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俊
假荫是指有荫人和承荫者之间,本来达不到唐令所规定的门荫条件,却凭借其他手段骗取门荫的行为。唐代假荫现象非常普遍,造成的影响也特别深远。但就笔者寡见所及,目前很少有论著专门讨论假荫,即便是在研究门荫制度的论著中,对假荫问题大多也只是进行简单的现象描述,缺乏深层次的思考[2]。显然,如果我们能进一步探研假荫问题,将有助于完整地认识门荫制度,对唐代官制的研究也有所裨益。因此本文拟对假荫发生的原因、唐政府的应对措施,以及假荫的影响等问题做一解析,希望能获取师友指正。
一、门荫审查与假荫原因
唐代门荫以职事官本品为标准,诸如散官、职事官五品以上,勋官视二品以上,及爵位都可以有荫[3],且“三品以上荫曾孙,五品以上荫孙”[4]。显然,门荫制度的基本精神就是要以官品、血缘为依据,来保障高级官员子弟的入仕特权。为使这一精神能够真正得到贯彻,在程序上就要严格审查所荫人两方面的信息:一是,其父、祖告身品阶是否在五品以上;二是,血缘关系是否真实。
品阶审查方面,有甲历为依据。唐官员“五品以上皆制授。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及视五品以上,皆敕授。凡制、敕授及册拜,皆宰司进拟。自六品以下旨授。其视品及流外官,皆判补之。凡旨授官,悉由于尚书,文官属吏部,武官属兵部,谓之铨选”[5]。这些与官员选任有关的制、敕、旨以及在铨选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文书,最终都要形成档案存档,这就是甲历。它分存于中书、门下及尚书省的各个库房中,其中尤以中书、门下及吏部所存的甲历最为重要,有着“三库”[6]之称。大体上说“中书省甲库集藏朝廷授官的册书,门下省甲库汇存授官的甲历”[7],吏部甲库则存储有关六品以下官员的资历簿书,三者之间相互印证,共同交织成一个庞大的官员档案体系。
血缘审查方面,有户籍为依据。唐户籍每三年一造。造籍之年,先进行“团貌”,然后在里正、“巡儿”等胥吏的监督下由百姓自报手实,州县再据此手实编成户籍,具注户口、土地、赋役三项内容,户口部分以户主为首,兼记其家庭成员的姓名、年龄、性别、丁中、身份等情况。玄宗时又进一步要求,在户主名下加注曾祖、祖父之名,形成“三状”。户籍修成后,一式抄写三份,一份送户部,两份存州、县籍坊(库)[8]。现从敦煌、吐鲁番等地出土的唐前期户籍来看,对户主身份及血缘关系的记载尤为清晰,仅以P.3354《唐天宝六载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中曹思礼一家为例。曹思礼,曾祖高、祖廓、父珎皆是中下户,母孙氏、妻张氏,思礼于开元十一年(723)九月十六日被授队副,育有一子五女,子令璋为中男。思礼还有兄一人,弟两人,妹一人。兄,琼璋为上柱国子(其父德建为上柱国),已亡故,有子琼玉;弟,令休已故,有孤孀王氏;弟,思钦于开元十五年(727)流散;妹,妙[9]。可见,要查阅某人的身份及亲族血缘,只需翻检他的户籍,便可一目了然。
虽然官品和血缘都有直接勘验的依据,但承荫者仍需经过地方和中央几个部门的反复审核。据“开元四年(716)户部格,敕:‘应用五品以上官荫者,须相衔告身三道。若历任官少,据所历任勘。如申送人色有假滥者,州县长官、上佐、判官、录事参军并与下考。’”[10]可知,州县和户部都有审核身份的责任。首先,州县审核。承荫人先写出具有“资绪、郡县乡里名籍、父祖官名、内外族姻、年齿形状、优劣课最、谴负刑犯”[11]等内容的状书,所属州县据户籍审核无误后送省。第二,户部审核。到省后,户部会据户籍再次勘验血缘,然后据三库甲历验明告身品阶。第三,本司审核。户部审核完毕后,若以荫为卫官,则属有出身人,需赴兵部铨选,“当司即引过本行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点检年貌,及勘会荫序,引问习试合格,方得收补”[12]。若以荫为斋郎,则由“礼部奏补”[13],礼部除核实身份外,还要求承荫人“读两经粗通,限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仪状端正无疾”[14]。若以荫入学馆,亦由礼部核实身份,再交送两馆或国子监学习。第四,以门荫参加铨选,(除卫官外)要由吏部、中书、门下三部门共同审明身份。承荫人“先下吏部、中书、门下三库,委给事中、中书舍人、吏部格式郎中,各与本甲库官同检勘,具有无申报。中书门下审无异同者,然后依资进拟”[15]。
