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与 《春秋》所载条目,并不完全对应。前面已经讨论过 《左传》的无经之传,这里主要探讨有经无传的问题。
刘安世批评 《左传》,尝谓 “若 《左氏》,则 《春秋》所有者或不解”[1]。
刘逢禄云:“左氏后于圣人,未能尽见列国宝书,又未闻口授微言大义,惟取所见载籍,如晋 《乘》、楚 《梼杌》等相错编年为之,本不必比附夫子之 《经》,故往往比年阙事。”[2]
刘氏所谓 “比年阙事”,主要即指有经无传而言。皮锡瑞详引刘氏考证,以为 “《传》不主为 《经》发”,“可以恍然无疑”。[3]
赵光贤云:“如果 《左传》本来是解释 《春秋》的书,那么 《春秋》所有的记事,《左传》也应该都有;反之,《春秋》所无的,《左传》也应该无。但事实并不是这样,常常是经有传无,或经无传有。这种情况全书中到处可见。”[4]
《左传》中确实存在有经无传的情况,这一点毋庸置疑。但笔者以为,这一事实并不足以否定 《左传》为解经之作。
一、三传有经无传之数量
有经无传这一现象,不仅存在于 《左传》,同样也存在于《公羊》、《谷梁》。而且,《公》、《谷》两传有经无传的条目,数量远远多于 《左传》。截止于鲁哀公十四年 “西狩获麟”条,《春秋》经文的总数为1870条[5],《左传》依经作传的条目在1300条以上,无传的约550条。《公羊传》全书约570条,有经无传的条目约有1300条;《谷梁传》共约750条,有经无传的条目也在1100条以上。这一统计数字表明, 《公羊》、《谷梁》有经无传的现象,远较 《左传》普遍。一些学者注意到,庄公二十年、二十六年这两年,《春秋》所有的记载,《左传》都没有相应的传文。其实,这也不足为 《左氏》病。《公羊传》全年无传的有三十八年。它们是:桓公十七年,庄公十五年、二十一年,僖公十一年、十二年、十三年、三十二年,文公十年,宣公二年、七年、十三年、十四年、十七年,成公四年、七年、十一年、十四年,襄公十四年、十七年、二十年、二十二年、二十四年、二十八年、三十一年,昭公三年、六年、七年、十年、十四年、二十四年、二十八年、三十年,定公三年、七年、十一年,哀公元年、十年、十一年。《谷梁传》全年无传的也有十八年。它们是:僖公三十二年,文公十七年,宣公十三年、十四年,成公四年、十一年,襄公四年、十三年、十四年、十七年、二十二年、二十八年,昭公六年、十年、十六年,定公三年,哀公十年、十一年。
既然 《公羊》、《谷梁》有经无传的现象更为突出,我们自然也就没有必要独独苛求 《左传》,要求它对每条经文都作出解释。
二、经是直文与凡例概括
庄公二十六年《春秋》云:
二十有六年春,公伐戎。
夏,公至自伐戎。
曹杀其大夫。
秋,公会宋人、齐人伐徐。
冬十有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
这五条经文,《左传》无一有传。
杜预云:“此年 《经》、《传》各自言其事者,或 《经》是直文,或策书虽存而简牍散落,不究其本末,故 《传》不复申解,但言 《传》事而已。”孔颖达亦云:“此年 《传》不解 《经》,《经》、《传》各自言事。伐戎日食,体例已举,或可 《经》是直文,不须 《传》说。曹杀大夫,宋、齐伐徐,或须说其所以。此去丘明已远,或是简牍散落,不复能知故耳。上二十年,亦 《传》不解 《经》,彼 《经》皆是直文,故就此一说,言下以明上。”
杜预、孔颖达解释 《左传》庄公二十六年有经无传,原因有二:其一,《经》是直文;其二,史料散佚,文献不足。而他们对 “直文”的理解,又不尽相同。杜预仅云 “《经》是直文”,意思是 《春秋》中的一些条目无须解说。孔颖达云“体例已举,或可 《经》是直文”,将 “直文”与 《左传》凡例相联系,指出一部分经文由于 “体例已举”,不必一一说解,因而也可视为 “直文”。这样的理解是比较通达的。从总体上看,“《经》是直文”与凡例概括 《左传》对部分经文不作解释的主要原因。
