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人的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关于招标人的相关规定。但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又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又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所代理的招标项目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也不能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否则,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作出了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即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由于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该条款既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民事责任,又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依据这一条款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表现为赔偿责任和中标无效。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方式有: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单位及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罚款额度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及所造成的后果确定),取消代理资格(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期限),暂停招标代理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关规定外,在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等,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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