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1 招标投标主管机构和监管分工
2011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由此可见,我国招标投标的指导和协调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1.3.2.2 各部门在招标投标以及采购方面的职能变化
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精神和2013年全国两会以后旨在落实中央的改革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我国将提高政府整体工作效能,推动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其中一些部门在负责国内外招标投标以及采购方面的职能上也发生了转变。(www.xing528.com)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增的一项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法规司,按规定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此外,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中国机电设备成套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对外称中国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2.商务部 商务部在招标管理方面,将下放援外项目招标权,具体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对外贸易司和机电司承担。对外贸易司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拟订进口机电产品招标办法并组织实施。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中国机电设备成套服务中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由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对招标投标工作,中央有关部门本着“指导和协调”的原则,将具体权责交给了地方政府和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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