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1 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所谓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招标项目的价格、项目进度计划、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投标文件必须对之作出响应,不得遗漏、回避,更不能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提出任何附带条件。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还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8.2.1.2 投标文件的时间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该条还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因此,以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留出足够的邮寄时间,以保证投标文件在截止时间前送达。另外,如果发生地点方面的错送、误送,那么其后果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2.1.3 投标文件的数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当投标文件的数量少于三个时,就会缺乏竞争,投标人可能会提高承包条件,损害招标人的利益,从而与招标项目的初衷相背离,所以必须重新组织招标,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国外,这种情况称为流标。不过,以笔者多年来从事招标投标评审工作的实践来说,我国建筑工程招标时,土建类的招标竞争得非常充分,一个施工类的招标往往有数十家甚至上百家公司参与投标,而电力安装类的工程招标竞争得非常不充分,往往由于投标人数量少而流标,甚至出现围标、串标等现象。(www.xing528.com)
8.2.1.4 投标文件的其他要求
1.保密要求 由于投标是一次性的竞争行为,为保证其公正性,就必须对当事人各方提出严格的保密要求。例如,投标文件及其修改、补充的内容都必须以密封的形式送达,招标人签收后必须原样保存,不得开启。对于标底和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招标投标的情况,招标人必须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在实践中,投标人很少采用邮寄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也是出于保密的考虑。另外,一些地方规定,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文档形式递交的,一定要设密码,否则不予接收,也是为了投标文件的保密要求。投标文件的保密,既对招标人有利,因为可以防止各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也对投标人有利,因为可以防止招标人和某些投标人相互串通。
之所以没有将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进行检查的人规定为招标人,是因为在开标截止时间以前提前送达招标人的任何投标文件,都是由招标人保存的,如果再由招标人检查这些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就难以杜绝招标人在保存期间作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合理报价要求 投标文件的重要部分之一是价格文件或报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报价、竞争。”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报价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可能会通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不正当手段来降低成本从而避免亏损。这样,就会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损害,给建筑工程的质量带来隐患,必须禁止。不过,一些投标人从长远利益出发,放弃短期利益,不要利润,仅以成本价投标,这也是合法的竞争手段,是受法律保护的。这里所说的成本,应该包含社会平均成本,并综合考虑各种价格差别因素。关于合理报价的策略,在其他章节中也有介绍,本章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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