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统一性、竞争有序性和开发性,国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有对招标投标进行统一监管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对建筑工程招标来讲,一般项目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并协调和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过,具体到全国各地的情况,地方人民政府有自己的规定,有的由住建部门来主导招标投标,有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来主导招标投标。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显然注意到了目前的情况。该条例第四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2)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和各部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3)总结和交流各地区和各部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和服务的经验。
(4)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以维护国家的利益。
(5)审批跨省、地区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3.3.1.2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贯彻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2)监督检查有关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3)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资格。(www.xing528.com)
(4)调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
(5)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3.3.1.3 地方各级招标投标技术办事机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下属各级招标投标技术办事机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1)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2)审查标底。
(3)监督开标、评标、议标和定标过程。
(4)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5)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6)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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