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4.1 中标公告内容不合法惹投诉
1.案例背景 受××市教育局的委托,某招标代理公司就××中学教学大楼基建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3年9月27日,招标代理公司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根据招标公告,招标起始时间为2013年9月27日至2013年10月16日;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3年10月18日上午9点30分(北京时间);中标公布方式为书面通知及在当地所在省的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告。2013年10月29日,招标代理公司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招标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这个项目总算完成了。”中标公告发出后,招标代理公司的项目经理长长地舒了一口气。但就在此时,“麻烦”却开始了。A公司的投标代表给招标代理公司项目经理打来电话,对评标过程的公正性提出了质疑。由于评标过程有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公证人员现场公证,整个过程也没发现任何异常,因此招标代理公司项目经理自信地解释道:“我认为我们的这次招标是非常公正、公平的。您认为不公正,您就找出不公正的证据,也可以向××局去投诉,我们是支持投标人维护自己权利的……”
令招标代理公司项目经理没想到的是,虽然没有任何证据,但A公司的投标代表还是向当地××局提出了投诉。投诉内容为:此次招标中,B公司的中标太牵强,无法令人信服。同时,A公司要求对某招标代理公司和在此次招标活动中中标的B公司的投标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调查,并给予明确答复,并且还要求对招标代理公司此次中标公告的内容进行审核,要求××局就该次招标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答复。
2.案例分析
(1)被要求重新刊登中标公告。2013年11月7日,当地××局开始受理此起投诉。在调查中,××局并没有发现此次招标的开标、评标过程有什么违规之处,并且通过专家论证,也证实B公司具备相应资格,是最佳中标人。按照常理,招标代理公司应该就没事了,但监管部门却罚了招标代理公司1000元的款。这到底是为什么呢?原来是中标公告内容不合法。监管部门在调查了开标、评标过程后,又审查了中标公告,最后认定原评标程序合法、过程有效,维持评标结果,责成招标代理公司补登此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2)中标公告必须有专家名单。本案例中,虽然没有舞弊和串通围标的嫌疑,但是却留给了相关人员一些值得思考的东西。目前,在很多中标公告中,都找不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对此,有人认为,在中、小城市本来就不应该公布,因为在中、小城市,一旦公布了专家名单,不出3个月,所有专家都会被投标人所认识,难保今后评标过程中的公正客观,因此是否公布评标委员会名单要因地而异。大的地方和城市,专家库的容量足够大,大家不容易彼此认识和熟悉,可以公布专家名单,而中、小城市就不宜公布专家名单。
但是,从现实来看,即使公布评审专家的名单,也不会造成评审专家和投标人勾结,因为评审专家违法,已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另外,公布专家名单是否会造成腐败,跟地方的大小和专家库的大小无必然联系。
(3)小细节也应该引起足够重视。对于上述招标项目,虽然当地××局指出的只是一个问题,但在笔者看来,上述招标中的瑕疵不止一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代理公司漏掉的内容不止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还漏了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该项目招标公告日期等。在业界专家看来,这些原本是一些小细节,但既然法律已经明确提出了要求,代理机构就应该足够重视,依法操作。(www.xing528.com)
9.4.4.2 第一中标候选人造假是废标还是顺延
1.案例背景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某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该招标代理公司在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期间接到落选投标人之一的A公司的质疑文件,质疑该招标项目中第一中标候选人F公司在投标期间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后经招标代理公司核实,确认第一中标候选人F公司确实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于是评标委员会依法取消了该公司的中标资格,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此时招标人有异议,因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比第一中标候选人高了许多,招标人原本对此次招标的价格挺满意,却由于中标人的违规行为使中标价高了很多,很不情愿,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弥补其损失,至少要将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的两个中标价中的差价弥补上。
这就给招标代理公司出了难题:一是招标人的要求是否合理,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应该赔偿损失,那么直接扣除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是否可行;二是在第一中标候选人因自身违规而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是废标还是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这种情况应该如何通过法律来解决。
2.案例分析
(1)招标人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在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取消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只要后者的投标报价没有超出招标人的预算,招标人就应该接受评标委员会的决定,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中标合同。招标人没有任何资格和权力要求评标委员会更改中标结果,更没有权力要求不中标的投标人赔偿损失,不过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笔者认为,此案如果造成了损失,也应该是国家的损失,招标人如果认为他的权益受到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对于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已有相关处罚规定,如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顺延中标人的做法法律法规是允许的。在本案例中,由第二中标候选人取代第一中标候选的中标资格,即直接顺延中标资格的做法并非不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本案例中,第一中标候选人既不是因不可抗力,也不是不能履行合同,而是因为自己存在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而被取消了中标资格。既然投标人弄虚作假都能中标,就意味着评标过程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相关投标人的造假行为也很可能会影响整个排序,因此重新评标是最好的选择。如果此案进入投诉阶段,结果又会不一样,因为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如果认定存在违法行为,就可以直接废标。当然,在现实中,大多数招标代理机构会为招标人从时间、财力、项目本身考虑,而采取直接递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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