据此来看,门荫依据清楚完备,审查过程严谨,按理假荫者是极难蒙混过关的。但由于各种政治事件频发,常致甲历失坠、户籍失实,遂使假荫者有可乘之机,得以伪造血缘或官品混入门荫队伍。这在唐初及德宗至文宗的两个时期表现得尤为明显。
唐初,假荫主要是由于甲历失坠导致的。“武德、贞观世重资荫”[16],故“周、隋官亦听成荫”[17],但在隋末民变中,前代甲历等档案毁失殆尽,这给门荫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太宗曾专就此事与房玄龄进行探讨:
贞观元年(627),上问中书令房玄龄曰:“往者周、隋制敕文案,并在否?”玄龄对曰:“义宁之初,官曹草创,将充故纸杂用,今见并无。”太宗曰:“周、隋官荫,今并收叙,文案既无,若为凭据?”[18]
在这种情况下,“选人多诈冒资荫”[19]。如“温州司户参军柳雄于隋资妄加阶级……大理推得其伪,将处雄死罪”[20],亏得大理少卿戴胄力谏,才改判徒刑。后太宗励精图治,甲历制度粗具规模[21],不料不幸再次发生。“永徽五年(654)十二月四日夜,司勋大火,甲历并烬”[22],这势必又会对门荫勘验造成影响。其时,有邢州人李怀远“早孤贫好学,善属文。有宗人欲以高荫相假者,怀远竟拒之”[23]。虽是拒绝,可从“宗人欲以高荫相假”的从容和“怀远竟拒之”的“竟”字中却可以看出,假荫已成一时之风尚,不但可以毫无避讳地讲出,而且罕有不受者。
德宗至文宗时期是假荫爆发的又一个高峰,和前一个时期相比,这一时期甲历失坠、户籍失实都是导致假荫的原因。首先,安史之乱及其后的一系列政治事件使甲历丧失殆尽。安史乱中,肃宗驻跸凤翔“兵吏三铨,簿籍煨烬,南曹选人,文符悉多伪滥”[24]。不久,广德元年(763)吐蕃攻入长安“剽掠府库市里,焚闾舍,长安中萧然一空……六军散者所在剽掠,士民避乱,皆入山谷”[25]。建中四年(783)泾原兵变,乱军“欢噪,争入府库,运金帛,极力而止。小民因之,亦入宫盗库物,通夕不已。其不能入者,剽夺于路”[26]。到贞元四年(788),吏部面对铨选无所依据,颇有感慨地上奏道:“伏以艰难以来,年月积久。两都士类,散在远方;三库敕甲,又经失坠。因此人多罔冒。”[27]
第二,安史乱后,人口流散,户籍失实。建中元年(780)杨炎总结道:“迨至德之后,天下兵起,始以兵役,因之饥疠,征求运输,百役并作,人户凋耗,版图空虚……是以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如是者殆三十年。”[28]这期间户籍紊乱,伪滥现象非常普遍。大历四年(769)曾下敕制止,“名籍一家,辄请移改,诈冒规避,多出此流。自今已后,割贯改名,一切禁断”[29],但并没有取得多大的效果。至建中两税法颁布后,原则上应“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30],可实际上实施的却是“据地造籍”[31]的户籍制度,“非论土著客居,但据资产差率”[32],血缘关系已非户籍所看重的内容。又“刺史以户口增减为其殿最,故有析户以张虚数,或分产以系户名,兼招引浮客,用为增益”[33]者,这就使得户籍的混乱,更加不可收拾。
这就给了假荫者以绝好的可乘之机,他们或利用甲历的丧失,或利用户籍的漏洞,先附会上有门荫资格的祖先,再更改品阶、血缘,然后骗过审查获取门荫。有以此入学者,贞元六年(790)敕中提到:“本置两馆学生,皆选勋贤胄子……比闻此色,幸冒颇深,或假市门资,或变易昭穆,殊愧教化之本,但长侥竞之风。未补者务取阙员,已补者自然登第,用荫既已乖实,试艺又皆假人。”[34]有假荫为斋郎、挽郎者,宝历元年(825)礼部指出,斋郎存在“源流或异,支属全疏,罔冒门资,变易昭穆”[35]的现象。两年后,礼部又在选补挽郎时,提出挽郎有“仕进多门,身名转滥”[36]之患。但相较而言,假荫入三卫者人数最多。太和三年(829)南郊赦文中说“诸色出身,三卫最滥,假冒官荫,妄用优劳”[37]。次年,兵部上奏:“伏以三卫出入禁署,番署子弟,期于恭恪。近日顽弊,皆非正身。诸卫公然纳资,访闻亦不雇召士庶,假荫混杂搢绅。”[38]显见,到德宗至文宗时,假荫已充斥着门荫的各条途径,呈现出一种不可逆转的泛滥之势。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辨明。