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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理论与实践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记录和反映了传承人的活动和记忆,既是对传承人的保护手段,又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宝库。目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见表7—1。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理论与实践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在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重要主体和关键节点,传承人掌握和承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记忆,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承继的线索所在,同时还是非物质文化的代表性人物。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既要发挥传承人的作用,同时,还需要对传承人加以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记录和反映了传承人的活动和记忆,既是对传承人的保护手段,又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宝库。建立完善传承人档案,加强传承人档案管理,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必然要求。

以陕西秦腔为例,史料记载: 明末清初之际,秦腔确在秦中、晋南等地出现,秦腔艺人活跃于各地演出。清乾隆嘉庆(1736—1820) 时期,秦腔进入了盛期,西安和北京形成了两个演出中心。秦中各地,班社林立,演出频繁,仅西安一地就有36个班社,在这些班社中,名伶层出不穷,其中首推魏长生,他于乾隆四十四年(1779) 至京入双庆班献艺,在唱腔、表演、化装、服装等各方面都超乎于当时京中的其他剧种,震动京师所有戏班,“观者日至千余”。此外,秦腔还向外流行到京、津、冀、鲁、豫、皖、浙、赣、鄂、粤、桂、川、滇、青、宁、新、藏等省区。1949年后还传至中国台湾地区。域外远达前苏联。在秦腔传承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传承路径和师承关系,大致有东西南北四路秦腔,各路秦腔都有自己的师承关系,因而形成了众多的门派,各行都有自己宗师,由此形成了自己的传承图谱。[1]

樊云官 (生卒年月不详),艺名小惠,清代乾隆时秦腔旦角演员。陕西大荔人。系“江东班”台柱,与锁儿、申祥麟齐名,并称关中“三绝”。

姚朱 (生卒年月不详),艺名“锁儿”,小名素兰,清乾隆时秦腔著名旦角演员。陕西周至人。

魏长生 (1744—1802),字婉卿,清乾隆时秦腔著名旦角演员。四川金堂县人。13岁时到西安学戏,于乾隆四十四年二度入京,参加“双庆班”,演出《滚楼》一剧,饰演主角黄赛花,轰动京师,成为北京戏剧活动中的一个重要事件。后遭查禁,被遣送回原籍。数年后,南下扬州、苏州,对秦腔在该地的传播,作出重要贡献。清嘉庆六年,复至北京,翌年夏演出《背娃进府》,下场后死于后台。陈银官、王湘云、刘二官、郑三官、刘凤官等皆为魏长生的徒弟。

润润子 (1850—1916),本姓张,行五,人称张老五。秦腔生角演员。长安县灵感寺人,中路秦腔张派艺术创始人。童年入“玉盛班”学艺,专攻小生。出科后在该班演戏,后又搭班“泰和班”,改学须生,纱帽、道袍、靠把俱佳。他的学生有李云亭、陆顺子等。

雷大坪 (生卒年月不详),陕西周至县人,工老生、大净。清光绪初年,他把秦腔的周至腔和礼泉糅合在一起创造出新的西府秦腔。

陈雨农 (1880—1942),名嘉训,乳名德儿,秦腔青衣、花旦演员,导演,戏曲教育家。西安市人。早年入临潼“华清班”学艺,成名后组建“玉庆班”,并成为光绪、宣统年间关中第一名旦,后应易俗社孙仁玉邀请,带戏箱加入易俗社并担任教练和教练长,培养了刘箴民、刘迪民、王天民等一批杰出的表演艺术家。

党甘亭 (1880—1931),名建棠,乳名群儿,秦腔花旦、刀马旦演员,导演,戏曲教育家。他11岁登台,名震关中,故有“胎里红”之美誉。1913年加入易俗社任教练,培养了刘箴俗、张秀民、钟玉华、田畴易等秦腔旦角表演名家。

刘箴俗 (1903—1924),秦腔旦角演员,陕西户县人,易俗社第一期学员。师从党甘亭,在汉口演出时,允称与梅兰芳齐名,有“北梅、南欧、西刘”之誉。

王天民 (1913—1972),秦腔旦角演员,易俗社地六期学员。初学小生,后改旦行。师承陈雨农、党甘亭,被誉为“陕西梅兰芳”。

李正敏 (1915—1973),秦腔旦角演员,陕西长安人。先入“正俗社”学艺,师承党甘亭,后经辛勤创腔,成为一代宗师,被誉为“秦腔正宗李正敏”。他的唱腔被称为“敏腔”。传人有杨凤兰等。

孟遏云 (1923—1982),秦腔旦角演员,9岁登台演出,是近现代西安秦腔舞台上最早的坤角演员之一。被业内人士认为是“由乾旦到坤旦过程中承前启后的制高点和里程碑”。

肖若兰 (1934—1996),秦腔旦角演员,西安市人。梨园世家。8岁登台演出,即被称为“八岁红”。代表作有《柜中缘》、《游归山》、《三滴血》、《火焰驹》、《于无声处》等。她的唱腔善于用装饰音,是当代秦腔旦角肖派唱腔的创始人,传人有李淑芳等。

