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1 招标代理机构的类别及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目前,我国有四种类别的招标代理资质,见表12-2。建筑工程招标主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各省住建厅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来承担。近年来,由于国家投资了大量的铁路、高速公路和机场建设项目,这些投资以中央投资为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进行专门的资质管理。有关中央投资项目代理机构资质管理将后文进行专门介绍,这里仅介绍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级别与执业范围。
表12-2 招标代理类别、资质分类与管理部门
12.2.2.2 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与执业范围
从事建筑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还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甲级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总投资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建筑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建筑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12.2.2.3 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按照原建设部令第154号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2)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www.xing528.com)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2.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2)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3.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具有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条件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2)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3)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12.2.2.4 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
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单在认定后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3.资质证书的延续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