《春秋》记载而 《左传》不加解说者,共约550条。这些条目,可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1.关于四时之记载:共56条。2.天子诸侯等人崩薨卒葬:共164条。3.诸侯会盟征伐朝聘等:共173条。其中鲁公行动85条。4.自然情况:共73条。5.祭祀:共21条。6.其他:共60余条。
这些条目,大多意思明白,不必逐一解释。故 《左传》多以凡例概括,或作示例说明。兹据上文所列顺序略作论析。
(一)关于四时之记载
隐公元年 《经》云:“元年春,王正月。” 《左传》云:“元年春,王周正月。”《传》加一 “周”字,明 《经》所谓“王”为周王。此后,《春秋》书 “王正月”、“王二月”、“夏四月”、“夏五月”、“秋七月”、“冬十月”等,《左传》除叙事需要复述经文外,不再作任何解释。故此类记载见于 《春秋》而 《左传》未提及者五十有六。
(二)关于天子、诸侯等崩薨卒葬
天子、诸侯、鲁公及夫人崩薨卒葬、鲁大夫卒,《春秋》有载与不载之分,《春秋》之所载,《左传》也有释与不释之别。《传》之释与不释,并非随心所欲。崩薨卒葬,其事易晓,而 《春秋》或载或缺,措辞不一,立意有待分辨,故《左传》创立凡例,以明 《春秋》书法。文公十四年 《传》云:“十四年春,顷王崩。周公阅与王孙苏争政,故不赴。凡崩、薨,不赴则不书,祸、福,不告亦不书。惩不敬也。”僖公二十三年 《传》云:“十一月,杞成公卒。书曰 ‘子’。杞,夷也。不书名,未同盟也。凡诸侯同盟,死则赴以名,礼也。赴以名则亦书之,不然则否,辟不敏也。”隐公元年 《传》云:“冬十月庚申,改葬惠公。公弗临,故不书。”隐公十一年 《传》云:“壬辰,羽父使贼弑公于寪氏,立桓公而讨寪氏,有死者。不书葬,不成丧也。”隐公三年 《传》云:“夏,君氏卒。声子也。不赴于诸侯,不反哭于寝,不祔于姑,故不曰薨。不称夫人,故不言葬。不书姓,为公故,曰君氏。”隐公元年 《传》云:“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缓,且子氏未薨,故名。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礼也。”据此,则天子、诸侯、鲁公、夫人之崩薨卒葬,书与不书,名与不名,葬之缓速,礼之得失,都不难分别。
(三)关于诸侯会盟征伐朝聘等
诸侯会盟、征伐、朝聘等,均为当时重大事件。《左传》主要对与其他事件有关联者作出补充,或对 《春秋》措辞特殊者予以阐释,事有相类者,不逐一说明,而多用凡例概括。
桓公二年 《传》云:“公及戎盟于唐,修旧好也。冬,公至自唐,告于庙也。凡公行,告于宗庙。反行,饮至、舍爵、策勋焉,礼也。特相会,往来称地,让事也。自参以上,则往称地,来称会,成事也。”桓公十六年 《传》云:“秋七月,公至自伐郑,以饮至之礼也。”隐公元年 《传》云:“郑人以王师、虢师伐卫南鄙。请师于邾。邾子使私于公子豫,豫请往。公弗许,遂行。及邾人、郑人盟于翼。不书,非公命也。”文公十五年 《经》云: “冬十有一月,诸侯盟于扈。”《传》云:“冬十一月,晋侯、宋公、卫侯、蔡侯、陈侯、郑伯、许男、曹伯盟于扈,寻新城之盟,且谋伐齐也。齐人赂晋侯,故不克而还。于是有齐难,是以公不会。书曰:‘诸侯盟于扈。’无能为故也。凡诸侯会,公不与,不书,讳君恶也。与而不书,后也。”文公七年 《经》云:“秋八月,公会诸侯、晋大夫盟于扈。”《传》云:“秋八月,齐侯、宋公、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会晋赵盾盟于扈,晋侯立故也。公后至,故不书所会。凡会诸侯,不书所会,后也。后至不书其国,辟不敏也。”
据此,诸侯会盟、鲁公至自会盟,或书或不书,或称其爵,或称 “诸侯”,或地或不地,不待一一解说而其义彰明。
