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二十多年中,关于中国古代“儒法斗争”的说法甚嚣尘上。但加以历史的探讨,全不是这一回事。订立及使用法律,只是政治工作的一部分。从事订立及使用法律的人们,就可以称为法家。
子思在《中庸》篇说“仲尼祖述尧舜”,就是说孔子研究中国政治史是从尧舜时代开始。那么尧舜时代就有了法家吗?事实上正是如此。舜的得力助手名为“皋陶(读若遥)”。皋陶是那个时代的大法官,也就是中国最早的法家。其法律精神在春秋时尚可考见。《左传·昭公十四年》晋叔向曰:“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所以中国法家之来源甚早。
尧舜以后,夏、商、周各朝代各皆有其法律。《左传·昭公六年》晋叔向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条文皆佚。但据文意,可知其为刑事法律)。三辟(刑律)之兴,皆叔世也(叔世即言衰世)。”此皆言在孔子之前已有法律。
在稍前于孔子的时代的郑国,因贵族政治的堕落,执政者不能不求援于法律。举个例子:《左传·襄公二十二年》:“十二月,郑游贩将归晋,未出境,遭逆妻者,夺之,以馆于邑。丁巳,其夫攻子明(即游贩),杀之,以其妻行。”游贩是郑卿,要往晋国去,还未出郑国境,遇着接亲(迎妻)的,游贩看见新娘子长得美,就指挥部下将新娘子抢去,藏在他的私宅中。过了几天,到了丁巳这一天,那个女人的丈夫组织力量,反攻游贩,杀死他,把妻子抢回去。敢在路上强抢女人,初以为是小说上描写流氓恶霸的罪状,不想在《左传》上竟有实录,且出于郑卿之手。所以在鲁昭公六年,“郑人铸刑鼎”,就是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给大家看。晋叔向不了解郑子产办法的用意,写信去问他。子产回信说“吾以救世也”。就是说,用这个办法以发动老百姓能知道凭什么可以告倒贵族,以求压制贵族气焰,挽回局面。可知法律的威力是由政治家与贵族的斗争而发展起来的。这是春秋末期社会客观需要如此。
在孔子之后,即入战国时代,今取公认为法家大人物公孙鞅、韩非二人之历史加以研究,以明战国法家皆出儒门的历史实况。
公孙鞅(即商鞅,商是封邑之名)为李悝的弟子,捧着李悝所著的《法经》六篇以相秦(此书已久佚,唯相传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四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其律具有加减,为《具法》一篇,共计六篇)。按李悝为卜子夏的弟子(据《春秋战国史话》,系今人钱宗范、徐硕如、朱淑瑶合著)。子夏之法治思想,见于《论语·颜渊》篇对于樊迟问仁做过解释的一章内。今录之如下:
“樊迟问仁。子曰:‘爱人。’问知。子曰:‘知人。’樊迟未达(尚未理解)。子曰:‘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樊迟退,见子夏曰:‘乡也吾见于夫子而问知。子曰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何谓也?’子夏曰:‘富哉言乎!舜有天下,选于众,举皋陶,不仁者远矣;汤有天下,选于众,举伊尹,不仁者远矣。’”
不闻孔子有任何否认或更正,可见子夏的解释是对的。“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就是说使秉公守正的君子,用法律惩办为非作歹的罪人,可以将正在想做坏事的人改造成好人。
卜子夏提出皋陶与伊尹,使问题意味深长。但必须知道这二人的历史,然后才能领会其作用。今分述之如下:(www.xing528.com)
皋陶是帝舜选用的大法官。舜要他惩罚坏人,他办到了。
《尚书·舜典》载:“帝曰: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此‘士’字作大法官解),五刑有服。”孔安国注:“猾,乱也。夏,华夏。群行攻劫曰寇,杀人曰贼,在外曰奸,在内曰宄。”五刑为五种肉刑。服,即今言“服刑”。《大禹谟》《皋陶谟》《益稷》各篇中也有相似的话。可见皋陶曾镇压过许多罪人,其特点在于有罪必惩。存心犯法者当然远逃,所以说“不仁者远矣”。
伊尹是成汤的宰相。成汤死后,商朝大权掌握在伊尹手中。其行事,据《孟子·万章》篇及今人黎虎著《夏商周史话》求史证:成汤的长子太丁早死,没有在位。立了太丁的弟弟外丙继位,外丙在位仅三年便死去。又立他的弟弟仲壬继位,仲壬在位四年也死掉,伊尹就立太丁的儿子,成汤的嫡长孙太甲继位。太甲胡作乱为,即所谓“颠覆汤之典刑”。伊尹劝告,太甲不接受,就是《尚书·太甲上》篇所谓“王未克变”,当然伊尹要严加处分。伊尹曰:“兹乃不义,习与性成,予弗狎于弗顺,营于桐宫,密迩先王其训,无俾世迷。”就是在桐宫这地方办一个拘留所,放逐太甲于此处,让其遵照先王的训导反省悔过。桐宫在今山西万荣县。放逐的时间是三年。《太甲中》篇曰:“惟三祀(即三年)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归于亳(商之国都)。”因为太甲已经悔过,自怨自艾,处仁迁义了。太甲改造好继续在位,后来被尊为太宗。
“伊尹放太甲”一事,后世称奇。其实古代天子被放逐是常事。前于太甲者有帝挚,是帝尧的哥哥,在位九年,因荒淫无度,不修善政,被诸侯废罢,而立放勋(即帝尧)。后于太甲者,有周厉王,因暴虐被国人流放于彘(今山西省霍县),由周、召二公辅政,共伯和摄政,称为“共和”。周厉王竟死于彘。太甲之被放于桐宫,以后迎回为天子是幸运的事。
伊尹在接回太甲复位后就退休了。他写一篇《咸有一德》给太甲,教导他如何做天子(此篇今存收在《尚书》中)。伊尹甚寿,至太甲之子沃丁在位时方死。至于《竹书纪年》言太甲潜出桐宫,杀伊尹一节,恐是无知狂言者为之。据《左传·襄公二十一年》晋祁奚对范宣子曰:“伊尹放太甲而相之,卒无怨色。”可知太甲并无杀伊尹之事。并且其子伊陟相继相殷,此岂是杀伊尹后所可能之事。不过以后世小人之心度先代君子之腹;以奴隶式的头脑不能理会政治家的胆识,因而做出此妄言。盖伊尹放太甲的举动,若非胆识过众之政治家不能办,其特色是罚不避贵,虽然贵为天子,若是犯罪,亦将被罚,何况他人。不肖分子当然匿迹远遁而造成“不仁者远矣”的局面。
综合皋陶、伊尹二人的行事,而“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的意义自明。公孙鞅相秦,厉行法治,其中心思想亦是如此,盖自孔子传至卜子夏,卜子夏传至李悝,李悝传至公孙鞅,其流传系统如此。故曰“战国法家出自儒门”。公孙鞅是得儒门之传的。
至于韩非,他是荀况的弟子。荀况是战国末期之儒学大师。他著《性恶》篇曰:“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伪”是人为)又曰:“凡性者,天之就也(‘天’即自然,‘就’即具有),不可学,不可事(事,即修饰)。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也。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是性伪之分也。”既然人性本恶,则用法律改造人是必然的结论,所以韩非就成为战国法家巨擘。
公孙鞅及韩非皆出自儒门,何况他人。所以战国时代的法家皆可谓出于儒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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