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只要是大型的、公用的、国际组织或政府投资的、公共财政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只提到了上述的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但是考虑到招标的主要形式就是招标,在各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实践中,绝大多数招标就是按公开招标的程序进行操作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即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www.xing528.com)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需特别提示的是:第一,上述(1)~(4)条标准中,是否满足任何一条,工程建设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即假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那么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是否也要进行招标投标?答案是否定的,即如果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则施工就要招标;如果设计或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不到50万,设计与监理就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二,针对第(4)条标准,新建项目中,项目总投资额所指的“项目”是指建筑工程而不是指单项工程。第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中的“工程建设相关”主要是指建设单位的服务采购,如建设方的安全保卫服务、信息规划咨询服务、办公场所物业管理服务等,并不包括管理用固定资产,如汽车、办公家具等(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不属于建筑工程的范围)。第四,重要设备以及重要材料如何界定?是否超过100万合同估算价的设备、材料都属于重要范畴?笔者认为,100万是硬指标,重要设备或重要材料的范畴就要看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规定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标准格式的招标基本情况表见表2-1。
表2-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标准格式的招标基本情况表
注:情况说明在表内填写不下的,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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