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机构 民国时期,建国乡(浮墟段)乡公所粮食机构列为中山县田粮办事处的三等办事处(县政府田粮办事处下属分列为一、二、三、四等级,九区即黄圃为一等级,建国乡是大乡,列为三等级办事处),建国乡的田粮办事处始终是区公所田粮办事处管辖的分支机构,新中国成立时自动解散。
新中国成立初期,阜南、抱沙村组织基干民兵负责保护浮墟交通水道“横迳——阜南市——罗松口”运粮通道的安全。1951年初冬,三艘从港口村运粮到黄圃粮库的木船中的一艘在下三丫河段拐弯时沉没,由阜南、抱沙两村的护粮民兵约20人潜入水中打捞沉船的粮食,并负责晾晒干燥后打包护送到黄圃粮库。
阜沙公社粮站成立于1966年,之前的粮管机构是黄圃区(公社)粮管站分设在浮墟的下属分站点,申办居民粮食供应关系转移仍需到黄圃区(公社)粮管站办理,阜沙公社粮站包括了粮食销售、农村粮食征购和国营粮食加工等业务。1985年底,阜沙区粮站的将购销、加工等业务分离,成立阜沙区粮油货栈,1988年改称阜沙镇粮食公司,主管业务不变。
1989年阜沙镇粮食管理所成立,行政业务隶属中山市粮管局,设立粮食收储机构和粮食销售企业,指导镇内粮食销售市场。
2000年进行粮管所的产权制度改革,阜沙镇的收储机构为市公有物业下属部门,阜沙粮管所的销售部门成为市粮食流通协会成员。
公粮征收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建国乡(即浮墟段)各村成立公粮征收评价委员会,主持评价工作,先由农民或业主申报应征田亩数,并自报产量,由村评议会核定。因当年秋天,中共地下组织带领当地农民起来反对国民党征兵、征粮、征税,村中的大恶霸已外逃,小地主气焰收敛,催租迫债的现象减少了,新政权建立,群众在积极分子的带动下,当年的征粮任务顺利完成。
1950年夏粮收成后,动员预征全年的征粮数额,建国乡的征粮基本数不分稻田、鱼塘、果基,均按规定比例折算为稻谷征缴。征缴对象分两大类,一类是自耕农(即后来划分阶级成分时的贫农、中农、下中农),一类是业主(后来的富农)、大业主(后来的地主或“二路地主”)。自耕农的起征点为自报评议的总产量(评议亩产×禾田亩数+塘基折算产量),全家人口平均150市斤以下的免征公粮,超151市斤的按总产3%计算征粮额;业主和大地主以总收入折算稻谷总产2350斤以内的按30%征收,总产在2351斤至4000斤的按50%征收,超4001斤的按78%征收;二路业主按总产45%-55%征收(因其还要向大业主缴交租金,这些租金算到大业主总收成的账目中),大佃农征收18%-30%,自耕农只耕鱼塘、果基的可以缴现金。
1952年,浮墟片土地改革完成后,查田定产结合土改复查,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都定产,阜沙片各乡执行区公所颁布的“种多少田地,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方针,执行“增产不增税”的稳定公粮负担政策。土地性属“非耕地”(当时的住宅地、道路、围堤、待垦耕的荒地等)剔出为免征公粮面积,杂收地和鱼塘交代金折征。1953年全面按该征粮政策实施。
1956年,浮墟片各乡的“初级合作社”进展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了各户社员的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取酬分配制度,公粮由合作社统一交纳。
1958-1960年,因受“共产风”、“浮夸风”、“大跃进”及自然灾害影响,粮食单产和总产下降,阜沙片征粮额减免幅度达三分之一。
1961年后,阜沙各生产大队的征粮任务与余额交售任务分列统交,并且增列“超购粮”加价项目。1964年后,征粮面积和税额基本稳定下来。
1981年,阜沙镇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按各农户承包的土地面积,产量来计算各户应交公粮、余粮、超购粮,并且实施“一定五年”(原来是“一定三年”)的粮食征购政策。20世纪90年代,镇内的部分生产队土地因第二、三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建设被征用,在全镇的征粮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各村各农户的征粮额每年数额略有调剂。
2003年,国家实行对农村、农民免征公粮的政策。由当年起,阜沙全镇免征公粮。(www.xing528.com)
2004年,阜沙镇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政策,从当年起减免农民的农业税。
