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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政策评价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4年8月28日,我国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些政策的出台,极大地调动了鄂西土家族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情。目前,我国拥有的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9项。其中,昆曲、古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4项被列入“人类口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政策评价

2004年8月28日,我国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此后至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不断推进,逐渐形成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体系,尤其是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系统分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梳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发展历程,有利于总结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的成绩,审视其中的不足,为进一步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政策导向。[1]

10.4.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成就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制发时间不长,但却积极有效地推动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客观总结、公正评价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将有助于科学认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充分发挥其政策效力。总的来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 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从2004年8月28日我国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到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正式实施,我国依据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逐步尝试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2006年前,国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约为《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国际公约》。随着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申报、评估工作的启动,我国于2000年4月开展了“人类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估工作,昆曲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均有幸入选,得到重点关注和保护。2006年5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生效,《人类口头及无形文化遗产代表作》自动转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作为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我国随即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9月,依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国际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首次将8个国家12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我国“羌年”庆祝习俗等3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我国也正在着手建立羌族文化数字博物馆。这些例证充分说明,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直接影响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我国依据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案,推动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进步。

(2) 形成了适合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体系,顺应了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同时紧密结合了本国的实际情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为例,“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2]对“保存”、“保护”两个词的分别界定,符合我国汉语的语境; 对这两项工作的各自规范,也符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情况,确保该法律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在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指导下,我国已经形成了国家、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四级保护体系,积极研究和探索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方法,如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生态博物馆。“十一五”期间,国家不仅确定了10个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7个生态博物馆,而且在各地建立了各类专题的博物馆将近300个,民俗博物馆164个,传习所276所,一系列以乡镇、村落、社区为单位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也在积极开展着。[3]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都是有别于西方国家的,适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情。

(3) 提升了中央与地方紧密联动的政策执行力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尤其是一系列国家级、部级法规文件的制定和颁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极强的号召力和规范性,改变了过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盘散沙、良莠不齐的局面,形成了中央制定方针政策、统一部署战略规划,各地迅速响应、积极配合的良好局面,中央与地方紧密联动的良好机制基本建立,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申报就是最好的例证。

国家级、部级法规政策的出台也指导着各地区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单以湖北省为例,2005年8月,湖北恩施土家族自治州颁布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4]2006年4月颁布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5]2009年8月公布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细则》[6]。这些政策的出台,极大地调动了鄂西土家族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情。同样,全国其他地方也都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规文件,在保持与中央政策一致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4) 搭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层级制度

当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体系,已逐步建立起普查建档和申报审批制度,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社会价值及其保存现状,划定为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市 (县) 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层级保护。

目前,我国拥有的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9项。其中,昆曲、古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4项被列入“人类口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随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生效,上述项目被归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之中。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务院于2006年5月公布了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共518项,又于2008年6月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510项和扩展项目147项[7]。2010年,国务院又公布了第三批共349项,其中新入选项目190项,扩展项目159项。

此外,各级政府部门也纷纷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公布了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湖北省为例,从2006年开始,湖北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目前,该省已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60项,省级遗产170项 (含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6项),以及市、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多项,并建立起了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目前,第三批正在审查过程中。[8]

(5) 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承人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 “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自主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 (团体) 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2007年6月9日,文化部公布了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26名,涵盖了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五大类。2008年1月,文化部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51人。2009年,文化部公布了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711人。[9]

与此同时,各地区也分别建立起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开展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命名工作,如云南省于1999年、2002年和2007年分三批对647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予以认定和命名,各州 (市)、县也认定命名了一批传承人。至此,我国形成了国家级和地方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基本建立起来了。