隐公十一年 《传》:“冬十月,郑伯以虢师伐宋。壬戌,大败宋师,以报其入郑也。宋不告命,故不书。凡诸侯有命,告则书,不然则否。师出臧否,亦如之。虽及灭国,灭不告败,胜不告克,不书于策。”隐公元年 《传》云:“八月,纪人伐夷。夷不告,故不书。”宣公七年 《传》云:“夏,公会齐侯伐莱,不与谋也。凡师出,与谋曰及,不与谋曰会。”僖公二十六年 《传》云:“公以楚师伐齐,取谷。凡师能左右之曰 ‘以’。”桓公十三年 《经》云:“十有三年春二月,公会纪侯、郑伯。己巳,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齐师、宋师、卫师、燕师败绩。”《传》云:“宋多责赂于郑,郑不堪命,故以纪、鲁及齐,与宋、卫、燕战。不书所战,后也。”庄公十一年 《传》云:“十一年夏,宋为乘丘之役故侵我。公御之,宋师未陈而薄之,败诸鄑。凡师,敌未陈曰败某师,皆陈曰战,大崩曰败绩,得俊曰克,覆而败之曰取某师,京师败曰王师败绩于某。”庄公二十九年 《传》云:“夏,郑人侵许。凡师有钟鼓曰伐,无曰侵,轻曰袭。”襄公十三年 《传》云:“夏,邿乱,分为三。师救邿,遂取之。凡书 ‘取’,言易也。用大师焉曰 ‘灭’。弗地曰 ‘入’。”
据此,则 《春秋》所载诸侯征伐,书与不书,出师曰“及”曰 “会”曰 “以”,地与不地,称战与否,言 “败”言“战”言 “败绩”言 “克”,云 “征”云 “伐”云 “袭”,书“取”书 “灭”书 “入”,区以别矣。(www.xing528.com)
襄公元年 《传》云: “冬,卫子叔、晋知武子来聘,礼也。凡诸侯即位,小国朝之,大国聘焉。以继好结信,谋事补阙,礼之大者也。”文公元年 《传》云:“穆伯如齐,始聘焉,礼也。凡君即位。卿出并聘,践修旧好,要结外援,好事邻国,以卫社稷,忠信卑让之道也。忠,德之正也;信,德之固也;卑让,德之基也。”
据此可知诸侯朝聘之常例。同类之例,自不必一一说明。
(四)关于自然情况
自然情况,如日食、地震、螽、螟、火、灾、有年、大有年、饥、大饥、多糜、大旱、不雨、无冰、大水、大雨雪、大雨雹、雨木冰、陨霜杀菽等,内涵明确,一般不需另作解释,《左传》凡例,也重在阐明 《春秋》书法。如:隐公九年《传》云:“九年春,王三月癸酉,大雨霖以震,书始也。庚辰,大雨雪,亦如之。书失时也。凡雨,自三日以往为霖。平地尺为大雪。”桓公元年 《传》云:“秋,大水。凡平原出水为大水。”庄公二十九年 《传》:“秋,有蜚。为灾也。凡物不为灾不书。”宣公十六年 《传》云:“夏,成周宣榭火,人火之也。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灾。”
(五)关于祭祀
《春秋》所载祭祀,主要是郊、雩、尝、烝四时之祭。《春秋》常事不书,记载祭祀都有其特殊原因。桓公五年《传》云:“秋,大雩,书不时也。凡祀,启蛰而郊,龙见而雩,始杀而尝,闭蛰而烝。过则书。”立此凡例,则 《春秋》所载四时之祭,凡因不时而书者,无不总括其中。
(六)其他
这一类型包括鲁公即位、城筑、嫁娶、蒐狩、戕弑、诸侯杀逐大夫、大夫出奔等。
这些条目,《左传》有的不加解释,如公即位、浚洙之类。有的解释部分以概其余,如夫人会、享齐侯,诸侯杀逐大夫之类。更多的则是以凡例概括。
如,桓公九年 《传》云:“九年春,纪季姜归于京师。凡诸侯之女行,唯王后书。”桓公三年 《传》云:“秋,公子翚如齐逆女。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齐侯送姜氏,非礼也。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于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于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于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于小国,则上大夫送之。”庄公二十七年 《传》云:“冬,杞伯姬来,归宁也。凡诸侯之女,归宁曰来,出曰来归。夫人归宁曰如某,出曰归于某。”成公八年 《传》云:“卫人来媵共姬,礼也。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
