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5日,中山市第十六届老年人运动会暨中山市首届“十大敬老之星”颁奖仪式在兴中体育场举办。图为神湾镇参加活动的老年人代表在现场合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境内农村男女青年结婚是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一般经媒人介绍,男女双方家长同意,互相交换庚帖(出生年月日时辰),男女青年见面后,由男方择选良辰吉日,摆了喜酒,就算公认结婚了,结婚男女年龄一般在十五六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于1950年5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为《婚姻法》)。1980年9月,新《婚姻法》在全国施行。
一、宣传贯彻《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境内认真组织贯彻学习,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宣传主题是:消除包办强迫婚姻,实行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经广泛宣传,农村基本改变旧的婚姻观念,普遍出现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新现象,早婚或包办婚姻现象逐渐减少。
1964年,国家提倡晚婚晚育,境内男女青年积极响应号召。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新的《婚姻法》,民政部门组织各大队干部群众认真学习贯彻,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群众的婚姻观念得到进一步加强,并按《婚姻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当年,境内晚婚率80%。
二、婚姻登记(www.xing528.com)
50年代初期,婚姻登记由中山县民政部门负责。1955年起,农村的婚姻登记到所在公社(乡)办理,由文书负责登记。1965年,神湾公社恢复后,由公社民政部门负责办理。1984年后,由神湾镇(区)民政办公室办理。1997年后,神湾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行使婚姻登记职能。
50—70年代,除70年代一度提倡晚婚年龄登记外,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男20周岁,女18周岁),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内旁系血亲,经婚前体检证实适宜结婚,均可申请结婚登记。登记时须带户口簿验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婚者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在发给结婚证书时收回离婚证书。男女双方离婚,经调解无效,并已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上达成合理协议,由当事人持身份证及结婚证明书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办理离婚手续。
1980年,国家颁布新《婚姻法》后,婚姻登记包括申请、审查、批准登记三个环节。男女结婚、离婚或复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一方所在地登记。1981年执行新《婚姻法》,法定结婚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70年代以前,境内没有涉外婚姻资料。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扩大,海外华侨、港澳同胞与国内公民的联婚逐渐增多。80年代,办理登记2对。90年代,办理7对。涉外婚姻登记的程序为:华侨须持有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无配偶认证,港澳同胞经验证居民身份证,除了要有由公证处及受中国司法机关委托的律师出具的无配偶公证书,还要出具职业或经济收入证明和健康检查证明。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涉外的婚姻登记统一由中山市婚姻登记部门办理。
2000年,神湾镇婚姻登记办公室以服务群众为宗旨,推行婚姻办证、收费的政务公开,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并积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对登记者的婚前教育。
1979—2005年,境内共办理结婚登记3934对,离婚登记57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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