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背景 ××市××区政府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就区政府体育场建筑设备及户外电子显示屏进行公开招标。2013年8月5日,区政府如期举行开标和评标会议。区政府作为业主单位,对此次招标极为重视,派出了纪委的一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在开标会后,评审专家进入全封闭的评审会场,招标人首先介绍了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宣读了评标纪律,评标专家认真阅读评标文件和招标文件。
在评标会上有专家提出,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设备参数互相矛盾,需要修改,另外,一些设备的参数太保守,属于好几年前的产品,现在的同类产品无论性能还是技术指标,都要远高于招标文件列出的条件,而且,这些设备跟此次招标的价格严重不符合。这名专家的观点引起了其他专家的共鸣,另外几名专家也热烈地讨论起来,大家一致同意这名专家的观点。在评标现场的招标人听到专家这么说,就提出,花财政的钱,要尽量节约,希望花最少是钱买最好的设备,并要求专家提出一个解决办法。专家说,招标文件已经写明了,恐怕没有办法改正了,除非废除此次招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招标人代表马上说,这是民心工程,项目要在2013年10月份竣工并投入使用,重新招标已经来不及了。这时,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一条“妙计”,说只要把所有的投标人代表叫来,现场跟他们说一下招标文件中的新参数,只要他们同意按新参数提供设备进行投标,应该没有问题,这样既不会耽误工期,也能使招标人采购到最好的产品。现场的招标人和纪委的工作人员经过简短商量,采纳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妙计”,并且对这条“妙计”,专家也没有表示异议。于是,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把所有的投标人代表叫到一起,向他们提出修改设备参数的要求,投标人代表全部同意这样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专家都很满意,招标如期进行,经过紧张评审,A公司如愿以偿地中标。
既使投标人满意,又使招标人满意,看到这么棘手的问题解决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长长地松了一口气。但是,在中标公告发出的第二天,招标代理机构就收到了B公司的质疑投诉,质疑此次招标严重违规。原来,B公司回去后咨询了公司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认为这种做法是违规的,遂授意B公司进行投诉。面对B公司的质疑投诉,招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怒气冲冲地说:“当初你们不是一致同意招标人修改设备参数吗,怎么现在又要反悔了?”然而,B公司投标代表却说:“当时是因为迫不得已,并且认为能中标,何况又没有咨询法律顾问,现在进行质疑是因为我们要维护法律权威。”
此次招标,最终被B公司投诉到××市财政局,一个星期后,××市财政局废除了此次招标结果,勒令重新招标,并发出通报批评。通过此案例,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临时改变设备参数是否可行?二是招标人、投标人和评审专家同时同意是否就可以改变评审方法和程序?三是投标人在评标时全部签字同意改变评标程序是否就不能反悔了?
2.案例分析
(1)临时改变设备参数应公示。本案例中,招标人没有仔细计算设备参数,也没有认真调研设备价格,仅依据过去几年的设备参数进行招标,现在的设备更新换代很快,招标文件所列的设备参数落后于现状也就不足为怪了。专家提出目前的新情况以及招标文件的矛盾之处,招标人提出修改参数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修改招标设备的参数实际上是实质性地改变了招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尽管招标人提出的只是对一些设备的某些参数进行更正,实质上是改变了招标文件,这需要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时间。(www.xing528.com)
按规定,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以及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单位依法重新招标。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所列的设备参数矛盾,将使投标人无所适从,最好的做法是废标。
(2)不能随意改变评标程序。本案例中,经专家议论,招标人从节省财政资金的角度出发,临时提出将评审方法改为竞争性谈判,虽然监督的纪委工作人员表示同意,招标人、投标人和评审专家都没有异议,但是这也是违反规定的。本次招标,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超过三家,满足正常开标的条件,不能临时随意改变评标程序,哪怕出发点是好的。既然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变公开招标为竞争性谈判,就不能改变评审方法和程序。
(3)签字后能否反悔?在本案例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为了防止各投标人反悔和投诉,预先留了一手,要求各投标人签字同意更改招标文件、同意更改设备参数、同意更改评标程序,看似天衣无缝,实则留下了隐患。各投标人的想法各异,有签字后真的不投诉的,也有签字后一旦不中标就翻脸不认账的。那么,就算各投标人签字后不反悔,是否就可行和合法呢?答案是否定的。
笔者认为,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各种违规情况是使各方存在侥幸心理的主要原因。另外,还有一些人,包括评审专家,认为合理且违规不是很严重的行为,对业主和国家有利,只是不怎么符合程序的做法,是一些小问题,主张不要那么死板,因此,默认乃至支持这种做法,这在客观上也助长了此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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