以上诸例,可以分别嫁娶及相关之事。
庄公二十八年 《传》云:“筑郿,非都也。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邑曰筑,都曰城。”庄公二十九年《传》云:“冬十二月,城诸及防,书时也。凡土功,龙见而毕务,戒事也。火见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日至而毕。”僖公二十年 《传》云:“二十年春,新作南门,书不时也。凡启塞从时。”
以上诸例,可以区别城筑之事。
宣公十八年 《传》云:“秋,邾人戕鄫子于鄫。凡自虐其君曰弑,自外曰戕。”宣公四年 《传》云:“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
以上两例,可以区别戕弑之事。
宣公十年 《传》云:“夏,齐惠公卒。崔杼有宠于惠公,高、国畏其逼也,公卒而逐之,奔卫。书曰 ‘崔氏’,非其罪也,且告以族,不以名。凡诸侯之大夫违,告于诸侯曰:‘某氏之守臣某,失守宗庙,敢告。’所有玉帛之使者则告,不然则否。”
此例区别诸侯大夫出奔之事。
三、结论
《春秋》记载而 《左传》无传的条目,有不少是直文,《左传》凡例的存在,则使其中多数条目可以找到相应的解说。因此,笼统地讲这些条目有经无传,并不十分科学。
《左传》凡例涉及面广,内涵十分丰富。《传》所标明者,有 “五十凡”,随文而发之例,更是不一而足。这些凡例,或发于前而兼后,或见于后而综前,通过归纳同类事件,可以起到举一隅以反三隅,解释部分以明全部的作用。《春秋》所载的一些主要方面,如天子、诸侯等人崩薨卒葬,婚嫁迎娶,诸侯会盟、征伐、朝聘往来,戕弑、杀逐,大夫出奔,自然现象,祭祀,城筑等等,无不囊括其中。[6]
《左传》概括凡例以解经,避免了无谓的重复,同时有效地扩大了释经的涵盖面。相对而言,《公羊》、《谷梁》两传在这方面就逊色得多。《公羊传》解释 《春秋》全都就事论事。《谷梁传》以 “凡”为标志概括 《春秋》凡例者,亦仅一见。隐公七年 《经》云:“夏,城中城。”《谷梁传》云:“城为保民为之也,民众城小则益城,益城无极。凡城之志皆讥也。”[7]除此以外,也都是针对某事随文作解。
《公羊》、《谷梁》依经立传的条目,数量远不及 《左传》,而两传综括凡例以解经,更无法与 《左传》相比拟。这样,两传解经的系统性,也就无法与 《左传》相提并论。如对三传一视同仁,则 《左传》所谓有经无传,实在无可指责。
[1] 见马永卿《元城语录》卷中。
[2] 刘逢禄:《左氏春秋考证》。
[3] 《经学通论四·春秋》:“论左氏传不解经杜孔已明言之刘逢禄考证尤详晰。”
[4] 赵光贤:《左传编撰考》(上),见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8月版《古史考辨》。
[5] 据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8月版《春秋左传集解》。
[6] 具体内容可参阅杜预《春秋释例》、陆淳《春秋集传纂例》等。
[7] 据《左传》,城有时与不时之别,又有城、筑之分。《谷梁传》所言,失之笼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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