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17]正确理解和处理党和法的关系,是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体现了党的领导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体现了法律至上的要求。那在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时,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呢?
党的领导地位,并不仅仅是党章里规定的,在我国宪法序言和总纲中也有明确规定。2018年我国宪法修订,在总纲第一条增加了一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原则与法治原则一样,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于是很多人就陷入了如下一个思维回路不能自拔:党要遵守宪法,宪法要遵循原则,原则是党的领导。那到底党大还是法大?这岂不成了“石头剪刀布”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个问题有过明确定性,他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词、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18]为什么说是个政治陷阱呢?因为回答谁大都是不对的,如果说“党大”,那法治原则怎么理解?如果说“法大”,那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又如何充分彰显?说这是一个伪命题,是因为这个问题混淆了政治与法治、内容与形式、整体与个体、立法与守法等多个层面的问题。下面我们选取政治与法治、立法与守法两个视角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从政治与法治的视角看党与法的关系
“党大还是法大”的追问,是把政治与法治两个层面的问题对立起来了。一般来讲,法治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而严格地讲,两者有不同的层次划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19]
如果把以上论述说得更通俗和直白一些,可以这样理解: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则是承载这一政治内容的形式。内容与形式是一对哲学范畴,不能简单地讨论内容大还是形式大,因为两者不可分离,缺一不可。虽然在法治语境下,为了凸显法律的地位,人们习惯说“法律至上”,但靠法律约束本身并不是目的,政通人和、国富民强才是目的。法治是党领导人民为了实现上述目的而遵循的制度和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与政治的关系应该是政治为体,法治为用;政治是内容,法治是形式;政治是目的,法治是手段;政治是法治的源头,法治是政治的制度和规范化。法治背后是政治,政治背后是政党,政党背后是人民,法治不能脱离政治,政治不能脱离政党,政党不能脱离人民。用一个比喻来说,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运行的轨道,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则是在这个轨道上运行的火车,轨道本身不是目的,目的还是诗和远方。“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党就是人民的火车头。失去轨道,火车寸步难行,而失去火车头或牵引力,轨道也将毫无意义,双方缺一不可,而非谁大谁小的关系。
(二)从立法与守法的视角看党与法的关系(www.xing528.com)
从立法和守法的角度来看党与法的关系,要区分法律生成之前和法律生成之后,要区分党的集体领导和个别党员干部。
从立法层面来看,法律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出来的,先有党和人民的意志,后有法律,党和人民的意志不但可以生成法律,还可以依照程序修改或废止法律。法律的立、改、废活动是其正常的新陈代谢,不足为奇。人们不能简单套用守法的逻辑来评价立法层面的问题(当然立法本身也有合宪合法的要求)。立法层面,人们很少谈法律至上,而是谈宪法至上,而宪法至上背后则是人民至上。人民主权与人民遵守法律之间,并没有矛盾。
从执法司法守法的层面来看,也就是法律生成之后,党和人民,每一个党员干部和每一个公民,都要严格遵守法律,置身法治之下,不存在法外之人,不存在法上之权,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法律至上”更多是在这个层面讲的。法律就像党领导人民订立的君子协定,先有君子,后有协定,君子生成了协定,没有好的君子,也就没有好的协定,因此君子很重要。但是协定订立之后,君子必须服从协定,这叫契约精神,也是君子之风。两者缺一不可,并行不悖,而不是谁大谁小的问题。党领导立法与党带头守法的逻辑与以上类比大致相同。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这样两段表述:一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这一段表述充分体现了党领导立法的要求。二是“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一段表述则体现了党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我们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但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插手,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这个界线一定要划分清楚。[20]
如果混淆了党领导立法与党带头守法的界线,就不再是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了,而是“权大还法大的”问题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于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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