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招标中,如果合同与招标文件一致,则相当理想。但是,在实践中,工程款按合同结算与按招标文件结算一般都有一定的差距,有的差距还比较大。例如,某项建筑工程款在结算时,中标人(施工单位)与审计单位有不同的意见,审计单位认为应按招标文件结算,中标人则拿出合同,认为应按合同结算,那么究竟是按照合同结算还是按照招标文件结算呢?
在建筑工程招标中,特别是按综合单价包干的建筑工程,结算价一般与合同价乃至招标文件中的价格有较大的出入,有的甚至远远超过招标文件中的价格和中标价格。但是一些建筑工程项目的结算价格超过预算价或招标价的是需要审批的,因此,给结算造成很大的麻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对合同各方是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因此,从这方面讲,建筑工程结算时应该按合同执行,因为合同是对招标文件的细化和补充,是中标单位和招标人双方同意后签订的。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发生争执,则应先按合同规定解决。所以合同不利,常常连法律专家和合同管理专家也无能为力。合同双方都必须十分重视招标投标阶段的合同。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人却把招标文件当作效力很高的合同文件来看,并且认为合同文件也包括招标文件的条款,执行招标文件也就是执行合同,所以应按该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进行结算。(www.xing528.com)
那么结算时是按合同还是招标文件?如果此问题走司法程序,结果会如何?笔者认为,合同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是对招标文件的具体细化和补充、调整、完善,招标文件没有细化结算的方式。但是,先有招标文件,后有合同,签订合同最重要的依据是招标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或要求,合同是不能违反招标文件的,因此,合同中详细的内容应该在招标文件范围之内。如果合同与招标文件有本质的差异,对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来说是有失公平的,笔者认为这样的合同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样,是否还执行合同条款就值得商榷了。当然,合同条款是否违法要由司法部门来认定。何况,在实践中,当合同结算价款远超招标文件的限价时,必然会引起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反对,中标人未必能拿到工程款项乃至进行正常结算。因此,如果工程结算款没有超过招标文件的限价,则可以按合同价或按实际价格结算。
在实践中,目前已有一些地方政府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如有的地方规定,工程款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结算,材料运费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方法结算,材料价按实际施工时间的建材信息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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