开、天之际,逃户问题严重,户籍已经出现了失实的现象,所谓“开元中,玄宗修道德,以宽仁为理本,故不为版籍之书,人户寖溢,堤防不禁。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户部徒以空文总其故书,盖得非当时之实”[39],但开、天之际的假荫问题却并不突出,原因就在于当时虽户口逃逸,可并未将户籍上的姓名及血缘关系消除。天宝时,王鉷还“以丁籍且存,则丁身焉往”[40]为由,凭旧籍逆征了三十年的租庸。可以看出,户籍不削其名本是为了聚敛钱财,但却在客观上避免了假荫者因割贯改名而进行的政治投机。《太平广记》中就曾提到“开元中,有一人姓刘不得名,假荫求官,数年未捷”[41]。
二、应对假荫的措施
为纯洁门荫队伍,唐政府制定了许多限制假荫的措施:
(一)颁布律法
在《武德律》中就已有关于假荫的处罚。贞观元年(627)太宗“以选人多诈冒资荫,敕令自首,不首者死。未几,有诈冒事觉者,上欲杀之。(戴)胄奏:‘据法应流’”[42]。此“法”显系《武德律》,只是这时律令尚显粗简。此后,又做了细致的规定,最终在永徽时形成了两类、四等的判罚措施。所谓两类,即假荫既遂和假荫未遂。假荫既遂,判罚由重到轻分为四等:一、“若无官荫,诈妄承取他人官荫而得官者,徒三年”[43]。二、“若用假荫求赎徒刑以上罪者,除不免本罪外,另徒一年”[44]。三、若用假荫求赎杖刑以下罪者,除不免本罪外,另杖一百[45]。四、“‘非流内’,谓假荫得学生及七品色若勋品以下”[46]者,杖一百。若假荫未遂,处罚力度在上述的基础上,各减二等[47]。即假荫得流内官,徒二年;假荫求赎徒刑以上罪,不免本罪,另杖九十;假荫求赎杖刑以下罪,不免本罪,另杖八十;“假荫得学生及七品色若勋品以下”,杖八十。从司法实践来看,杖至一百,大半犯人都会毙命[48]。可见,对假荫立法的主要精神是从重从严,即便未遂,最轻也要遭受危及生命的八十杖刑。
(二)建立相保制度,并鼓励举报
开元之前就已有相保之制,凡选人应“以同流者五五为联,以京官五人为保,一人为识,皆列名结款,不得有刑家之子、工贾殊类及假名承伪、隐冒升降之徒”[49]。至开元时,在此五人相保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保人提出要求,四年(716)九月敕:“诸色选人纳纸保后五日内,其保识官各于当司具名品,并所在人州贯头衔,都为一牒,报选司。若有伪滥,先用缺,然后准式处分。”[50]还鼓励对假荫者进行举报,“应选者有知人之诈冒而纠得三人以上者,优以授之”[51],“每告一家,赏钱五十千,钱出荫人及与荫家”[52]。敦煌文书中就提到过一起假荫纠告案,据P.2979《唐开元二十四年(736)九月岐州郿县尉勋牒判集》载:
(前缺)
7.吏议无偏,欲抑此人,何明国典。员状重上州司户,请乞据实为
8.申尚书户部,请裁垂下。[53]
从残存内容可知:郿县有一位名观的人用父荫参选,被人向县里举报其荫为假,县里审核后认为所告无凭,按照程序将观的状书上报到岐州。不料,举报人又到岐州举报,于是岐州便命郿县来人到州衙解释情况,虽然来人解释得合情合理,但是岐州官衙为慎重起见,仍要郿县重新审理案件。郿县县尉依令重审后,仍维持原判,再次将状上报到岐州司户,并请将此事记录在案,以备户部查阅。这虽是一起诬告,却可清楚地看到,在开、天之际地方官吏对假荫问题是何等地重视。
(三)修复甲历
元和八年(813),吏部侍郎杨於陵针对甲历失坠问题提出建议,他说:“铨选之司,国家重务,根本所系,在于簿书。承前诸色甲敕等,缘岁月滋深,文字凋缺,假冒逾滥,难于辨明,因循废阙,为弊恐甚”[54],因此应该重修甲历,具体来看,“大历以前,岁序稍远,选人甲历,磨勘渐稀。其贞元二十一年以后,敕旨尚新,未至讹谬……从大历十年至贞元二十年,都三十年,其间出身及仕宦之人要检覆者,多在此限之内,且据数修写,冀得精详,今冬选曹,便获深益。其大历十年向前甲敕,请待此一件修毕,续条贯补缉”[55],这一由近及远逐次修复的建议,获得了宪宗的肯定。随后修复工作完成得也很有成效,直到太和九年(835),文宗还在敕令中说:“中书、门下、吏部,各有甲库,历名为‘三库’,以防伪滥。如闻近日诸处奏官,不经所司检寻,未免奸伪。”[56]说明此时“三库”已能正常地发挥勘检作用,这当是元和修复之功。
(四)加强审查
