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拥军优属工作由乡政府委托农会和民兵组织负责。1953年秋,阜沙乡首次接收上级安排转业地方工作的复员军人莫文吉(越南籍),让他在阜沙乡等待安排回国。期间,阜沙乡政府安排其入住村公产房“恒丰楼”,不收房租和税金,并给他每月发8元人民币作津贴(原来部队生活津贴的2倍,当时可购大米110市斤),根据莫文吉的就业意愿和特长,帮其购买理发工具,从事为乡民剪发的职业。1956年秋,越南驻广州领事馆批复莫文吉办理即时回国手续,返国时,村民开欢送会,小学生敲锣打鼓,民兵放爆竹送莫文吉乘小船离开。莫文吉回国的车船差旅费及退役补助费另由中山县政府发给。
195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定》,阜沙乡根据本地经济能力贯彻执行。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按照“从那里来,到那里去”的规定执行。20世纪70年代,阜沙公社对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和军烈属实行经济补助,分每月固定补助和特殊性临时补助,由公社和大队各负责一部分,为优抚对象解决实际困难。
1978年以后,固定经济优抚标准逐年提高,对义务兵优待实行在生产大队统筹劳动工分补贴,“生活困难多补,少困难少补”。1980年起,阜沙公社规定各大队义务兵工分补贴额每年不少于3000分(相当于当时中等劳动力),折合约每年补助120-150元。1980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劳动工分补贴实际意义减退。1983年始,阜沙区公所规定各村义务兵家属的工分补贴改为现金优抚补贴,每年下限为300元,以后随农村生活水平提高,优抚补助现金也相应增加。1990年对现役军人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并安置3名复退军人到镇属企业工作,安置12人到中山糖厂工作,安置4人到其他镇区工作。2005年,义务兵补助现金为每人每年5000元。
对于已复员退伍伤残军人生活补助视实际情况而定,1996年起,补助额为每人每年1200-3000元,至2002年,复退伤残军人困难补贴改为每月发放250-400元不等(因伤残等级或困难程度而定)。
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镇(区、公社)、村(大队)都分别召开军烈属座谈会,两级干部分别到军烈属、复退军人、伤残军人家中进行慰问,了解他们的困难和要求,落实党和人民政府的优抚政策。2000年,阜沙镇对军烈属、复退军人增加特别补助,总金额达4万元。阜沙镇复退军人及军烈属对优抚工作调查满意度为96%。(www.xing528.com)
阜沙镇政府十分重视复员、退伍军人的就业安置问题。民政部门每年均与有关单位、企业及劳动主管部门联系,领取指标,推荐就业。1995-2000年,复退军人安置率为100%。此外鼓励复退军人独立创业,各部门对创业者除帮助和优惠办理证照外,还从资金上给予补助。1998年,阜沙镇政府对自谋职业的复退军人增加现金补助,对城镇户口者发放上年全镇职工年平均收入1-1.5倍的就业补助金,对农业户口者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就业补助金,并全额获得农村各种收益分配和公益补助。
表7-2-4 1987-2005年阜沙镇发放优抚金补助统计表
(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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