(6) 强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保障政策

充足的经费支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中央财政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体现了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但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状况却并不理想,传承人生活状况差,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灭绝。为此,国家建立了有力的经费支撑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6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国家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扶持力度,各省(区、市) 也纷纷设立专项保护经费,用于支持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西藏自治区就投入了专项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保护,其中的8个藏戏流派,每个都获得了20多万元的经费资助,用于藏戏队伍保护,年轻传承人培养和现有传习设施的完善上。近日,堆龙德庆县相关负责人把10万元觉木龙藏戏保护专项经费送到了该藏戏队负责人的手中,并与藏戏队签订了《堆龙德庆县重点保护经费使用合同》,以确保觉木龙藏戏得到更好的保护与传承。[10]

(7) 提出了广泛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口传心授、世代相传的无形、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这样的特征决定了它在时间的长河中会由于各种原因不断丢失。同世界上很多国家一样,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以政府为主导,但是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自觉,才是实现保护目标,持久开展保护工作的根本。

因此,在2005年3月制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原则就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突破”。在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第三十六条,再一次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知与参与度大幅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公众生活中呈现出旺盛的生命状态,广大社会公众不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受者。

10.4.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不足

我国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系统地形成于“十一五”期间,对于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政策形成的时间不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仍然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有待进一步细化

在良好的国际国内大背景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展迅速。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大大地推进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进程。加之我国地方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制定,逐渐形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体系。然而,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侧重于宏观的指导,有关法规中提出的保存、保护的具体方法,各级财政预算的比例,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等,仍然需要在细节上进行细化和完善。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存在着管理主体多元化、管理客体复杂化的现象,也是在较短时间内难以通过政策规制的。为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主体权责的区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客体保护目标的设定、保管标准的构成,包括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人员培养等环节,尚需要进一步规范,这对于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重申报和开发、轻保护和管理的情形显得更加必要。

(3)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就是依托人而存在,我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对于改善传承人的生存状态、提高其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仍未得到应有的社会地位,在某些地方仅仅流于形式,被当作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招牌。同时,不少传承人也并没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作为自己一生的事业。这种情况表明,国家和地方仍然需要通过政策的调节,进一步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视,加强对传承人的管理。(www.xing528.com)

(4)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

“十一五”期间,通过政策的引导,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展了起来,国家资助了不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但是,有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主管部门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得力的情况时有所见。有的地方在立项之后没有尽全力去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加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经验不足,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的情况时有发生,破坏了原本脆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监管力度。

(5)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国家的重视,每年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也呈逐年增长趋势。然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求相比较,特别是受现代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程度日益严重的情况下,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投入显得“杯水车薪”。由于经费投入有限,一些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无法有效开展。例如,由于经费的短缺,现代化的科技载体和手段无法加以利用,一些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有效记录和抢救,而已经记录、整理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面临再次损毁和流失的危险。[11]因此,必须进一步增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

10.4.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推进

针对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仍是下一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具体来说,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项目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筹措等方面进行推进。

(1)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的政策

我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已对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个主体的职能作出了规定: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者和协调者,各地方性文化主管部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都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各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多种主体参与的政策有助于全社会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来,然而,到底谁主导、谁辅助,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文物) 管理体制的分离,也存在着一定的不科学之处。为此,在今后出台的相关政策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体制作进一步的说明,提出更具可操作性的办法,如成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建立起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同时,针对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割裂的保护体制,制定法规政策,打破两个领域之间的界限,促成两个领域之间的合作、学习和成功经验的借鉴,集合优秀力量,促进两个领域的共同进步。

(2) 坚持保护、开发并重的理念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保护和开发是一对内在矛盾。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但会制约开发,开发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会影响保护。“重开发、轻保护”的错误思想已经带来了沉痛教训,因此,在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的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工作进行科学规划和论证才是科学的保护方法。为此,今后深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要先行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一批在生产性保护方面获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单位和企业,并制定出台指导性文件,加强对生产性保护的政策性扶持及规范性管理。此外,还应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既获得经济效益又获得社会效益。