贞元四年(788),吏部面对铨选人数众多、假荫泛滥的情况,提出了加快地方审核的办法,获得了德宗的同意。具体方案是“诸州府县,于界内应有出身以上,便令依样通状。限敕牒到一月内毕,务令尽出,不得遗漏。其敕令度支急递送付州府,州司待纳状毕,以州印印状尾,表缝相连,星夜送观察使。使司定判官一人,专使勾当都封印,差官给驿递驴送省。至上都五百里内,十二月上旬到。千里外,中旬到。每远校一千里外,即加一旬。虽五千里外,一切正月下旬到。尽黔中、岭南应不合北选人,不纳文状限,其状直送吏曹,不用都司发。人到日,所司造姓攒勘合,即奸伪必露,冤抑可明”[57]。这一方案实质是要求地方官府快速搜集所辖区域选人的基本情况,再将文状以最快速度报至中央,赶在假荫者伪造材料之前存档,这样若再有假荫者以伪造状书参选,就会被轻而易举地识破。
宝历元年(825),礼部又对两馆生、斋郎提出严格磨勘的办法,“据旧敕,应补两馆生所用荫第,皆门地清华,勋贤胄裔。近者时有源流或异,支属全疏,罔冒门资,变易昭穆。今请如有此色,自本司磨勘得实,坐其家长。所用荫告身,用本司印印,郎官押署,更不在行用之限。保官具事由,申上中书门下,请诸司官典检,报不实,并请准法科处分。其太庙、郊社斋郎亦并准此处分”[58]。这实际上是从三方面对假荫加以限制:一、本司郎官要严格审查,并盖印署名;二、保人要向中书门下做书面担保;三、礼部内诸司官员都有检举揭发假荫的责任。如此一来,就在礼部内形成了对假荫联合纠察的负责制。此后,太和七年(833),又出台了严格两馆生、斋郎考试监察制度的敕令,“依令式试经毕,仍差都省郎中二人覆试,须责保任,不得辄许替代,苟涉情故,必加罪责”[59]。
以上种种措施,虽然在限制假荫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却无力从根本上扭转唐后期假荫日渐泛滥的大势。原因在于安史乱后,政府陷入财政危机,为便于征收两税,不得已而实行“据地造籍”的户籍制度,这使得国家对户口血缘关系管理松弛,导致了假荫查处的困难。文宗时发生的假国舅事件,是对这一情况的最好诠释。文宗生母萧氏自幼“因乱去乡里,自入王邸,不通家问,别时父母已丧,有母弟一人。文宗以母族鲜亲,惟舅独存,诏闽、越连率于故里求访。有户部茶纲役人萧洪,自言有姊流落……上以为复得元舅”[60],封鄜坊节度使。“时有自左军出为鄜坊者,资钱未偿而卒于镇,乃征钱于洪”[61],洪不予,因此得罪了左军中尉仇士良。不久,有闽人萧本因“太后有真母弟,孱弱不能自达,本就之,得其家代及内外族属名讳”[62],遂“称太后弟,(仇)士良以本上闻,发洪诈假,自鄜坊追洪下狱,御史台按鞠,具服其伪”[63]。文宗本以为事情到此终了,但“开成二年(837),福建观察使唐扶奏,得泉州晋江县人萧弘状,自称是皇太后亲弟,送赴阙庭,诏送御史台按问,事皆伪妄,诏逐还本贯”[64]。开成四年(839)在刘从谏的强烈提议下,诏御史台、刑部、大理寺三司会审,结果水落石出,萧本、萧弘俱是诈伪。随后,文宗下诏感慨道:“奸滥之徒,探我情抱,因缘州里之近,附会祖先之名,觊幸我国恩,假托我外族……合当极法,尚为含忍,投之荒裔。萧本除名,长流爱州;萧弘配流儋州”[65]。此事让我们看到,由于户籍失实,假荫者只要缘州里之近,探知有荫家的“家代及内外族属名讳”,便有机会骗过审查获取门荫。萧洪等人若非事务处置失当,牵扯到了多方政治势力的博弈,是极难被识破的。
三、假荫的影响
假荫泛滥对门荫制度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直接导致门荫官员素质不断降低,白居易就曾指出“每岁假文武而筮仕者众,冒资荫而出身者多。故官不得人,员不充吏”[66],在种种限制措施失败以后,唐政府不得不对门荫制度本身做出改变,即通过大量削减门荫的法定人数,来达到减弱假荫影响的目的。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入选千牛的条件更为严格
本来按唐前期例“凡千牛备身、备身左右及太子千牛皆取三品已上职事官子孙、四品清官子,仪容端正,武艺可称者充”[67],但到贞元七年(791)对此做了改变。首先,千牛“其荫取嗣王、任常品四品已上清资官、宰辅及文武职事正二品已上官、御史大夫、诸司卿监、国子祭酒、京兆河南尹子孙主男……三品已上官,仍须兼三品已上阶”[68],而若以四品清官左右丞、诸司侍郎及左右庶子等用荫,就必须前任为三品官并且还要保证在任现职之前未曾用荫。第二,千牛不但要仪容端庄、武艺出众,还要“年十一已上、十四已下,试读一小经”[69]通过方可入选。第三,千牛身有“庶孽、酗酒、腋疾等,并不应限”[70]。第四,“一荫之下,不得两人应补,并周亲有见任千牛,亦不在应限”[71]。第五,“所用荫若是摄、试、检、员外、兼官等,非正阙厘务者,并不在应补限。应用赠荫者,须承前历任清资,事兼门地,与格文相当者”[72]。相比较来看,贞元七年的改制,在用荫层次、用荫人数、文化素养、身体素质等多个方面对千牛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此后能被荫为千牛已是十分不易了。可到太和八年(834)还是削减了千牛人数,在“左右仗、千牛、仆寺、殿中省进马、左右金吾、仗长上共一百六十一员”[73]的基础上,又减掉了六十七人。
