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3.1 优点
最低评标价法最大的优点是节约资金,对业主有利。据统计,深圳市自采用最低评标法定标以来,在2003年1月—6月的274项招标工程中,其投标价格相对标底平均下浮13.7%。厦门市在采取最低评标价法后,所有工程的造价在承诺保证工期、质量目标的前提下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并且根据对已开标项目的统计,中标价比工程预算控制价平均降低23.86%。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及最低价中标的本质要求,使业主基本上能达到最低价中标的愿望。
最低评标价法由于投标人最低价中标,所以完全排除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人为影响。最低评标价法不编标底甚至公开标底,明确标底只是在评标时作为参考,有效地防止了围标、买标、卖标、泄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最低评标价法彻底打击了行业保护,真正体现了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基本原则。最低评标价法抓住了招标的核心,符合市场经济竞争法则,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价格是投标人最有杀伤力的武器。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中最一目了然的就是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健全,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企业间的竞争主要是企业自主报价的价格竞争,这是招标投标竞争的核心。
由于投标人以低价中标,在施工质量上更是不敢有一点马虎,不能造成返工,一旦返工将造成双倍成本,直接影响中标人的经济效益,因此,有时候这种评标方法反而有利于促进投标人提高管理水平和工艺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保证工程质量。
最低评标价法是一种有效的国际通用模式,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日本等国的建筑工程不论是政府投资还是私人投资,都是通过招标投标,由市场形成工程产品价格,造价最低的拥有承包权,政府通过严格的法律体系规范市场行为。我国的公路施工企业必将发展为一专多能的综合型建筑企业。随着我国加入WTO,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建筑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只有推行国际通行的招标投标方法,才能为建筑市场主体创造一个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市场环境,使之尽快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我国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有利于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另外,最低评标价法还能减少评标的工作量。从最低价评起,评出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价时,高于该价格的投标便无需再进行详评,因此节约了评标时间,减少了评标工作量,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了评标工作中的人为因素。由于定标标准单一、清晰,因此这种评标方法简便易懂,方便监督,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主观因素,降低了暗箱操作的概率。(www.xing528.com)
4.4.3.2 缺点
尽管最低评标价法有着操作简易等优点,但是由于满足基本要求后价格因素占绝对优势,因此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采购人的需求很难通过招标文件全面地体现,投标人的竞争力也很难通过投标文件充分体现,因此最低评标价法缺乏普遍适用性。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价格是唯一的武器,因此不少投标人为了中标,将不惜代价搞低价抢标。如某省交通厅在实行公路招标时,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在实行的初期曾出现了大量的恶性压价现象。其中有一条高速公路全线16个标段投标价普遍低于业主估算价的35%,平均中标价为业主评估价的60.9%。在如此大大低于成本的中标价格下,要保质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必然给合同的履行带来困难。业主面临投标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来侵犯业主利益而导致工程承包合同执行失灵的问题,即交付给业主的是伪劣工程或“豆腐渣”工程。由于公开招标面向全社会,难免出现鱼目混珠的局面,即规模小或是使用劣质建筑产品的投标价较低,而规模大或是全部采用优质材料和产品的投标价必然较高,招标人在缺乏信息的条件下无法全面了解各投标人的信用和实力情况,难以甄别报价的真实性,因而在这样的条件下就容易选择实力差、信用低的单位中标。
最低评标价法也增加了投标人的承包风险,在大规模的建筑工程面前,由于投标人在提交正常履约保函的基础上,往往需提交大量的履约保证金额度(现金),使原本用于企业再发展的微利全用于支付银行利息上,故造成企业在资金周转上的极大困难。有时投标人为了生存,会发生恶意抢标的行为,且发生概率大大增加,在几乎无利润可得的情况下硬性中标,而某一两个低价项目则可能拖垮整个公司。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表面看似乎能节省投资,但是不少投标人不管什么项目,先低价中标再说,然后以工程需要变更为由要求业主追加投资,造成招标后续工作非常被动,甚至价格出奇的高。合理的设计变更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一个环节,然而有些中标人却把变更设计,当成违规谋利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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