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的组织实施视项目法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可以采用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两种方式。
5.1.1.1 自行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利用内部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事务。采用自行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招标时,招标人在向计划发改部门上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将项目的招标组织方式报请核准。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招标人在将自行招标条件报计划发改部门审批时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的情况。
(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4)拟使用的专家库的情况。
(5)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6)其他材料。
核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的书面材料中作出说明,并取得核准。
招标人自己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2)提交上述报计划发改部门审批自行招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任招标人停止自行施工招标事宜,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5.1.1.2 代理招标
随着建筑工程领域的发展和招标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招标投标建设交易市场的健全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需要一支工程技术力量强、专业化水平高、建设项目管理理论和经验丰富、对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合同熟悉并熟悉造价的专业队伍为招标投标业务活动提供服务。2007年1月10日原建设部令第154号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按市场规律运作,接受招标人委托,负责起草编制招标文件,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
1.代理机构的资格和业务范围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根据招标内容的性质不同,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业务范围作为了不同的要求:建设项目的设备、货物和相应的服务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的招标应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国家财政部或省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和颁发资格证书。
2007年3月1日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和颁发资格证书。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核发资格证书,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值得注意的是,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并且在其资质等级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招标代理业务。(www.xing528.com)
(2)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暂定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代理工程招标的全过程招标活动,包括招标咨询、起草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和发布资格预审和预审文件、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或参加现场踏勘、解答招标投标疑问、代编标底、组织开标、协助定标、协助签订工程合同以及招标人委托的其他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完成工程项目的招标后要汇编招标工作总结,汇总和移交招标过程中的所有文件、记录。
2.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一些地方政府的监管部门通过抽签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某项工程由哪家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做法,并没有违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的规定。
招标代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和经济竞争性的专业服务活动。除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应满足业务需要外,招标代理人员的水平和综合素质的高低更是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的保证。
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着重考核以下几方面:
(1)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资质等级的高低代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和认可及动态管理的情况。
(2)已完成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对其招标代理工作的评价。这是社会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服务和信誉方面最有力的认同。
(3)近三年来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这直接反映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经验。
(4)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招标代理履约和信誉的评价。
(5)建筑有形市场、相关媒介、招标代理机构所在地的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反馈信息和评价。
(6)拟委派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人员的架构和相应的技能,包括代理人员的学历、工作业绩、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工程招标投标与经济合同等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工程造价专业知识,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开标、评标、决标的组织能力,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的能力,个人的人格品质、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的意识和能力等。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招标代理机构拥有的权利
1)按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招标人作出的决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提出建议。
3)当招标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招标人补足材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招标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招标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2)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1)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人员作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2)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招标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向招标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招标人的支持和配合。
3)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的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4)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与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投标咨询业务。
5)招标代理机构为工程项目招标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为招标代理机构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6)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分包或转让委托代理工作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7)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招标完成后,未经委托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与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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