(二)挽郎、斋郎、两馆生人数减少
文宗太和元年(827)五月,礼部以“仕进多门,身名转滥,苟循往例,为弊滋深”[74]为由,奏请将挽郎的数量由原来的二百二十人减至一百一十人,获得了批准。太和八年,文宗又同意了礼部所提出的“明经、弘文馆生、太庙郊社斋郎、掌坐等,共五百五十二人,今六色共请减一百三十八人”[75]的建议。此时,挽郎、斋郎及两馆生的人数,都加在一起也不到五百人了。
(三)三卫人数锐减
太和三年(829),南郊赦文说“诸色出身,三卫最滥,假冒官荫,妄用优劳,其三卫宜三二年且不得补,待人数尽无始更补。委有司条流,严为限制,每所补注挟名替阙,如便可停废,亦制实闻奏”[76],赦文延长三卫递补的周期,主要是为减少三卫人数做准备。仅一年之后,就下令“其资荫三卫,并请停废”[77],首先裁汰了三卫中的纳资人部分。接着又在太和八年,下令“文简、武简、三卫,每年三铨都请留六十人为定”[78],相较于唐前期“六番三卫,都四千九百六十三人”[79]的规模是大大减少了。即便如此,到武宗时仍强调三卫“逾滥莫甚于斯,入仕之门此徒最弊,自今已后但令武简,其文简并停”[80]。这样一来,三卫不但人数减少,而且被取消了参加吏部选的资格,地位进一步下降。
在上面讨论的基础上,如果我们再放开眼光,就不难发现假荫仅是导致门荫制度变化的直接原因,而远非根本。门荫制度是在唐后期官阙严重不足的大背景下,被迫做出的改变。唐后期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吏部官阙大量流失,直至无阙可注[87]。为缓解选人与官阙的矛盾,德宗至文宗时期多次省并官职,如文宗甫一即位,就“省教坊、翰林、总监冗食千二百余员”[88]。这样,由假荫充斥的门荫之途自然成为减省的重点。可以说,只要官阙数量不足,门荫人数就必然会受到限制。不唯唐朝,五代时总体来看仍是选人多官阙少[89],所以五代门荫“仅限于太子千牛、进马、斋郎等职……后来太子千牛、太子进马又退了出来,只剩下太仆寺、殿中进马与斋郎用于门荫授官”[90]。直到北宋初,官阙才多了起来,于是宋太宗、真宗广开荫补之门,所荫名目繁多,不但可荫五服以内的亲属,甚至外亲、门客、仆从也都纳入了荫补之列[91]。这实际是把唐代大部分的假荫合法化,正是“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92]的表现,在造成严重的冗官后,庆历新政又提出“抑侥幸”,这似乎又回到了唐代减少门荫人数的轨道上,只不过这一循环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
四、结 语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品阶与血缘是分辨荫与假荫的两个关键因素。唐初以及德宗至文宗时期所发生的种种政治事件,导致甲历失坠、户籍失实,给辨别品阶与血缘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假荫者趁此机会纷纷涌入仕途,直接拉低了官员的整体素质。唐政府虽然采取多种措施限制假荫,但却始终无法克服“据地造籍”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不得已而采取玉石俱焚的政策,通过改变门荫制度,大量缩减人数来控制假荫。而这又是在唐后期官阙数量严重不足的背景下进行的,只要这一背景条件不变,门荫人数就会被限制。五代亦然,直到宋初情况才得到改变。但当荫补泛滥之后,又回到了缩减人数的轨道上。唐宋时代这种看似回归的循环,实则包含了深刻的历史变迁,这是本文所无法包容,而是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注释】