(3)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管理的政策

我国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管理的相关政策,对于保护和管理传承人起到了积极作用。2010年6月2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情况发布会”上,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指出: “要重点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12]这表明了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视。下一阶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管理的政策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要求各机构在摸清传承人现状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对各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命名工作,尤其要注意及时记录年事已高的传承人所掌握的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建立起良好的奖励机制,搭建高效便捷的宣传平台,及时奖励、表彰和宣传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及传承团体,努力为传承人提供一个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在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走高端路线的同时,也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走大众化的路线,探索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管理的有效途径。

(4) 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监管力度的制度

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存在的问题,需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顺利传承,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遭到破坏,防止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为名从事低俗、媚俗的活动。下一阶段,必须要尽快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项目的监管保障制度,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项目公示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以及专家咨询制度等。尤其是利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优势,通过网络和管理信息系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立项、建设情况向社会和人民群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社会公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参与权、知情权,保证保护工作开展的科学化。对于保护不力或是无所作为的项目和单位,依据“立足预防,谁主管谁负责,权责一致,有错担责”的原则,追究其责任,给予警告和摘牌的处罚。

(5) 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费保障的政策

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靠政府经费支持的现状,下一阶段,国家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广泛吸纳民间力量和资源,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予以资助。香港特区就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以鼓励民间和商界致力于文物的保护,如出台一些优惠政策,以减免遗产税、所得税的形式,鼓励民间和商界投入,或是在土地使用上给予优惠政策,并提供额外面积,鼓励地产商发展文化艺术设施,收效显著。[13]我国内地也可适当参考和借鉴这种方法,以最大限度地调动民间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情,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6) 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文化含量很高、以实践性为主导的社会化工作,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和项目的深化实施都需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和有发展前瞻性的评估机制作支撑,否则会对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质量和长远规划造成不利的影响。[14]与日益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与政策体系相比,我国需要建立与之匹配的标准规范体系,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考量与评估。首先,在前几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认定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认定标准,使标准更加科学严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认定工作健康稳步开展; 其次,建立统一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规格等标准,对全国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开展进行规范,防止不同利益群体因目的、手段和方法的差异而导致保护成果的差异性; 最后,对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价,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1] 凌照,周耀林.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推进[J].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1 (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EB/OL]. [2011/04/30]. http: //www.gov.cn/jrzg/2011-02/26/content_1811128.htm。

[3] “非遗”保护: 来自文化圈的通报.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 [2010-04-17]. http: //www.sxich.com.cn/xsjl/Show Info.asp? Info ID=686。

[4] 恩施州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0-04-16]. http: //www.esrd.gov.cn/e Html/Renda Gongbao/gb184/esrd_07_8_23_11_31_3.shtml。

[5] 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湖北省首届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资丘论坛”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举行. [2010-04-16]. http: //www. hbwh.gov.cn/Article/HTML/4626.shtm。

[6]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011/04/30]. http: //www.ccnt.gov.cn/sjzz/zcfgs/whfz/201003/t20100305_77460.html。

[7] 周耀林,王三山,倪婉. 世界遗产与中国国家遗产.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8] 省文化厅关于开展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1/04/28]. http: //www.hbwh.gov.cn/Article/HTML/4665.shtm。

[9]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 [2011/05/04]. http: //www.ihchina.cn/inc/faguiwenjian.jsp? submenu=13_01_03。

[10] 王珊. 积极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N]. 西藏日报,2011-03-01。

[11] 王耀希. 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9.05。

[12] 国新办就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情况举行发布会. [2011/05/05]. http: //www.chinataiwan.org/xwzx/xwfbh/gxbxwfbh/201006/t20100607 _1403057.htm。

[13] 香港: 用优惠政策推动文化创意和文物保护. [2011-05-04]. http: //www.sach.gov.cn/tabid/297/Info ID/704/Default.aspx。

[14]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问题研究. 乔晓光. 本土精神: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美术研究论文集[M]. 南昌: 江西美术出版社,2008: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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