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工作,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3.2.1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的原则
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来源的特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重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工作必须遵守如下原则:
(1) 真实性原则
原始记录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本质属性,保真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首要目标。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留存于民间,没有形成固定的文字,多是通过口传身授的方式进行传播和传承。由于人的记忆能力有限以及受个人感情、语言风格等因素的影响,传播内容很容易在口传身授的过程中发生变异和偏差,甚至与最初的内容发生背离,导致错误理解,使得真实性难以保证。因此,在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时要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杜绝鱼目混珠的现象。
但是,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播过程中因受到新文化的影响产生具有地域特色或民族特色的新发展。例如,由新疆十二木卡姆演变出的阿塞拜疆木卡姆和新疆维吾尔木卡姆曾先后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单就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而言,就包含了十二木卡姆、刀郎木卡姆、吐鲁番木卡姆、哈密木卡姆等,为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而言,真实性集中体现为: 是否多维、系统地记录和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变传承历程及其现实状况。是否让社会在整体上对其形成完整的认识与了解,是否得到其拥有民族 (族群) 人民的普遍认可,是衡量其真实性的两个基本标准”。[1]为此,收集时应争取获得第一手材料,向大众普遍了解情况,遇到有争议的地方坚决不能放过,通过查寻史料或其他侧面途径积极考证。
(2) 完整性原则
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准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在数量上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齐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结果全面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并且以“项”为单位确保每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材料丰富、内容齐全,使之能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风貌,能够帮助人们形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认识; 另一方面,在质量上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系统性和有序化,有的放矢地进行收集,确保内容之间的有机联系,同一项目的档案集中收集,不同项目的档案不能混淆。
但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悠久,相关档案资料也大多散存于民间或档案馆、文物部门等各种文化机构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载体“人”及其所处时空环境不断变化,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完整收集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沿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历史脉络和未来方向进行长期收集和补充。为此,应将反映同一文化项目的档案集中建档,并在后续工作中注意广泛收集,及时动态地充实档案材料,维护文化面貌的完整性。
(3) 主动性原则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众多,生存状况复杂,其档案收集工作任务艰巨,再加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没有固定的生成渠道,因此其收集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遵循。为此,必须提高档案收集工作的主动性,即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工作的既定目标,通过增强工作人员的意识、动机、理想、抱负和价值观等形成一种积极、主动、有意识地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机制。
档案工作人员是收集工作的主体,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直接决定着收集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如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工作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工作时就很难将这项长期的艰难工作继续下去,也会让原本已经濒临灭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落入更加危险的境地。为此,要求收集人员紧跟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申报的步伐,发现一项,记录一项,收集一项,做到不拖延、不遗漏,积极走访、及时建档,保证材料的随时充实与完善。
(4) 以“人”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科学收集、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与灵魂。冯骥才说: “由于非物质文化是靠口头传承的,一半的中华文化延续的生命线便是代代相传的传承人。如果传承人没有了,活态的文化便立即中断,剩下的只能是一种纯物质的历史见证了。”[2]譬如被誉为“东方的荷马史诗”的民族史诗《格萨尔王》由藏族和蒙古族等民族从遥远的古代吟诵至今,它的传承主要靠民间艺人特别是一些记忆“奇人”的说唱,但是随着这些艺人的相继辞世,虽有整理的故事文献120多部,100多万诗行,2000多万字,也“已经到了差不多人亡歌息的地步”[3]。再如,玉树地震中不幸罹难的著名神授说唱艺人图登君乃,他的逝世使正在录制的一部《格萨尔王》不得不中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人的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必将灭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是需要通过人或人对物的作用将其展示出来的,“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现不可或缺的媒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决定性因素”。[4]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传承人开展工作。
此外,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具有保密性,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问题,如国家级文化遗产同仁堂中医药文化 (编号Ⅸ-7) 的档案,包含了同仁堂历经三百余年兴盛至今的独到秘方,这些秘方有的是国家保密配方,有的是企业的商业机密,“同仁堂历代掌门对本店所聚各类药方,视如拱璧,秘不示人,就连自家一般成员素常也难得一见”[5]。为此,必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过程中保护相关秘密和产权,以免因泄密而带来政治、经济或其他损失。鉴于这个特性,2006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及知悉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属于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6]通过法律形式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不受侵犯,秘密不被泄露。此外,还应提高收集工作人员的觉悟,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以及其他商业秘密、国家秘密。
3.2.2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的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来源的多样性决定其收集方式的多样性。多渠道的收集方式可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的齐全完整,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品质。
(1) 征集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形成过程不同于传统档案,没有固定的产生者,也没有稳定的文件档案转换流程,再加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由劳动人民自发创造的、古往今来就散存于民间的文化艺术,没有专人进行整理归档,也没有固定的接收渠道。因此,与传统档案收集工作以接收为主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是以征集为主,即以公告或口头询问来征求收集,通常有档案工作人员走访收集和国家依法调集两种方式。
征集工作应该是一项艰巨任务,要积极拓宽征集渠道,采取多种途径进行征集,如公开发布征集公告,深入民间调查,从日常工作中搜集线索,按图索骥登门拜访,主动收集重要活动的材料,加强馆际间的互通有无等。征集工作对工作人员的要求很高,要求工作人员有勇于开拓创新的精神、坚韧不拔的毅力、清晰的思路和过硬的沟通劝导的能力,同时还要熟悉国家的相关政策、拥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以及宽广的知识面。征集工作需要注意所有权归属问题,有的愿意捐赠给国家,有的还希望能够保留所有权。