[1]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唐代特权阶层仕宦与社会流动研究”(编号:14CZS012)阶段性成果。
[2]研究门荫制度的论著非常丰富,涉及假荫问题的主要参见张泽咸:《唐代的门荫》,《文史》1986年第27辑,第55、56页;田廷柱:《唐代门荫制度考论》,《历史教学》1986年第3期,第10、11页;宁欣:《唐代门荫制与选官》,《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3期,第81页;[日]爱宕元:《唐代的官荫入仕——以卫官之路为中心》,刘俊文主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六朝隋唐卷》,宋金文、马雷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257~267页;杨西云:《唐代门荫制》,《大连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第32页;杨西云:《唐代门荫制与科举制的消长关系》,《南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第61页。其中,爱宕元先生对假荫讨论较为深入,但观点颇值得商榷,详见后文。
[3]详见拙作《唐代门荫制度诸问题再探讨》,《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第27~29页。
[4](宋)王溥:《唐会要》卷八一《用荫》,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774页。
[5](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一五《选举三·历代制下》,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359页。
[6]《唐会要》卷五四《省号上·中书省》,第1090页。
[7]葛承雍:《唐代甲库考察》,《人文杂志》1987年第1期,第99页。
[8]宋家钰:《唐代的手实、户籍与计帐》,《历史研究》1981年第6期,第17页;隋唐五代史编写组编:《隋唐五代史》,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年,第191、192页;朱雷:《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97~100页。
[9]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一),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第164、165页。
[10]《唐会要》卷八一《用荫》,第1774、1775页。
[11]《通典》卷一五《选举三·历代制下》,第360页。
[12](宋)王溥:《五代会要》卷一五《兵部》,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253页。
[13](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242页。
[14]《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第1174页。
[15]《唐会要》卷八二《甲库》,第1795页。
[16]《新唐书》卷四九上《百官志四上》,第1281页。
[17]刘俊文笺解:《唐律疏义笺解》卷二五《诈伪·伪写官文书印》,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1687页。
[18]《唐会要》卷五六《起居郎起居舍人》,第1127页。
[19](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九二,贞观元年正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6031页。
[20]《唐会要》卷四〇《臣下守法》,第845页。
[21]窦晓光:《唐代甲库档案工作考述》,《历史档案》1987年第3期,第130页。
