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1 掌握串标形式和经常参与串标企业的信息
招标人要加强与监察、发改、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部门进行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掌握串标形式和经常参与串标企业的信息,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5.3.2.2 在招标文件中制订串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参考国内外的相关做法,根据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实际,明确串通投标违规行为的具体认定条件,并将其列入招标文件的废标条款中。例如,有下列情形的可按废标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列出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及利润的价格构成部分或全部雷同的。
(2)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基本雷同的。
(3)开标前已有反映,开标后发现各投标人的报价等与反映情况吻合的。
(4)对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雷同的(文字编排、文字内容、文字及数字错误等)。(www.xing528.com)
5.3.2.3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及其他措施
取消资格预审,非技术特别复杂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均实行资格后审;要求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是投标单位正式人员;投标单位参与投标报名、资格审查、项目开标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提供报名申请表、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以及与投标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和近三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原件;投标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等项目部主要人员中标后必须实行压证上岗制度,并提供与投标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原件资料;适当提高投标保证金金额,规范投标保证金收取及退还程序;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只能由投标单位账户交纳和退还,增加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难度。
5.3.2.4 采用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有着其他招标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不见面,减少了围标、串标的机会;二是投标人相互不见面,不知道竞争对手是谁,只能托出实盘投标,充分实现公平竞争原则,达到招标投标的目的;三是大大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有效减轻招标投标各方的费用负担,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3.2.5 加强对招标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建立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和事,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严格规定招标投标程序,提高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地位。评标委员会全部采用在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组建,避免领导直接参与,削弱和减少招标工作人员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诱导和影响作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当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低、透露信息、故意设障等行为时,立即更换人员或代理机构,并报招标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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