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1.案例背景 某省重点工程××体育馆建筑设备招标,委托××招标代理公司代理全部招标工作。招标项目在有关媒体发布公告后,共有6家投标人前来投标。经过评审专家的认真评审,最后A公司以微弱优势中标。在招标结果公示10天后,××招标代理公司签发中标通知书,并通知A公司来领取中标通知书。但是,令人奇怪的是,A公司并没有来领取中标通知书,反而向××招标代理公司提出了质疑,提出自己不想要中标资格,要求撤销中标通知书。这是为什么呢?
2.案例分析
(1)中标后无独家授权证书。原来,招标文件规定,该次招标的设备共有30项,单个建筑设备价格在10万以上的以及设备总价30万以上的,必须提供该项建筑设备制造商的授权证书。A公司虽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了制造商的授权证书,并通过了专家的评审,但是该授权证书是伪造的。该建筑设备在南方地区只有一家授权销售商,即独家授权证书,该授权证书刚好被另外一家参与投标该项目的B公司获得。B公司在得知没有中标后,公开宣称,A公司的授权是假的,A公司没有授权证书,本项目只有B公司才有资格中标。A公司害怕B公司举报,经过思考后,就找了个理由不履行评标结果,要求撤销中标通知书,于是就出现了上述一幕。
(2)A公司的行为违反的规定。A公司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此次中标无效,并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投标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投标人伪造、变造资格和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应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因此,招标人可以选排名第二的公司替补中标,也可以选择废除本次招标结果,重新招标。
(3)A公司的策略。A公司的策略是希望保证金不要了,也不愿意把事情闹大,这是A公司的如意算盘。因为如果A公司不中标,就是B公司中标(B公司排名第二),这样,B公司也就不会投诉A公司了。如果B公司投诉,将会由监管部门将A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投标活动,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还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此,A公司的策略是尽量将影响缩小,两害相权取其轻。
未明确履行时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1.案例背景 某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组织专家,依正常程序对该市某市政建筑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标。在招标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按照该合同的约定,该建筑工程所需要的设备由中标人负责采购。2013年5月20日,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设备供应合同,就建筑设备供应的主要条款作了规定,但未约定明确的履行时间。招标人于2013年11月10日在未付款的情况下要求中标人供应设备,遭中标人拒绝。(www.xing528.com)
问题:该中标人的做法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2.案例分析 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在招标人和中标人所订立的合同中,不约定明确而具体的设备购买履约和付款时间,这是合同签订的失误。招标人的意思是要中标人先垫资购买设备,待工程完工后与建筑工程一起结算,而中标人不愿意先行垫付设备款,希望与招标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对于这种情况,合同是有效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如果中标人不交货,则招标人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而拒绝支付货款;同样,如果招标人不支付货款,则中标人也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而拒绝交货。这样,问题就会变得复杂和僵化。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约定好明确的交货时间和支付货款的方式。在本案例中,问题已经发生了,招标人和中标人只能各退一步,友好协商解决这个问题。
董事会的内部决议是否有效
1.案例背景 2013年,某建筑装饰公司通过投标,获得了某高校食堂和实验室的装饰、装修资格。该工程中标价格为1000万元。后来,该公司拒绝履行合同,理由是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即公司的董事长只有签订标的额在600万元以下合同的权力。尽管该公司董事长在装饰、装修合同上签了字,但是因为其违反了公司内部的规定,所以该公司要求该合同无效。
2.案例分析 实际上,该公司签订合同后,发现没有实验室的装修资格,不能按时完整地达到履行中标合同的要求,因此,该公司临时起意,希望和平而又“体面”地解除合同。这只不过是该公司逃避合同义务和逃脱监管部门处罚的伎俩。
该案例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既不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又不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当然也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该公司的内部决定不为他人所知,是不能改变或取消依法订立的合同的,况且公司内部的决议日期可以随意更改。
如果中标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建筑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筑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本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该受到处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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