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招标项目,招标人为保证工期、质量,减少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摩擦和工作量,明确禁止和反对联合体投标。但是,有些大型或超大型的建筑工程项目,往往不是一个投标人所能完成的,所以招标人(业主)往往允许几个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法律上也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并对联合体投标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8.1.2.1 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为了防止资质优秀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而排斥其他投标人以获得优势地位,也为了防止以高等级资质获取招标项目,法律规定以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来确定资质。可见,联合体是由多个法人或经济组织临时组成的,但它在投标时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投标人出现的,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8.1.2.2 联合体协议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www.xing528.com)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协议签订后,若参加资格预审并获得通过,其主体的变更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期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在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8.1.2.3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因此,投标人是否组成联合体以及与谁组成联合体,都由投标人自行决定,任何人不得干涉。但是,有些建筑工程的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不得投标,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法律只规定了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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