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事故分类和构成条件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事故分类和构成条件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卡哇伊 版权反馈
【摘要】:列车擅自在不具备条件的车站停车开启客室车门。列车客室内或车站的设施、设备、器材松动脱落等异常情况,造成乘客受伤。列车信号、通信设备故障,未及时报修。因错办、漏办进路造成列车变更交路。站台电视监控车门设备故障超过30分钟。

从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的大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01号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各地方对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分类,按照事故损失及对运营生产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事故可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险性事故、一般事件和事件苗头等7类。

1.特别重大事故

在运营生产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48小时以上。

2.重大事故

在运营生产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造成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3.较大事故

在运营生产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造成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4.一般事故

在运营生产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2)造成100万元以上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5.险性事故

在运营生产中,凡事故性质严重,但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不够一般事故及其以上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险性事故。

(1)运营线列车冲突。

(2)运营线列车脱轨。

(3)运营线列车分离。

(4)列车冒进禁行信号。

(5)列车反方向运行、未经引导自行进站。

(6)未经允许列车载客进入非运营线。

(7)列车擅自退行。

(8)列车、车辆溜走。

(9)列车运行中擅自切除车载安全防护装置。

(10)列车错开车门。

(11)列车未关闭车门行车。

(12)列车运行中开启车门。

(13)列车夹人行车。

(14)列车运行中,齿轮箱吊挂装置、关节轴承销轴、空压机、牵引电机等重要部件脱落。

(15)擅自向未具备封锁条件的区间接发列车或擅自向封锁区间接发列车。

(16)电话闭塞出站,信号故障时无凭证发车。

(17)未办或错办闭塞接发列车。

(18)行车或电力指挥通信联络系统中断。

(19)供电系统操作中发生错送电、漏停电。

(20)信号升级显示。

(21)运营中车站照明全部熄灭。

(22)给水干管位移侵限、爆裂跑水。

(23)排水不畅,积水漫过道床。

(24)地铁排雨泵站设备故障,雨水不能排出,中断列车运行。

(25)运营中走行轨由轨头到轨底贯通断裂。

(26)运营线路几何尺寸超限。

(27)轨道线路发生胀轨跑道影响运营。

(28)擅自触动、移动站台电视监视车门设备,影响正常使用。

(29)未按规定撤除接地保护装置。

(30)漏检、漏修或维修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运营安全。

(31)其他(性质严重的运营故障、安全隐患,经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列入本项)。

6.一般事件

在运营生产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险性事故及其以上事故条件时为一般事件。

(1)非运营线列车冲突。

(2)非运营线列车脱轨。

(3)非运营线列车分离。

(4)调车冒进信号。

(5)应停列车全列越过显示绿色灯光的出站信号机。

(6)应停列车在站通过。

(7)列车擅自在不具备条件的车站停车开启客室车门。

(8)地铁列车、轨道车作业工作人员漏乘。

(9)列车车辆未撤除防溜铁鞋或止轮器开车。

(10)列车客室内或车站的设施、设备、器材松动脱落等异常情况,造成乘客受伤。

(11)运营线列车空气系统(空压机、风缸)安全装置失去作用,造成破损爆裂。

(12)车辆或车辆载物超出车辆轮廓限界。(https://www.xing528.com)

(13)中断运营正线行车满20分钟。

(14)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

(15)出站信号在中心和车站同时失控或紧急关闭信号失控。

(16)运营车站正常照明全部熄灭或侧式站台一侧正常照明全部熄灭。

(17)各类设施、设备、器材、物资等侵入车辆接近限界。

(18)线路检查维修不当,造成列车临时限速运行。

(19)无特殊工种操作证操作特种设备、车辆。

(20)漏报、误报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运营安全。

(21)其他(经单位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列入本项)。

7.事件苗头

在运营生产中,发生或存在安全隐患,但其性质损害后果不够事故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为事件苗头。

(1)列车救援。

(2)在站应停列车部分冒进进行信号机。

(3)通过列车在站停车进行乘降作业。

(4)列车夹物走车。

(5)运行中列车超过规定的限制速度运行。

(6)列车在终点站未经允许进行带人折返作业。

(7)因对车辆故障隐患未查出、未彻底治理,造成盲目出库上线运行,影响运营。

(8)电动客车乘客报警装置作用不良。

(9)列车驾驶员与车长通话和指令装置同时失去作用。

(10)车长和副驾驶员在列车关门后起动时,未进行站车瞭望。

(11)执乘中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呼唤制度。

(12)列车信号、通信设备故障,未及时报修。

(13)车辆、设备人为责任破损,经济损失2 000元以上。

(14)列车内行车备品不齐全。

(15)错发、错收、错传或漏发、漏收、漏传行车命令。

(16)因错办、漏办进路造成列车变更交路。

(17)擅自变更行车作业计划。

(18)调度电话或电台无录音或录音丢失。

(19)行车计算机系统监测功能无记录或记录丢失。

(20)私自听取或打印行车记录资料。

(21)漏开有关运营的技术设备。

(22)各类机柜门、检查孔盖未按规定锁闭或设施固定不牢。

(23)站台电视监控车门设备故障超过30分钟。

(24)站台、车辆、设施、设备、机房、班组或隧道内、车站内的站厅、站台、办公用房等处所(含非运营区域)发生初期起火冒烟的险情。

(25)设施、设备发生异常脱落,影响运营。

(26)施工、检修、清扫设备影响运营。

(27)电器、设备接线不符合安全规定。

(28)手摇道岔超过30分钟。

(29)轨道线路发生非正常临时更换钢轨。

(30)供电系统操作中发生漏送电、错停电。

(31)供电系统发生非正常单边供电。

(32)车站或区间的主通风设备发生运行故障,造成功能失效。

(33)车站出入通道的台阶或地面破损,影响乘客安全通行。

(34)车站大门破损,致使其失去防护作用。

(35)非吸烟区域吸烟。

(36)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37)站厅、车厢乘客须知及安全标志不齐全。

(38)作业现场安全标志不齐全或不规范。

(39)未经审批许可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40)进入地铁施工未登记或作业完毕未注销。

(41)在地铁线路上施工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现场无甲方安全负责人。

(42)应撤除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材料、物品、备品、标志等未及时撤除。

(43)应急抢险救援预案不健全或不落实。

(44)应急抢险救援器材、备品、工具不完善,状态不良或不能正确使用。

(45)应急抢险救援演练不落实。

(46)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工具、备品未配置或状态不良。

(47)经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未能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治或整治不符合要求。

(48)对安全隐患未落实监控措施或责任人。

(49)单位安全隐患统计、分析、记录系统不健全。

(50)安全重点(要害)部位、处所、设备未落实相关制度,没有检查记录;没有故障记录;没有维修记录;没有交接记录。

(51)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发生严重违章、违纪、违制、失职、脱岗、当班饮酒、在岗位上打牌等。

(52)安全运营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制度、档案、台账不健全或不完善。

(53)安全运营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或制定不完善、不落实。

(54)其他(经单位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安全问题和隐患,列入本项)。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还没有制定统一规范和标准,各城市在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时选用的设备、管理模式也各有不同,所以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分类上,每个城市都有所不同,特别是对险性事故、一般事件、事件苗头的定性和分类有所不同,这就要求各单位在实际应用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别。

另外,从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特点和运营特性的角度看,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组织过程、运营特性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客运服务危险、有害因素,结合国内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多发事故案例实际情况,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事故也可分为设备设施类事故、行车类事故、自然灾害类事故、客运类事故和其他人为性事故等5大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