表5-4-5 1966-2002年阜沙镇(公社、区)公粮任务表
注:1966年阜沙粮食管理所成立开始统计
粮食收购 1953年12月,浮墟片各乡执行中山县余粮统购政策,贯彻实行“余粮多者多购,少者少购,无余粮者不购”的方针,但农民自觉售卖余粮的热情不高。1954年初,实行以增产比例计算余粮额的统购政策,规定扣除口粮、公粮、种子粮和饲料外,余粮全部卖给国家,然而口粮的留粮标准定得偏低,口粮未考虑人口增长预留数额,种子粮只定一次用种,未考虑冻死秧苗再次下种的用种量,饲料粮不提及,故此初定到户的余粮数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农民卖余粮的积极性不高。对余粮的盲目多购,引起了部分群众对国家粮食政策的不满,11月9日晚,大有乡的一些反革命分子乘秋季购粮工作之机,造谣惑众,煽动农民,呼喊对抗粮食统购的口号,围攻乡政府,殴打干部,并杀死了一名小学校长,妄图强抢群众财物、抢夺浮墟征粮船粮食。经区、乡两级政府党员干部等对群众的疏导、教育,两天后事件平息,对多名带头暴乱人员依法进行逮捕和处理。
1955年,浮墟片各乡实行农村粮食收购“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三年不变,提出坚持“只购余粮、不购口粮,多产多留多卖,受灾减免”的原则,余粮户完成粮食交售任务后,剩余的粮食可以自由处理,农民对“三定”政策较支持。
1956年,阜沙公社的农村初级合作社转为高级合作社,粮食收成后的处理权归合作社,合作社包揽了各农户的征购任务,个别“单干户”仍按原“三定”数完成征购交售任务。
1958年,人民公社的“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大饭堂”及秋收减产等原因造成国家、集体库存粮食减少,当年阜沙各大队粮食不能满足征购任务,出现了“赊账”现象。1959年,上级部门对阜沙公社各大队的征购任务作了调整,各种指标数下达到生产队,由生产队包干,增产不增购,对富余粮超售部分实行加价奖励。
1965年10月,阜沙各大队粮食征购,执行“一定三年”的政策。至1971年,粮食征购任务改为“一定五年”,对国家的粮食生产和征购起到稳定作用,也鼓励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1985年,阜沙镇开始有农民“洗脚上田”,有进城务工的,有当个体户的,国家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允许农民以“补差价”方式完成粮食定购任务,而且国家的定购粮价逐年提高,鼓励农民多种粮食。1990年,阜沙的合同定购价出现比市场粮食售价高的“逆差价”现象,粮食紧张局面得到缓解,阜沙粮站用“逆差价”采购外省余粮解决本镇的合同定购任务。到20世纪末,阜沙镇的合同定购基本取消,除种粮大户外,不再向农村承包户下达定购指标。
粮食销售 1950年,浮墟粮食门市供应由九区区公所的粮食仓库划拨到建国乡阜南路(现在的阜圩大街)6号的粮食销售店(阜南粮站)出售,阜南粮店还代转调拨粮食到牛角直街和大有对掁的代销点,米价由区公所下达指导价,米价“随行就市”,每担(50千克)为6.5万元旧币(中国人民银行旧币,每万元旧币兑换新币一元,下同)至18.5万元之间。
浮墟地区的墟镇居民人数不多,从1954年开始,对墟镇居民、地方干部、公职人员统一登记核实后,实行粮食按等级定量供应。浮墟地区的供粮基本级别分重体力、轻体力、脑力劳动者、一般职工、中学生、成年居民等,粮食定量从每月10市斤到25市斤,每岁一个级别,每年调整一次,每户发给一本《居民粮食定量供应证》,在规定的国家粮食销售点购买,俗称粮食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根据户口一同转移。居民的按级别按定量供应粮食政策沿用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粮食敞开供应而结束,之后粮食供应由市场解决。
粮食市场的建市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1992年,阜沙粮站执行国家粮食管理体制改革政策,粮食按市场价格放开销售,价格由政府指导和市场定价相结合,当粮价提高、存粮偏紧时,阜沙粮站就及时组织人员购入外省粮食补充本镇市场需求。1998年,阜沙镇成立粮食管理所,对阜沙的粮食市场起监督和指导作用,阜沙的副食品门市部和超级市场允许经营粮食销售。2003年,阜沙粮管所门市部结业,2005年,阜沙全镇持牌的个体粮食销售门市有1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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