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建筑的停车数量要求在国家规范(如《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和各个地方标准(如上海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J10716—2006)、北京的《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2003))中均有表述,在商业建筑停车设计之始需先查阅此类规范。
如《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中对饮食店、商业场所和影(剧)院的停车位指标作了规定(表5-1);《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J10716—2006)对上海地区饭店、娱乐场所,商业场所和影(剧)院的停车位指标作了规定(表5-2~表5-4)。
表5-1 部分商业建筑的停车位指标(《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注:关于影(剧)院分类,一类指省、市级和相当于省(市)级的影(剧)院;二类指一般影(剧)院。
表5-2 上海地区饭店、娱乐场所的停车位指标
表5-3 上海地区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
注:1.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
2.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
表5-4 上海地区影(剧)院停车位指标
欧美国家对商业建筑的停车位指标也有相应的规定。美国ULI(城市土地协会)和IC-SC(国际购物中心协会)携手于1998年推出了《购物中心停车准则》,其第二版(1999年)数据是美国购物中心和商业规划最为权威的停车场设计参考依据(表5-5)。(www.xing528.com)
表5-5 美国购物中心推荐停车位指标(无显著餐饮和娱乐面积类型)
注:1.单位换算:1ft2≈0.09290304m2。
2.本指标适用于无显著餐饮和娱乐面积的商场(即餐饮和娱乐设施的合计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10%)。当餐饮和娱乐设施的合计面积超过总商业面积的10%,但小于总面积的20%时,停车位指标应以0.3车位/1000ft2的增量呈线性增长,即在10%基础上每增加1%,停车位就上升0.3车位/1000ft2。
当购物中心中的餐饮和娱乐设施所占面积超过总出租面积的20%时,这些功能的停车位数就要单独设计。《购物中心停车准则》还推荐,在这种情况下应采用共享式停车分析管理。共享式停车理论是一种从节约角度出发,为建筑提供足够的停车空间的同时减少土地和资源浪费的停车位规划设计方法。它通过对各块功能类型的停车位需求进行分析,并运用多种调节手段(如月份调节、高峰时段调节、非垄断调节、基于交通工具选择比率和车辆搭载人数的模态调节等),得出一个比较经济、高效、合理的停车位数值(表5-6)。
表5-6 美国各面积使用类型的停车指标推荐表
注:资料来源——美国土地协会,购物中心国际理事会,玛丽·史密斯.共享式停车场设计与管理[M].王莹,译.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购物中心停车数量指标是根据总出租面积(GLA)来统计的,而国内往往以总建筑面积(GFA)作为统计基础。从美国的购物中心停车规划研究来看,有几点值得国内同行在规划停车场时思考:
1)重视各功能面积的停车需求分析,尤其是对于餐饮和娱乐(电影院等)占较大比例的商场,实践证明以普通零售商业停车为标准的“一刀切”式的计算方法,可能导致在未来出现停车位不足的情况。
2)注重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共享式停车计算的研究。共享式停车理论是一个较为严谨、科学的停车位计算方法,有利于提高停车位的日常使用效率,值得在停车场设计中加以充分运用。
3)商业建筑规划设计阶段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交通顾问,帮助业主进行停车需求的调研、预估,而不要仅仅停留于国家和地方法规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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