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评标只有中标通知书的招标
1.案例背景 最离奇的案例莫过于只有中标通知书而没有评标办法、评标报告的招标。××省××市开发区文化城电子厂房工程建筑面积为9800m2,采用框架结构,预算造价为762万元人民币,按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招标范围。该市有关部门在进行市场秩序检查时,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声称已经进行了招标,并拿出了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当检查人员要求其出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时,接待人员表现出一脸茫然,声称合同是按照中标通知书签订的,招标过程并无其他资料。
2.案例分析 从案例情况看,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对于招标知识知之甚少,最大的可能是为了应付检查仅填制了一份中标通知书,而根本没有按照招标法律和招标程序行事,只是假称“招标”而已,属于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临时更改评标方法吃官司
1.案例背景 2013年6月,××公司经批准决定建设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大楼。2013年6月8日,该公司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开招标工作。××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发出招标公告后,共有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4家二级以上建筑安装企业购买了工程招标邀请(说明)书。截止到开标之日,上述4家公司均按招标说明书的要求把投标文件送达招标单位,同时交纳了投标保证金。2013年6月27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投标人和有关部门共同召开了开标会议。会上,A公司提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会上公布的评标办法与招标说明书相关的部分内容有变动,要求更改评标办法有关条款。经评标小组讨论并征求了各投标人的意见后,更改了评标办法的部分条款,但A公司仍对评标办法中优惠条件即优惠率计分方法等持有异议,认为评分办法不公平,当场提出不能接受评标小组的意见和办法,声明不参与开标、评标、定标,遂中途退出会场。评标结果是B公司为中标单位,公证机关对招标投标的过程和结果作出公证。开标会后,A公司领回投标保证金。2013年8月12日,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招标单位××公司违反招标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违约招标,极大地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理由,请求确认被告××公司的评标、定标行为无效,重新予以评标、定标。
被告××公司答辩称:按照该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该招标工程招标说明书中的规定,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议或者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原告A公司在开标会议中自动弃权,不继续参加开标会议,应视其投标文件无效,故驳回原告的起诉。而第三人(中标人)B公司则述称:该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较规范,程序合法,透明度高,中标结果合法有效,是公平竞争的结果。(www.xing528.com)
2.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国家对评标办法的严肃性、程序的严格性作了严谨而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并不会引起什么歧义。但是,本案例中,评标办法随意改变,评标标准的确定随意性太大,已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本案例看,该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有评标标准,但在开标仪式上再次公布时,评标办法与招标说明书相关的部分内容有变动,这是不妥之一。经A公司提出后,评标小组讨论并征求了各投标人意见,但此做法实属多此一举,因为评标标准是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单方提出的条件要求,无须征得投标人的同意,哪怕只是更改了评标办法的部分条款,此为不妥之二。
评标标准一旦在招标文件中制定并公布,就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很难体现招标评标过程的“三公”原则。试想,如果评标办法如同一个可任意伸缩的橡皮筋,那么招标方如何保证其公平性和公正性呢?虽然本案例中的具体评标细则内容是如何变动的我们不得而知,但从“A公司仍对评标办法中优惠条件即优惠率计分方法等持有异议”的描述可知,改变的绝不是一般的文字,而是涉及实质性的内容。难怪A公司中途退出会场。
评标标准是招标文件的必然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日期后,评标标准不应有任何改变,否则即为违规。开标后改变评标方法和标准的做法应该属于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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