马友仙 (1944—),秦腔旦角演员,咸阳市人。9岁即登台表演,16岁调入陕西省戏曲研究院。成功地塑造了《白蛇传》中的白云仙、《谢瑶环》中的谢瑶环、《窦娥冤》中的窦娥、《红灯记》中的李铁梅、《洪湖赤卫队》中的韩英、《十五贯》中的苏戌娟等人物形象,是当代陕西秦腔旦角的代表性人物。她的唱腔高亢圆润,亮丽饱满,是“马派唱腔”的创始人,传人有安娜等。

王文鹏 (1884—1953),乳名双喜子,陕西长安人,秦腔须生演员。

刘毓中 (1896—1982),字秀山,陕西临潼人,工须生。16岁时 (1912) 考入西安易俗社第一期学艺,成为文武兼备的著名须生演员,在舞台上塑造了许多栩栩如生的艺术形象,如《劈门卖画》中的白茂林、《烙碗计》中的刘子明、《三滴血》中的周仁瑞等。先后创办过“秦钟社”、新声科班,又在晓钟剧校、陕西剧专等任教,培养了一大批秦腔弟子,成为一代宗师。

德年 (1890—1978),秦腔净角演员,陕西长安人。14岁时考入本县郭杜镇香积寺“德庆班”学戏,先学小生,后改大净。他能演出百余本 (折) 戏。他的唱腔,最能体现秦腔“黄钟大吕”的特色,是秦腔净行的宗师级人物。

晋福长 (1890—1965),秦腔丑角演员。

目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见表7—1。

表7—1 秦腔传承人

续表

以上仅是针对秦腔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如何以秦腔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依据,对上述传承人进行有效的管理,建档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7.1.1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的定义

从我们掌握的文献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目前还没有一个得到认可的定义,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管理,首先必须对传承人档案进行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也属于档案的一种,记录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相关的信息。为了对传承人档案进行定义,首先必须理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含义。学术界对传承人概念的理解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如方李莉所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应该是生活在某一地域或社区的群体及个人,那么它的拥有主体应该是该地区的民众,这是毫无疑问的。……所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由几个民间艺人来传承的,而是整个生活在这一文化空间的所有人共同继承的财富。”广义上的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承载者,既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接传承人,也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某些参与者。广义上的传承人概念是从文化和社会的角度而言的,考虑的是非物质文化的社会性。广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念有助于研究者从社会的角度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但这样的定义过于宽泛,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管理的实施。

狭义上的传承人概念得到了更多的认同。狭义的传承人的概念,如祁庆富所言,指的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狭义的传承人概念范围更易界定,基于这一概念制定的传承人保护策略也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在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主要采用狭义上的传承人概念。

档案,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在以往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清晰、确定的原始记录作用的固化信息,简而言之即清晰、确定的原始记录性信息。结合档案的定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念的界定,我们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形成或者收集的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活动的,具有清晰、确定的原始记录作用的固化信息。

7.1.2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定义的理解

上文对传承人档案所下的定义是几个要素的集合,为了更好地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必须对其中的两个要素予以分析。

(1) 原始记录性的理解

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是档案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所在,可以说,具有原始记录性的信息即可成为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作为档案的一种,必须具备原始记录性这一档案的本质属性。原始记录性要求文件 (或者其他固化信息形式) 能够真实、原始地反映所记录的社会活动的原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记录和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所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原貌,对所记录的事物具有原始记录性。

原始记录性是一个相对性、动态性的概念,原始记录性只能通过对不同信息的比较得出。与其他类型的档案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的原始记录性的相对性、动态性更加明显,这是因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一些活动并没有得到严格的监控,活动原貌很难把握,也缺少足够的可信记录手段加以记录; 传承人档案中,某些档案的产生过程没有得到严密的控制,产生过程较为随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牵涉的利益方较多,传承人档案的真实性容易受到影响。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原始记录作用较为明显的相对性、动态性是相对于其他类型档案而言的,通过高质量的档案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的原始记录性可以得到保证: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中直接产生的,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具有原始记录性的根源所在; 而完善的鉴选过程则在档案工作层次保证了档案的原始记录性。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形成过程的理解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包括两种情形: 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中直接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或个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

“直接形成”意味着传承人档案必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中产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有着准确的、原始的反映。并不是传承人相关的所有文件都能成为传承人档案,传承人档案指的是那些能够反映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经历的档案文献,如传承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记录、传承人的技艺记录、传承人的作品等。某些文件 (档案),如传承人的身份文件,乍看起来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关系不大,但由于传承人的生平经历对传承人技艺的学习和发挥、地位的形成有着直接的关系,也需要归入传承人档案范畴。(www.xing528.com)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的形成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产生时就是档案,制作者具有明确的档案意识,目的是为了给后人留下关于传承人的记录; 另一类制作时并不是档案,而是有其他目的,但在随后的流转过程中,经过鉴定归档转化为档案。两种形式产生的档案各有利弊,前者的产生受到了严格的监控,档案形式较为规范,但其客观性受到各方面利益的影响不易保证; 后者的产生由于制作人员缺乏档案意识,形式不是非常规范,但正因为档案意识的缺乏,产生的文件其内容较为客观公正,能够真实反映事物原貌。

