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1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1.建立价格同盟,设置陪标补偿 在招标投标市场中,某些投标人或者包工头在获得项目招标信息后四处活动,联系在本地区登记备案的同类企业(潜在投标人)建立利益同盟,特别是本地区企业“围标集团”,为了排挤其他投标人,干扰正常的竞价活动,并相互勾结,私下串通,设立利益共享机制,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约定内定中标人,以高价中标后,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失标补偿费。这种“陪标”行为使投标者之间已经不存在竞争,使少数外围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导致其在评标时不能中标,也使招标人没能达到预期节约、择优的效果,并且失标补偿费也是从其支付的高价中获取的。
2.轮流坐庄 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在本地区不同的项目的或同一项目的不同标段中轮流以高价位中标,使投标人无论实力如何都能中标,并以高价位捞取高额利润,而招标人无法选出最优的投标人,造成巨大损失。
3.挂靠垄断 一家企业或个体包工头通过挂靠本地多家企业或者联系外地多家企业来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某一项目招标时同时以好多家企业的名义去参加同一标的投标,形成实质上的投标垄断,无论哪家企业中标,都能获得高额回报。同时,通过挂靠,使得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得以进入原本无法进入的经营领域。
5.3.1.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www.xing528.com)
1.透露信息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相互勾结,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如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误与偏差等)透露给特定的投标人,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尤其是在设有标底的工程招标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私下向特定的投标人透露标底,使其以最接近标底的标价中标。
2.事后补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由投标人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压低价格,中标后再由招标人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给予投标人额外的补偿。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与其他投标人约定,由投标人在公开投标时抬高标价,待其他投标人中标后给予该投标人一定的补偿。
3.差别待遇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操纵专家评审委员会,使其在审查和评选标书时,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实行差别待遇。甚至在一些实行最低投标价中标的招标投标中,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个别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惜以种种理由确定最低投标价标书为废标,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
4.设置障碍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故意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设置某种不合理的要求,对意向中的特定投标人予以度身招标,以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操纵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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