(2) 接收
接收虽然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工作的主要方式,但也占有一定比例。《关于建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品名录项目档案的意见》明确规定各市 (县)、区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 (含苏州市级、省级、国家级项目) 的档案,一套交送所在市 (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一套交苏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管理办公室,一套由本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苏州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档案,一套交苏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管理办公室统一保管,一套交苏州市档案馆,一套交本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接收是指各级档案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无偿地接收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单位、保管单位或个人移交的归档文件或移交报送的档案的过程,具有明显的被动性特征,但是操作简单、成本较低,可以在已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体系中按照规定进行。为了确保接收工作的质量,档案馆在接收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之前,有必要与移交单位加强联系,主动了解移交档案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并在移交前和移交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指导,协助检查移交档案的质量。
(3) 史料挖掘
人的记忆是有限的,经过代代相传流传至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最初面貌已不得而知,关于千百年的传承历史也无法全部说清楚、道明白。为此,作为人类记忆工具的历史史料可以作为考证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档案最有力的证明。通过对历史资料中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论述进行查阅、整理和组合,可以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发展历史,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完整度,因此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的重要方式。但是史料挖掘工作对工作人员的要求很高,不仅要求具备档案收集工作的基本能力,而且要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水平,更要有吃苦耐劳的崇高品质和不畏艰难的钻研精神。为此,档案馆可以同文化部门管理人员、史学研究专家学者合作,共同开发历史的宝藏。
(4) 购买
购买是指根据档案部门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完整性、系统性的需要,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所有者手中计价收购所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方式。购买是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重要方式,可以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流失和损坏。但是,通过购买方式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要有资金支持的,资金的投入是否有产出和回报,购买资金如何花得有价值是值得考虑的。并且,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购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能仅仅为了数量上的增多而盲目地购买,要精挑细选,只有那些以其他收集方式收集不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才可以考虑使用购买的方式收集。
(5) 代管
代管是档案部门接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管单位或传承人的委托,将其保存的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暂时保管在档案部门的接收方式。对于在征集过程中不愿意将所收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捐赠、出售给档案馆的情况,可以灵活地采取代管的方法。代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工作的重要方面,是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馆藏、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结构的渠道之一,是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最佳保护的有效途径。档案馆有良好的保藏条件以及专业的管理人员,对久远的档案材料的保护更加有经验,能够帮助这些单位和个人更好地保管这些珍贵材料,运用档案馆这些自身优势能够使他们自愿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交由档案馆代存代管,从而达到完整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目的。
3.2.3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的要求(www.xing528.com)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的基本要求包括如下方面:
(1) 建立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有序收集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身份证明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记录,也是城市文化建设、和谐社会构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存在多头管理、管理分散的现象,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倘若不顺则不可能有效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工作,也不可能进行后续的其他工作,进而会严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而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有助于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沟通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工作的顺畅开展。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管理体制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大有裨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 附件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规定: “部际联席会议由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组成。文化部为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文化部部长任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文化部副部长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兼秘书长。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负责日常工作。”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是以政府为主导,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文化部牵头统一组织各部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但是部级联席会议制度中并未将档案局列入其中,不可不说是一个重大的疏漏,在这种状况下档案部门需要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去,积极与文化部合作,成立有档案局参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工作。“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其中文化行政部门、民间文化传承人和专家是主要力量,档案部门应与他们良性互动。”[7]
(2) 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依法收集
文化保护立法先行,是各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要的成功经验,立法保护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根本方法。例如,“日本的传统文化遗产直到19世纪中叶的江户幕府时代,几乎保护得完整无缺; 明治维新以后,资本主义的大发展使传统文化受到剧烈冲击。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使日本文化财产遭到惨重破坏。1945年战后,日本在废墟上重建国家、复兴民族的最初阶段,政府广泛采纳了社会开明人士和学术界的强烈呼吁,实施了复兴日本民族文化的战略方针。1950年颁布了《文化财产保护法》,明令规定不仅由国家保护有形的文化遗产,还着重强调由国家保护无形的文化艺术遗产。经过实施,这部法律经过了几次修改和补充,已经成为十分完善的一部民族文化保护法典。它不仅在日本国内发挥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决定性作用,还在国际上享有盛名,成为近些年来很多发展中国家学习或借鉴的样板”。[8]
