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时,必须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时发布投标邀请函)。不过很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往往并没有注意学术上的严谨性,本来是公开招标,却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写成了投标邀请函。实际上,在邀请招标时,并不一定要在公开的媒体上发招标公告,可以直接向潜在的投标对象发投标邀请函即可。
1.招标公告发布的要求 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网站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建筑信息网、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注明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2)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如工程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工程地点、结构类型、计划工期、质量标准要求、标段的划分、本次招标范围。
(3)招标工程项目条件,包括工程项目计划立项审批情况、概预算审批情况、规划情况、国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和筹备情况。
(4)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要求及应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5)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6)招标公告格式样板可参考国家或地方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统一的招标公告范本。
2.招标公告发布的注意事项 发布招标公告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对招标公告的监管要求。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在指定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行政职能部门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www.xing528.com)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当向指定媒体提供公告文本、招标方式核准文件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并将公告文本同时报项目招标方式核准部门备案。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公告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必须在招标文件或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的15日前送达指定媒体和项目招标方式核准部门。
(2)对指定媒介的要求。指定媒介必须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内发布招标公告。指定的媒介不得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若出现不一致情况,则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时,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3)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招标人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不得在两家以上的媒介就同一招标项目发布内容不一致的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的押金,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以及在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均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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