[22]《唐会要》卷五八《尚书省诸司中·司勋员外郎》,第1183页。
[23](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九〇《李怀远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920页。按:李怀远生年不详,但《旧唐书》载“长安四年(704),以老辞职”,其时至少应有六十余岁,以此推算怀远生于贞观时,入仕当在永徽、显庆前后。
[24]《旧唐书》卷一〇八《韦见素传》,第3278页。
[25]《资治通鉴》卷二二三,广德元年十月条,第7152页。
[26]《资治通鉴》卷二二八,建中四年十月条,第7354页。
[27]《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论选事》,第1587页。
[28]《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第3421页。(www.xing528.com)
[29]《唐会要》卷八五《籍帐》,第1849页。
[30]《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第3421页。
[31](唐)杜牧:《樊川文集》第七《唐故太子少师奇章郡开国公赠太尉牛公墓志铭》,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117页。
[32]《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第1847页。
[33]《唐会要》卷八四《杂录》,第1839页。
[34]《唐会要》卷七七《贡举下·弘文崇文生举》,第1659页。
[35]《唐会要》卷五九《尚书省诸司下·太庙斋郎》,第1206页。
[36](宋)王钦若等撰,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六三一《铨选部·条制第三》,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7292页。
[37](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七一《太和三年南郊赦》,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398页。
[38]《唐会要》卷七一《十二卫》,第1524、1525页。
[39]《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第3420页。
[40]《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第3420、3421页。
[41](宋)李昉:《太平广记》卷二一六《卜筮一·李老》,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1656页。
[42]《资治通鉴》卷一九二,贞观元年正月条,第6031页。按前引《唐会要》中温州司户参军柳雄事,略于此事相同,但判为徒。当是唐初“徒”“流”皆是处置假荫之法。
[43]《唐律疏义笺解》卷二五《诈伪·非正嫡诈承袭》,第1717页。
[44]《唐律疏义笺解》卷二五《诈伪·非正嫡诈承袭》,第1718页。
[45]《唐律疏义笺解》卷二五《诈伪·非正嫡诈承袭》,第1718页。
[46]《唐律疏义笺解》卷二五《诈伪·非正嫡诈承袭》,第1718页。
[47]《唐律疏义笺解》卷二五《诈伪·非正嫡诈承袭》,第1718页。
[48]《唐会要》卷四〇《君上慎恤》,第841页。
[49]《通典》卷一五《选举三·历代制下》,第360页。
[50]《唐会要》卷七五《选部下·杂处置》,第1611页。
[51]《通典》卷一五《选举三·历代制下》,第360页。
[52]《唐会要》卷八一《用荫》,第1774、1775页。
[53]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二),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616页。
[54]《唐会要》卷八二《甲库》,第1793页。
[55]《唐会要》卷八二《甲库》,第1794页。
[56]《唐会要》卷八二《甲库》,第1795页。
