;事业单位按照行政管理一级职员92元、二级职员71元、三级职员51元;教授80元、副教授55元、讲师37元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增加20元。
2006年,国家再次实施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陕西省在具体实施办法中规定:①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退休人员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②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增加标准为:行政管理人员,正厅级1200元、副厅级940元、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级990元、副教授级540元、讲师及以下职务350元;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比照职务办法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相应的级别和标准增加退休费。
(二)医疗保障
“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是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即“三个机制”)的意见,依据国务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陕西省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三个机制”,保障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
2001年,陕西省出台《陕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建立起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单独统筹、集中管理、若有合理超支由财政保底的制度。从2002年元月起,陕西省将由企业供养的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收归各级财政供养,从根本上解决了老红军医疗保障问题。2003年,陕西省出台《陕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试行办法》,重申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各类企业是解决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保证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2005年,陕西省出台《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将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全部纳入当地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范围,从制度上对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2008年,陕西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省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并按当地离休人员医疗统筹标准缴纳医疗统筹费用,享受当地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参加医疗统筹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当年合理超支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将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药费收归各级财政负担这一政策的出台,从根本上解决了离休干部医药费的拖欠问题,真正建立起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
在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制度方面,《陕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规定,离休干部就医执行三个目录,即《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陕西省省直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对机关、人民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范畴、用药目录、报销比例、管理办法进一步进行了明确。2010年,陕西省出台《关于提高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离休人员在三个目录范围外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者,实报实销;其他离休人员报销比例不低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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