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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理论与实践,获取有效成果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所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管是狭义上的,即对馆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日常维护性、保护性管理。至于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的保管,因其也依托于一定的载体,并未脱离实物,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离不开实物保管。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项目性”特征。同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也需要遵循“传承人”的个体区分特征,依照传承人分全宗进行管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理论与实践,获取有效成果

档案馆、文化馆等文化事业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保管就是在各个机构现有的工作模式下,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档案材料进行有效的保存和维护。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类型繁多,载体多样,其中不少档案是多媒体资料,因此,其保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6.1.1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管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管是指“管理”,涵盖了档案馆对档案的各种具体管理工作,如收集、整理、保存、检索、提供利用等。狭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管是指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基本环节之一,即对已整理好并已存入库房及柜架中的档案进行的日常维护、保护性管理工作。本章所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管是狭义上的,即对馆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日常维护性、保护性管理。

进一步研究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管涉及多个方面。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模块、历史模块、工作模块与传承人模块四个方面,这些模块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类型众多,既有纸质的记录,也有多媒体的记录。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项目模块、传承人模块以多媒体记录为主。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管其实是一种多载体共存的保管模式。

还需要注意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仍然存在载体与信息相互分离的情况,这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管增添了困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管过程中,尤其需要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载体实物的保管。至于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的保管,因其也依托于一定的载体,并未脱离实物,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离不开实物保管。

6.1.2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管的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管有许多区别于一般档案管理的地方,形成了自身特点,主要包括:

(1) 从形成角度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地域性特征突出,应以分散保管和相对集中保管相结合。

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有着鲜明的地方特色性,反映当地的文化生活,根植于当地的风俗民情。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往往也以地域为天然的分类标准之一。本地的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事业单位大多留存着这些当地文化活动的记录档案。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民间文化遗产,大量的一手档案材料流落在民间,多年来的保护不力使得很多珍贵档案已经下落不明。加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热潮兴起时间不长,很多人尤其是民间百姓的保护意识还很淡薄,档案损毁、流失现象十分严重,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分布更加分散,同时也给收集和保管工作增添了更大的难度。另外,我国尚无相应的制度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管理进行统一规定和约束,因而存在多头管理、管理散乱等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现象。所以,我们提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保管既要凸显其地方特色,由地方档案馆发挥本土优势,根植于地方,做好本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工作,又要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出面,对有着广泛民族文化意义和珍贵历史文化价值的档案积极收集建档,进行相对集中的保管。

(2) 从保管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实体的“项目性”和“传承人”特点决定了其保管方式的独特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开展,一般都是以某项具体的文化项目为线索进行的。围绕着某项具体文化活动项目的展开,有规律性地形成了一系列相关的文件材料,这些文件材料记录和反映了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全部过程和最终成果,它们之间既以不同的文化活动阶段相区别,又与总体的文化活动程序和文化内容密切衔接,从而构成了一个反映该项文化遗产活动的文件整体。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项目性”特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项目为单位的特征,以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项目的成套性特点为主要工作要求。

同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也需要遵循“传承人”的个体区分特征,依照传承人分全宗进行管理。

(3) 从保管对象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管的是公共档案、家族档案、私人档案的融汇。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有群体传承——如礼俗仪式、岁时节令、社祭庙会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属于群体记忆或民间记忆,是以群体传承 (族群传承) 而构成传承链得以延续的; 有家族传承——家族传承的核心内容是“遗产”成分的存在,这种遗产包括物质财富,也包括非物质的文化传统和技艺等,主要表现在手工艺、中医以及其他一些专业性、技艺性比较强的行业中,只在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中间进行传授和修习,一般不传外人; 有社会传承和神授传承——多是师傅带徒弟,习得某种技艺,或是无师自通而习得的,托其为“托梦”或“神授”。伴随着这些不同的传承方式而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交杂融汇着公共档案、家族档案和私人档案等多种性质的档案“出身”。档案馆等文化事业单位对这些档案收集保管,必须尊重不同性质的档案,采用较为灵活的全宗组成方式实行妥善保管。

(4) 从保管载体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涉及多种载体形式,保管工作需要兼顾不同载体的保管要求。(www.xing528.com)

载体类型的多样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一个显著特征。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中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而不同的技术手段所产生的相应的记录形式和载体形式非常丰富而复杂,所以就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在载体类型上呈现出多种多样的特点。就不同技术手段所形成的信息载体类型来看,有文字材料、图形材料、照片材料、磁性材料胶片材料,还有数字式的声音、图像等多媒体材料等。不同的载体材料,在记录功能和记录效果上有所不同,同时,保存和整理它们的技术要求也不一样。为了全方位地反映和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记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保管工作中,就应当对不同的档案载体类型进行研究和区别,一方面要保持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内所有载体类型档案的成套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也要根据特定的档案载体材料类型的物理性质和保存技术要求,在保管工作中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

(5) 从保管政策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需要遵循文化政策和档案分级保管原则。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应在省级名录的基础上产生;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应在市级名录的基础上产生; 市级名录应在县级名录的基础上产生; 县级名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深厚基础。这种分级制度是国家文化政策的基本要求,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保管提供了基本政策导向。

此处的“分级”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的级别划分; 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级别的划分。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文价值的大小,将其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个级别,并根据不同级别进行有序管理。

与之相对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保管也应该遵循分级保管、重点保护的原则,可以参考我国文物法中的“多级保护”制度[1],根据遗产名录级别及其档案的价值科学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级别,以便于系统管理和重点保护。同时可以调动各级档案部门的积极性与责任感,既可完善档案馆的职能,又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具体到某馆而言,也可进行一定的分级保管措施,如建立档案特藏室为有特殊价值和意义的珍贵档案提供特殊的保管场所和保管条件,进行高级别的保管和保护。利用档案特藏室对入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重点抢救、妥善保管、优化开发,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延长珍贵档案的寿命,又可以整合档案馆资源,明确工作重点,使珍贵档案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

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分级保护原则还应当包括另一层面的含义,即实行密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尤其是某些民间传统工艺档案中可能会涉及一些技术秘密性的内容,如独特的技艺流程、工艺配方等,对这部分档案的保管应当谨慎,处理好保密与开放的关系,科学划定密级,以保护档案内容安全,维护国家和公民的知识产权

1997年国务院颁布《保护传统工艺美术条例》,其中要求对国家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收集、整理、建立档案、征集,收藏其优秀代表作品,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实施保密等。这些内容可以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密档案的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鉴于一些不当攫取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现象,目前我国有些省份已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密级保护出台了相关规定,例如《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就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列入保密范围的技艺,要依照法定方式途径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

(6) 从保管期限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应划归永久保存

通常意义上,档案保管的对象是指经过鉴定之后的有价值的档案。普通档案在管理过程中常常存在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之分。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应划归永久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在进馆之前的价值鉴定也即对它的定性鉴定,一旦进馆,便属于永久保管的范围,不能随意进行剔除和销毁。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管具有不同于一般档案管理的特点,尤其是在多载体管理、以项目和传承人为单位的管理方式上与一般的档案保管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不仅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管的方式方法 (包括入库排架、编号),也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管工作具有复杂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S]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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