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1 规避招标
1.规避招标的表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依法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或弄虚作假等方式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或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且又构成规避招标的,都属于规避招标的情况。例如,明招暗定、回避招标而直接发包等情形是最常见的规避招标。
2.对规避招标的处理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进行撤职、降级或开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4.1.2 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表现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www.xing528.com)
2.对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处理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4.1.3 招标人多收保证金
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4.1.4 招标人不按规定与中标人订立中标合同
招标人不按规定与中标人订立中标合同的情形:
(1)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3)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5)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对于此种情况,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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