③“直接形成”的理解

传承人档案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中直接形成的,“直接形成”意味着传承人档案必须是反映传承人活动的第一手资料,是对活动的原始的、直接的记录,而不是事后另行编写或者搜集的。例如传承人的传记资料尽管也记录了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信息,但严格说来并不属于传承人档案,而只能作为背景信息存在,当然,如果传记资料是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监督下编写并得到认可,也是可以作为传承人档案保存的。

7.1.3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范围界定

前文给出了一般性的传承人档案定义。传承人档案一般定义包含范围较广,出于论述方便的考虑,本章所讨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概念在一般定义的基础上,还需要作进一步的限定。

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能有多个,在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中,保护单位往往难以对所有的传承人档案都予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某个或者某些传承人由于出色的技艺水平或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特殊地位而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的代表性人物,承担了关键性的传承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重点保护对象,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工作的重点保护对象之一。

限于各种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工作不可能将所有的传承人都纳入传承人档案保护范围。在实际的保护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管理关注的也仅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代表性传承人,至于代表性传承人如何确定,目前是依靠文化部门在做相关的工作。

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章讨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仅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中的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7.1.4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的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内容可以归结为五大类:

(1) 传承人信息

传承人信息具体包括传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经历信息等。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经历以外,传承人信息的其他部分都容易获取,真实性也能得到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经历信息相对难以掌握,一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经历时间跨度较长,即使是传承人本人也存在着记忆不清的问题; 另外,传承人往往会夸大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经历,而回避其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经历,从而造成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损害。

传承人信息档案往往还需要注明收集人的情况、收集情况、收集环境等,这些信息都作为背景信息存在,一来有助于利用这理解传承人的情况,同时还可以作为鉴别传承人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依据。

(2) 与传承人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

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形式、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环境,相关的人文知识、自然知识。其中后两者是作为背景信息存在,严格来说并不属于档案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传承人档案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全宗的一部分出现,与传承人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是不需要记录的。如果传承人档案单独管理,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则必须得到记录,因为它是理解传承人作用、地位的基础。

(3) 传承人技艺信息、作品信息

包括传承人的工艺技术、技艺水平、作品信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地位、作用、表现等。传承人因其技艺或者在特定文化中的地位而得到保护,传承人的技艺、作品、地位的信息记录是传承人档案的重点内容。

(4) 传承人作品

传承人作品指的是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中制作或使用的有价值的物品,既包括各类工艺作品,也包括一些虽然工艺价值不大,但是具有社会意义、历史意义、文化意义的用品。

传承人作品之所以单独列为一类,而没有将作品与技艺信息同归于一类,主要的考虑是传承人作品多属于实物档案,其管理方法与一般档案有所不同。实物档案的定义、实物档案是否属于档案范畴,目前尚有争议。本文认为实物档案属于档案范畴。至于实物档案和一般档案的区别,本文的观点是: 一般档案通过文字、图像、视频等形式直接表述活动的历史原貌,而实物档案则以间接的形式表述历史活动的原貌。

(5) 相关机构对传承人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评价的资料、证书、奖品、声像材料等背景资料。

7.1.5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的特点

完善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前提在于管理主体对管理对象的深入了解。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管理体系,要求档案工作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予以细致的研究,把握其特点,从而科学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管理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服务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下发挥作用。由于产生环境、产生目的的特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

(1) 多样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的多样性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传承人档案内容具有多样性,内容包括传承人身份信息、传承人作品信息、传承人作品、宣传资料、评价类文字等; 其次,传承人档案形式具有多样性,既有文书档案,又有实物档案、声像档案等其他形式档案; 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来源具有广泛性,档案可以来自于传承人,也可以来自于档案保护机构,甚至于可以来自于历史资料辑录、宣传文档等。

(2) 专指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是以个人为单位组成的专卷,这一点同人事档案非常类似。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反映了传承人的身份、经历、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全貌,既不能将其他人的文件混入其中,也不能将同一人的档案分开保存。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具有明显的个人专指性。

(3) 相对动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一旦建立,并不意味着档案从此就是固定不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会随着传承人继续开展活动而不断增加新的内容。

建立传承人档案并不需要等待传承人逝去方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人档案建立以后仍然会继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由此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会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不断添加新的内容。

(4) 环境依赖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具有明显的环境依赖性,脱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环境,用户将难以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的内容。

脱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实物档案部分将失去档案价值,记录身份信息的档案也将归于人事档案的范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具有很强的环境依赖性,抛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文化背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价值将大打折扣。

(5) 专业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反映,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除了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自然信息和活动信息之外,还记录了大量的特定文化知识、工艺技术,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环境有着较强的依赖性。背景和专业知识的存在,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表现出一定的专业性特征。

[1] 注: 作者http: //www.snwh.gov.cn网站相关资料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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