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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沙镇税收综述1994-2005年|单位:万元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5-6-4 1994-2005年阜沙镇国税入库统计表 单位:万元地 税 1994年,地方税务阜沙分局分设后,地税分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市地税局制定的地方各税、费具体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负责辖区范围内地方各税、教育附加费、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规费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征收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制度的落实。

阜沙镇税收综述1994-2005年|单位:万元

民国时期,浮墟地区的税赋直接由县级相关部门征收,主要有田赋、契税、附加、苛杂摊派等。田赋是农业正税,契税是房产契征税,附加是正税附加征收,苛杂是巧立名目,把需要开支之专款,按户口、人口、田亩分担、摊派,种类繁多。民国31年(1942)前后,货币恶性贬值,物价一日数变,田赋改征实物,田赋除带征省、县公粮,还实行征购、征借和“代收”积谷,农民负担沉重。

1949年10月,人民政府建立,废除苛捐杂税,50年代初,阜沙地区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单车牌照税等。1957年新增商品流通税、文化娱乐税和车船牌照税3种,连同原来的税种共10种。1984年10月再增加产品税、营业税和增值税。1985年2月,凡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税额征收城镇维护建设税,附加税率按上级规定1%执行。1988年按市局规定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

农业税 民国时期的农业税称田赋税。民国31年(1942)田赋税改征实物。新中国成立后称农业税,俗称公粮。

1949年底,中山县成立支前指挥部。在各镇区筹粮,支援中国人民解放军。随后中山县下达征粮任务,制定征粮细则,定出征收公粮基础数。禾田以稻谷计算,其他农作物照比例折算稻谷计算,以每人每年农业总收入计算负担,采用15级金额累进税率,不满150市斤的免征,151-250斤征农业总收入3%,3251-4000斤征50%,超4000斤以上不再累进。大地主征其实际收入的78%,二路地主征45%-55%,包佃人征30%-40%,佃人征18%-30%,夏征公粮除稻谷外,作物地和鱼塘可交代金折征。

1951年,中山县定出按40级金额累进税制定具体征收办法;1952年通过查田定产,贯彻“种多少田地、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方针,执行“增产不增税”,稳定公粮负担政策。1953年土改完成后,公粮征收实施办法采用20级全额累进税制征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后,粮食征、购一起执行;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公粮由合作社统一交纳;1958-1960年3年困难时期,省政府降低部分地区计征指标,平均税率由21%降为14%;1963年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减免税额7%;1965年10月,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定产量、定留粮、定任务)政策;1971年改为“一定五年”;1983年后的农业4税,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中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由各镇区财政所征,耕地占用税由市财政局直接征收,房屋契税由市财政局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耕地占用税按7元/平方米,公路建设占用地按2元/平方米计征,一次性征收。2003年起,国家取消公粮任务。2004年起,国家取消农业税征收。

表5-6-2 1979-2003年阜沙镇(公社、区)农业税入库统计表 单位:万元

注:2004年起取消农业税

工商税 60年代阜沙每年的税收年均低于30万元;70年代年均低于50万元;80年代年均也仅为63.5万元。进入90年代,随着工商企业迅速发展,税收大幅度增加,1991年达189万元,1993年达411万元;1994年起,原阜沙税务所分设国税分局和地税分局,工商税改为以国税和地税形式收取。

表5-6-3 1979-1993年阜沙镇(公社、区)工商税入库统计表 单位:万元

国 税 1994年,国家实行税制改革,阜沙税务所分设国家税务阜沙分局和地方税务阜沙分局,国税分局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落实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实施办法,组织各项国家税收收入,运用税收杠杆经济进行调控和监督,促进经济发展,负责本地区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和部分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部分国内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车船购置税、本地区的进出口产品税收的征退税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在本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贯彻落实情况。(www.xing528.com)

1994年,阜沙的国税收入422万元,到1997年国税收入515万元,这三年的国税收入一直处于低位徘徊,主要原因是交通不便、基础设施落后、工业发展缓慢所致。

1999年,阜沙镇加大投资力度,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渠道,拓展税源,当年税收收入达1598万元,比1998年的770万元增加828万元,增长1.08倍。

2005年,国税局阜沙分局根据税情和税源的调查分析,严格征收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当年达到7238万元,比1994年的422万元增加6816万元,增长16.15倍。

国家税收上缴中央和省,并按一定比例留成给地方,地方留成部分市财政占60%、镇财政占40%,分成给镇财政的约占税收总额的12%-15%,镇区留成部分全部用作日常动作经费。

表5-6-4 1994-2005年阜沙镇国税入库统计表 单位:万元

地 税 1994年,地方税务阜沙分局分设后,地税分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市地税局制定的地方各税、费具体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负责辖区范围内地方各税、教育附加费、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规费征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征收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制度的落实。

2000年,地税负责征收的税费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屠宰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教育附加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堤围防护费等,当年地税收入771万元。2005年,阜沙地税收入2429万元,比1996年200万元增加2229万元,增长11.15倍。

地方税收上缴中央及省,并按一定比例留成给地方,地方留成部分市财政占60%、镇财政占40%,分成给镇财政的约占税收总额的20%-25%,镇区留成部分全部用作日常动作经费。

表5-6-5 1994-2005年阜沙镇地税入库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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