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1 资质监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所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处理或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自查制度,确保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工商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办理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变更资格证书。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对资格证书予以相应变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在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不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机构的组织机构变化、人员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授予相应资格;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降级或撤销资格。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不得超越规定范围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在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
12.3.4.2 法律责任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资格、降级直至撤销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www.xing528.com)
(2)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3)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5)不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6)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
(7)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8)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9)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