[57]《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论选事》,第1588页。
[58]《唐会要》卷五九《尚书省诸司下·太庙斋郎》,第1206、1207页。
[59]《唐大诏令集》卷二九《太和七年册皇太子德音》,第106页。
[60]《旧唐书》卷五二《后妃下·穆宗贞献皇后萧氏传》,第2201页。
[61]《旧唐书》卷五二《后妃下·穆宗贞献皇后萧氏传》,第2201页。
[62]《旧唐书》卷五二《后妃下·穆宗贞献皇后萧氏传》,第2201页。
[63]《旧唐书》卷五二《后妃下·穆宗贞献皇后萧氏传》,第2201页。
[64]《旧唐书》卷五二《后妃下·穆宗贞献皇后萧氏传》,第2201、2202页。
[65]《旧唐书》卷五二《后妃下·穆宗贞献皇后萧氏传》,第2202页。
[66](唐)白居易著,朱金城笺注:《白居易集笺校》卷六三《策林二·革吏部之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3493页。
[67](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54页。
[68]《唐会要》卷七一《十二卫》,第1523页。
[69]《唐会要》卷七一《十二卫》,第1523页。
[70]《唐会要》卷七一《十二卫》,第1523页。
[71]《唐会要》卷七一《十二卫》,第1523页。
[72]《唐会要》卷七一《十二卫》,第1523页。
[73]《册府元龟》卷六三一《铨选部·条制第三》,第7296页。
[74]《册府元龟》卷六三一《铨选部·条制第三》,第7292页。
[75]《册府元龟》卷六三一《铨选部·条制第三》,第7296页。
[76]《唐大诏令集》卷七一《太和三年南郊赦》,第398页。
[77]《唐会要》卷七一《十二卫》,第1524、1525页。
[78]《册府元龟》卷六三一《铨选部·条制第三》,第7296页。
[79]《唐会要》卷五九《尚书省诸司下·兵部侍郎》,第1211页。
[80](宋)李昉:《文苑英华》卷四二九《会昌五年正月三日南郊赦文》,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66年,第2174页。
[81]《资治通鉴》卷二七三,同光二年三月条,第8917页。
[82]《太平广记》卷二七八《梦三·卢贞犹子》,第2209页。
[83]《册府元龟》卷六三三《铨选部·条制第五》,第7317页。
[84]《册府元龟》卷六三三《铨选部·条制第五》,第7313页。
[85][日]爱宕元:《唐代的官荫入仕——以卫官之路为中心》,刘俊文主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六朝隋唐卷》,第257~266页。另,爱宕元先生所举魏邈子为假荫之例,也是可以商榷的,《唐代墓志汇编》(周绍良主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收录有魏邈(元和082,第2006页)与妻赵氏(会昌045,第2243页)的墓志,但两方墓志所述颇有不同,魏邈墓志言曾祖宾,为陇州长史(从五品上);赵氏墓志却言祖为宾,无有官职。因无法断定哪方墓志为是,所以也不能肯定魏邈子没有祖荫。
[86](唐)魏徵:《隋书》卷七九《外戚·高祖外家吕氏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1788页。
[87]宁欣:《唐代的选人与官阙》,《人文杂志》1991年第5期,第98、99页。
[88]《资治通鉴》卷二四三,宝历二年十二月条,第7853页。
[89]杜文玉:《五代十国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87~90页。
[90]杜文玉:《五代十国制度研究》,第85页。
[91]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64页。
[92]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5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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