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式颁布,另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规文件4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1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发[20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39号令); 省级地方性法规8部: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3)、《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5)、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6)、《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6)、《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6)、《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8)。
不难发现,这些法律并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工作作出具体详细的规范,仅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第七条中的 “(一) 建档: 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中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等粗略规范,是不能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工作的规范指导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区别于其他档案的特性要求有独特的管理工作规范,因此档案部门应当先在部门内部强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认识,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业务规范,细化各项工作的操作办法,保证收集工作的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再积极寻求同其他部门的合作,尽快制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相配套的档案法律法规,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做到在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3) 开展广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有的放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 “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不同于传统档案收集工作,必须首先从普查工作开始。普查是为了了解该地区主要流传哪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这些遗产的展现形式、蕴藏情况、历史脉络、传承情况等,同时还能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形成、分布及工作现状,进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工作中档案的形成规律。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自2005年开始,到2009年年底基本完成了第一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工作,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指导下,初步查明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共87万项。但是,第一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结束不代表普查工作的完结,需要文化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留心观察,主动发现,查缺补漏,做好普查记录的登记工作,尽量不遗漏任何一个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普查工作的基础之上,可以了解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从而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形成、分布及工作现状,进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工作中档案的形成规律。这有利于全面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生存情况,重点、及时收集价值高的或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高效地指导与控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有的放矢地进行。
(4) 综合运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全面收集
拓展多渠道的收集方式是全面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必然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记录和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及其相关工作的真实性凭证,它的内容丰富,来源复杂,涉及面广,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工作相较于传统档案收集工作更加复杂与困难,必须运用征集、接收、史料挖掘、代存、购买等多途径多渠道来开展收集工作。
对于所有权属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如“申遗”档案、保护档案、史料档案等,档案馆有权依照现有的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接收进馆。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来说,大多数的档案还是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手中征集而来,针对这些档案一般采用征集的方式进行收集。通过广泛宣传,鼓励档案所有者向档案馆捐赠或者是交由档案馆代为保存,档案工作者也要深入基层主动收集散存于民间的档案。对于不愿意以无偿方式交档案馆的所有者,可以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买进馆。
(5) 创建丰富的传承人档案,重点收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与灵魂是人,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千百年来延续下来并发扬光大的传承人,如果没有了传承人,活态发展的中华文化只会渐渐消亡,不复存在。由于传承人地位的重要性,创建传承人档案势在必行。传承人的确定是要经过严格的评议与审批的,一旦确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就必须得对其建立档案,将他的全部资料以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的方式保存收集起来。对于传承人档案的收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其档案的建立非常重视,文化部已经颁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 强调了传承人的特殊性。法规要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同时还要求对已确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予以资金、场所、协助宣传等方面的支持,关心、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于无收入来源、生活却有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适当补贴。
[1] 何永斌. 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建设的几个问题[J]. 兰台世界, 2008 (20): 23.
[2] 冯骥才.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传承人. [2008-06-13]. http: //kbs.cnki.net/forums/60508/Show Thread.aspx.
[3] 赵亚敏,王云庆. 档案馆等文化事业机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途径[J]. 浙江档案,2006 (08): 17.
[4] 何永斌. 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建设的几个问题[J]. 兰台世界, 2008 (20): 23.
[5] 李润波. 窥同仁堂秘方集. [2010-05-24]. http: //www.takungpao.com/culture/whyw/49203_3.html.
[6]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0-08-05]. http: //www.gov.cn/flfg/2006-10/30/content_427298.htm.
[7] 朱江. 档案: 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化[J]. 中国档案,2006 (09):21.
[8] 乌丙安. 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做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010-05-06]. http: //www.chinesefolklore.org.cn/web/index.php? News ID=323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