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为某关系户量身定做造成严重后果
1.案例背景
某市大堤堤基截渗工程造价为8900万元(人民币,下同),招标人想通过相关媒体对外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招标人——某水利管理中心领导,其堂弟袁某得知消息后,在招标申请期间,立即联系本市7家和外地在本市备案的4家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商量,协议每家企业交纳报名资料费2000元,以获取资格预审资料并签订项目施工挂靠协议。2003年11月,袁某将资料送招标代理——某招标投标咨询有限公司。通过与招标人打招呼,招标代理按袁某掌控的11家企业已有的资格审查材料量身制作并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在资格预审报名结束后,只有13家企业报名,在资格审查时,仅有的2家外围企业均被“清理”出局,最后,袁某操纵让收取挂靠费最低的某县水利水电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8896万元。袁某向其他未中标的单位分别支付了15000~18000元的陪标费。在施工期间,因袁某不熟悉水利工程技术和管理,并且挂靠单位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混乱,对挂靠的工程只是收钱,而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从不过问。2005年,洪水冲毁了大堤,导致下游人民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中央和地方检察部门通过查处,已将相关责任人绳之以法,并对其他相关部门也采取了相应措施,如省水利厅吊销了某县水利水电公司施工资质,省工商部门吊销了其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同时,还给参与围标的企业停止一年投标资格的处分,给参与的外市企业取消来本市投标的处罚。
2.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之所以能把工程评给袁某的公司,就是因为招标文件就是专门为他定做的。近年来,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类似的为关系户量身定做招标文件的现象并不少见。投标人弄虚作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通过内定标、外陪标,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暗中偏袒,在评标时暗做手脚等非法手段,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
在建筑领域,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经营秩序。该案例中,整个招标、投标事件完全由袁某操纵,中标价接近标底限价,既浪费了国家的财产,也造成了低质的隐患。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选择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混乱、只管收钱不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单位,导致大堤成为豆腐渣工程,最终被洪水冲垮,使下游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为了防范类似情况的发生,相关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审查招标文件发现违规的蛛丝马迹,如在招标文件中取消资格预审,而改为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单由评委审查,在中标候选人确认期间还要由招标人或监管机构进一步审查。
当然,除了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外,监管部门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此类违法问题。例如,在中标公示期,由招标人组成的核查小组实地考察中标候选人;加强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业务技术由协会管理,劳动工作关系由企业管理,职业道德水准由监察部门负责考核;招标代理和预算清单编制费用由财政直接支付,切断招标代理与招标人的经济业务关系;纪检监察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力度,也可以跟踪监察事情的进一步发展。
因招标文件过严造成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而流标
1.案例背景
2007年6月,H招标代理机构受G市交通局委托办理办公大楼工程(1幢8层,建筑面积为16817m2,含土建、装修、幕墙、机电、消防、安防、电信网络、大楼周边道路绿化等)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招标人认为两次公开招标因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招标失败而向G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递交申请报告,要求以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2.案例分析
经分析发现,此案例就是典型的因招标文件制订不科学、不严谨和条件太苛刻造成有效投标人不足而废标的事例。在实践中,笔者也多次发现此类问题。因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时间、条件太苛刻而造成投标人有效竞争不足,既耽误业主的工作,也会造成资金的浪费。经过分析发现,本案例中,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公告规定,投标单位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工程一级、装修及幕墙二级、机电设备安装一级或以上资质;具备G市建筑企业和工程中介机构登记备案证书,且在有效期限内;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对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的要求有:拟委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必须具备一级资质,且具有项目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近三年内在本企业本地担任项目经理,完成过一个以上的同类工程并获得省优质样板工程;企业三类人员均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在近三年内,企业在G市完成过质量合格且类似的工程三个或以上(已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在17000m2以上);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等。(www.xing528.com)
(3)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要求有:2003—2005年度的资产负债率均不超过40%(以投标申请人提供的2003—2005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经分析发现,本案例中,从招标公告的内容来看,招标文件比较周密,但招标文件的条件太苛刻,这是造成流标的主要原因。并且,招标文件提出的这些条件依据不足,满足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太少,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只能要求重新修改后发布招标公告。
进一步分析发现,这份招标文件互相矛盾,例如:
(1)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的全部专业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全部专业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因此,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既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又具备市政工程一级、装修及幕墙二级、机电设备安装一级等专业承包资质,不符合规定。
(2)《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该招标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一级建造师资质过高,对近三年内在本企业本地担任项目经理且完成过一个以上的同类工程并获得省优质样板工程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2003—2005年度的资产负债率均不超过40%,建筑施工企业资产负债率均不超过40%的较少。
因此,从以上的分析可知,能达到此类条件的企业基本上不可能存在,本案例中的工程流标也就毫不奇怪了。笔者认为,在本案例中,要使招标文件合理和使招标能顺利进行,除企业的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的资格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具备的条件外,其他都不能作为资格预审的必备条件。
售价2000元的招标文件
1.案例背景
某省某造价不到3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公路养护项目,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招标公告,规定每份招标文件售价2000元。在招标公告发出后,竟然有60多家施工公司作为投标人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仅在招标文件购买环节就收费近12万元,并将其归为己有。招标工作完成后,没有中标的投标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后认定这家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通过售卖招标文件牟利的行为,遂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案例分析
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利用和投标人的不对称地位,大肆出售招标文件牟利,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笔者发现,某些大型的招标项目,每份招标文件竟然收费5000元;一些比较薄的招标文件,招标机构为了牟利,附带出售光盘,收费达几千元;还有的项目,招标人(业主)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时漫天要价,招标单位广为发售,买者不下上百家,仅此即可收入数万元,且不出具税务局制发的发票,有些甚至是白条。而投标人为了中标,明知没有办法抵制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行为,也只能忍气吞声。投标人的这种默认行为,反过来也助长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气焰。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就本案例来看,收取2000元的招标文件编制费显然过高,有明显的牟利目的,因此行政监督机构的查处行为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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