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围绕检察工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指导思想,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发挥检察监督职能,自觉更新和转变执法理念,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深化改革创新,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办案工作,拓宽监督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责任意识,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2001—2015年,区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322件,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88件,法院改判8件,法院发回重审6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件,终止审查和息诉142件,不支持监督申请81件,决定不予受理4件,不予抗诉1件,案件审结率达到100%。对终止审查、息诉,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均做好申请监督人的息诉工作。发现并移送犯罪线索1件,初查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线索3件,立案1件,办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9件。按照《贵州省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办法》,做好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2008年,根据贵阳市委八届四(次)全会《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区检察院率先在全市成功办理涉及破坏生态环境的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件,审判机关均作有罪判决,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近23万元。《检察日报》《贵州日报》、贵州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进行相关报道。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有改动,基层检察院只能受理一审生效且经过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申请监督案件和同级法院的执行、审判活动中的违法监督,受理案件门槛提高,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案源大幅减少。区检察院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在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同级监督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开展督促起诉收回国有资金专项活动。2013至2015年,共办理执行、审判活动中的违法监督案件12件,向审判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2份,办理督促起诉案件182件,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125件,支持起诉、督促起诉57件,共收回国有资金2.34亿元。
区检察院贯彻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大会精神,开展生态保护检察工作,于2014年成立白云区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局,对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非法出售珍贵动物等破坏生态环境和能源资源的行为进行打击。截至2015年底,依法批准逮捕5人,提起公诉6人,立案查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8件14人,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积极参与“蓝天守护计划”、森林保护“六个严禁”等执法专项活动。
附 记: 案 例
一、贵阳市中院某庭副庭长冯某某受贿案
2008年成功起诉贵阳市中院某庭副庭长冯某某受贿案。冯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部门任重要职务,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社会影响较大。
二、窦某某等1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0年,区检察院成功起诉窦某某等1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系区检察院首次办理涉黑性质案件。窦某某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在金阳新区中铁置业逸都国际房地产开发公司工地多次使用绑架、驾驶机动车堵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手段对该公司员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形成一定势力,社会影响极大。
三、晏某某等15人恶势力团伙案(www.xing528.com)
2012年,区检察院成功起诉晏某某等15人恶势力团伙案。该团伙自2003年以来,长期在白云区野外山头开设赌场,获利巨大,并且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四、刘某某、胡某某贪污案
2013年,区检察院成功起诉刘某某、胡某某贪污案。刘某某系贵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受委托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胡某某非法占有公共财产5,899,306元,造成公共资产严重被侵害,社会影响恶劣。
五、耿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2014年,区检察院成功起诉耿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耿某某系白云区某乡镇村委会主任,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感谢费150000元,严重违反职责要求和相关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国家遭受经济损失达4132162.95元。
六、凯里“2.23”以颜某某为首的1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5年,区检察院成功起诉凯里“2.23”以颜某某为首的1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颜某某以时任黔东南州原州政法委书记、州公安局原局长王某某以及时任凯里市公安局原副政委邢某某等人为保护伞,纠集多人在凯里市各地区从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采矿、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妨害作证等非法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七、案中案
白云区城管局干部舒某利用控违拆违之机,为违章建筑村民充当保护伞,违反规定,不行使职责,放任有关系的村民大肆抢栽抢种违法建筑,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舒某从中收受村民轿车、电视、金钱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00余万元,被判处10年6个月有期徒刑。由于舒某案在白云区范围内影响重大,使老百姓看到了检察机关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和信心,群众又举报了艳山红镇城管办主任胡某、副主任魏某某涉嫌受贿犯罪的案件线索,进而一举突破黑房开李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等人行贿的窝案、串案11件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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