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九区农会组织章程(民国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会名 本会定名为中山九区农会。
第二条:宗旨 本会以加强农民团结,发扬互助合作精神,增加农业生产,普及减租减息,改善农民生活,实现土地改革,争取农民早日翻身为宗旨。
第二章 会员及组织
第三条:如属本区各乡农民,承认本会章程,由会员一人之介绍,并经乡委员会审核同意,均可参加为各该乡农会为会员。
第四条:本会组织原则,采取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闭幕期间,以区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各乡农会以全乡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大会闭幕期间,以乡委员会为该乡最高权力机关,隶属区委会。
第六条:区委会设委员十一人,候补委员二人,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其下设:(一)总务股;(二)组织股;(三)宣传股;(四)调查股;(五)福利股;(六)生产股;(七)合作股;(八)武装股。除武装股二人外,其余各股均役干事一人。
第七条:区委员会正副主席及各委员,由全区农民代表大会选任之。各股干事由各委员兼任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本会会员亭有选举、被选举、罢兔、弹劾、复决之权。
第九条:本会会员均有批评任何委员与会员及开会时提出个人意见或提任何有关农民切身利益问题等权利。
第十条:凡本会会员,均有加强团结,互助合作,努力研究,增加生产及改良业务之权。
第十一条:凡本会会员,均有遵守会章,服从与彻底执行本会一切决议,并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四章 职权和任期
第十二条:全区农民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为:
(一)订定或修改本会会章。
(二)选举本会委员或弹劾本会委员。
(三)决议本会一切进行事项。
(四)得复决本会委员会之决议案。
第十三条:代表大会之任期为半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四条:委员会之权职为:
(一)执行代表大会之决议与策划本会工作。
(二)委员会无权解决之重要事项,得交代表会解决。
第十五条:委员会正主席掌理本会一切对内对外事宜。副主席则助理正主席处理会务,如正主席不往时,行代主席职务。各股职权如下:
(二)生产股一掌理本会有关生产事项一(如组织互助劳动、改良种子、购肥料等)。
(三)宣传股一掌理本会文化教育、宣传工作及书刊出版等宣教事宜。
(四)调查股一掌理本会会员阶级成分、生产形势、生活状况等一切调查事宜。
(五)组织股一掌理本会会员登记及扩大本会组织等一切组织事宜。
(六)福利股一掌握本会的一切福利事宜。如修桥,整路及办社会等。
(七)合作股一掌握本会一切有关合作事宜。如办合作社等。
(八)武装股一统一指挥区属各武装及策划各乡联防自卫,维持治安等事宜。
第十六条:术会委员之任期为半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七条:委员如因事辞职时,得由候补委员提补之。
第五章 会 议
第十八条:全体代表大会及委员会之法定人数为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全体代表大会每足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委员会之请求,并得到代表三分之一同意或经三分之一代表的请求,得临时召开之。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由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请求召开之。
第六章 基金及经费
第二十条:本会基金由农代会研究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由各会员每月缴交会费三毫。一毫交区总会,一毫交乡支会,一毫留为各分会经费。
第二个二条:本会经费如遇有透支或不敷支出时,由委员会商讨,出外募捐或向各会员证集之。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修改或增订之。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大会通过后,即付诸实施。(www.xing528.com)
中山九区人民抗争自卫协会章程(民国三十七年八月)
(一)定名
本会定名为中山九区人民抗争自卫协会。
(二)宗旨
本会以团结中山人民,结集力量,反抗三证抽剥,肃奸防匪,联防自卫,配合解放军南下解放中山为宗旨。
(三)会员资格
凡是不甘长受压迫剥削,欢迎解放军南下,敢于起来斗争,品行端正,历史清白的中山人民为合资格。
(四)入会手续
凡合会员资格,愿服从会章,并经会员一人介绍者,即可填表人会。
(五)会员福利
1.会所在地如遇三证抽剥,得请总会或支会指派队伍合力反抗。
2.各会员如遇被迫害、被欺诈、被掠劫、被霸耕田地等事情发生,得请总会或支会据理声援,合力抗争。
3.会员中如遇恶势力迫害,不能立足,需要离家暂避者,得清总会代为置。
4.会员中如遇急难事情,得请息会或支会设法救济,籍收互助之效。
5.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群众之间,如遇纠葛事项发生,得请总会或支会妥为调处。
6.本会奉准于新中国成立后改为农会,行使农民政权。各抗证队则改为民团,成为农民武装力量。
7.各会员如需要离家工作,得请总会介绍或设法安插。
(六)会员任务
1.遵守会章、服从领导,参加机构,执行决议,切实工作,发展会务。
2.经常调查报告各有关信息。
3.按月缴纳会费。
4.严守秘密,如有故意泄漏或破坏者,由总会决定处理之。
(七)组织系统
本会最高领导机关,现为珠江纵队中山特派室所属的各区总会。总会之下以一乡为单位设立支会,支会之下以一材为单位设立分会,分会之下人数多者得分为数小组,设组长1人。
(八)组织内容
总会及各支会各分会下面,得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以上,各分会为基本小组,组得役立总务股(辖一总务队),宣传股(辖一宣传队),抗证股(辖一抗证队)。
(九)职员产生
1.先由各分会各推1人为总务股长,2人为宣传股长,2人为抗征股长。抗征正队长由会长兼任,如因会员大少可暂设会长1人或2人,综理各股事务。
2.由各分会员及支会常务委员会互迭正会长1人,负责领导各分会抗证队,副会长2人负责领寻各分会的总务股及宣传股。但支会的各项措施则需经过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的通过方得施行。
3.由九区特派室武工队长、各支会正副会长组成的总会常务委员会为全区最高决策机关,一切措施需经常务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总会的正会长由特派员兼任,综理全区会务,各武工队长由副会长兼任,综理全区不事事项。
(十)职员权责
1.会长综理各项会务,领导和督促各股长工作,对外代表本会。
2.总务股综理会内的文书、财政、交通、联络、运输、担架、救护等服务工作。
3.宣传股综理会内的情况搜集、文字宣传、口头宣传、开展组织等工作。
4.抗证股综理会内的反三证、维持治安、肃好防匪、锄强扶弱、武器搜集、准备起义等工作。
(十一)职员任期
各职员的任期以半年为限,连选得连任之,如有不称职者得由会员大会或常委会取消其职务。
(十二)开会日期
各分会会员大会会期由各分会自定。各分会、支会及总会的常务委员会每半个月开会一次,汇报各地情况,讨论会务进行,开会时由正会长召集之(如有特别事项得临时召集之)。
(十三)会费
各会员每月应交一毫以上的会费(按照各会员的经济能人及各人的热心程度自行认缴)。各分会所收得的会费,暂定五成为自用,二成拨归支会应用,二成拨归总会应用。
(十四)本章程如有大尽事宜,得由总会常务委员会删改成增加之。
(十五)章程系由各支会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请珠江纵队中山特派室特派员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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