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即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白云区检察院不断强化监督意识,突出监督重点和监督实效,加大对刑罚执行、监管执法和刑罚变更活动监督力度,规范监督行为,严厉打击罪犯又犯罪和监管场所职务犯罪,促进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推动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2001—2011年,区检察院与金华、金西、沙子哨监狱和白云区看守所4家监管单位共同协作,建立健全驻监、驻所工作机制,通过查办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和再犯罪案件,杜绝超期羁押,遏制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违法行为,遏制体罚虐待等违法情况的发生,确保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开展监管场所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工作,同时对监管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监督,对监管场所罪犯进行法制讲课,找罪犯谈话,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纠正意见,发出检察建议书,维护正常的监管工作秩序。区检察院共受理辖区内监管场所移送起诉案件74件85人,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61件72人,受理监狱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9件10人,对监所罪犯减刑裁定书进行审查2752份,对监管场所重点部门、环节进行安全检查138次,对监管单位提出纠正建议106次,超期羁押清理1083人(次)。
2007年11月19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成立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白云区监所内职务犯罪、再犯罪案件和对监狱刑法执行监督移交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www.xing528.com)
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白云区监所检察职责不再局限于监管场所,在规范监所检察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又新增加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职责。 至2015年,区检察院纠正监管活动违法情形21次,发出检察建议17份,与在押人员谈话250人(次),参与看守所安全检查48次,纳入社区矫正人员148人(次),提前预警催办33次,羁押必要性审查1次。
2014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沿用30多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2015年,区检察院按照上级检察院部署安排并报区编办批准,监所检察科正式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组”,更名后体现部门名称、职责的一致性和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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