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私有制度
明嘉靖元年(1522),神湾先民在滩涂垦耕。至清朝南征将士驻扎境内,为了寓兵于农,实行屯田,战时为兵,平时为农,开始大面积围垦。以后官兵遣散撤走,官田便拨归于当地官府管领。官府将官田成批租给有地位的乡绅承耕,每年向他们收取较低的田租赋税,乡绅将田租提高,转批租给承耕者,以此赚取利润。还有一部分尚未围垦好的滩涂,官府则以更低的租税批租给乡绅,或者以免租税多少年为条件,交由他们去围垦。他们以独资或合股的形式,将承租到的官地进行开挖河沟、筑围堤而开垦成田,再以雇人耕种或转租给他人来赚取利润。后来,他们遇到钱粮拮据或急需资金,将官田成片或分割成小块拍卖,于是私人便有了土地。当私人拥有土地后,土地便成为商品。由于不断地将土地转买转卖,民间拥有或多或少土地面积的业主逐渐增多,这便是土地私有制。
民国时期,境内土地沿袭封建社会私有制。土地属私有,私人拥有土地买卖、典押、出租或使用等权利。
(一)土地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境内土地所有权绝大部分操纵在地主、恶霸、商贾、官僚、富农手里,除少部分自耕农外,农民没有土地。当时土地的买卖:卖者要写卖契,注明土地的坐落地点、面积多少、四周地界、土地价格等,由卖主和中介人在卖契上签名画押、买者将卖契收存,作为买主土地占有依据。当时土地买卖价格并不一致,要看土地的土质肥瘠,水利畅阻、农作物产量高低、市面物价平贵等条件而决定。买卖土地的价格还要看时代背景,例如同一地区,同一土地,抗日战争前价格最高,抗日战争时期价格最低,抗战胜利后价格又复上升。抗日战争前,各村的土地上等田每亩值白银120元,中等田每亩值白银100元,下等田每亩值白银60—70元。
(二)土地典当
土地典当,手续大致与买卖土地基本相同。所不同的,就是土地所有权仍归原地主所有。典当关系发生时,出当者将土地使用权让给承当者,在土地典当契证上注明典期,并签名画押,作为凭证。待典当期满,出当人将典款还给承当者之后,并交回凭证,典当关系便告了结。如出当者在典押期满不能清还典款时,土地则由承当者处理。亦有用土地契证作抵押,按期向承当人纳利息,典期届满,备款将土地契证赎回。土地典当多发生在抗日战争时期和民国后期。
(三)土地租赁
土地租赁,就是土地占有者以出租形式把土地租给不占有土地的农民。租赁关系发生时,农民得向土地占有者立具租赁土地批约,写明租赁年限、面积、租金多少,并不得拖欠租金。立约时由承租者向地主交纳按金(即押金)。按金的多少,由地主和农民协商订定,多的占土地租金总额的50%,少的占20%,按金待租赁土地期满之后,在最后的应交租金项内扣除。佃方拖欠租金,地主就可以随意将土地转租给另一农民,所交按金亦归地主所有,佃方不得反悔。当时交纳租金的期限,约可分为禾红租和上期租两种。禾红租就是当年禾穗成熟,快将收割时,才向地主交纳当年租金。上期租则要在上年末或当年春耕前先交当年租金,然后耕作。一般是禾红租金较多,上期租略少。至于交纳租金方式,又可分为现金租和实物租两类。实物租是在承批时订定每亩每年需交的实物(稻谷)数,届时由佃方把谷物交到地主家,这时有许多地主运用大斗收谷的剥削方式,更多地榨取农民血汗。
二、土地公有制度
(一)过渡时期的土地制度(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将地主占有的土地分给农民,土地成为贫下中农个人所有。1952年土改结束后,党和人民政府为了改善农民生活、走共同富裕道路,引导农民通过自愿原则组织起来成立互助组,继而又过渡为初级社和高级社,土地由农民个人所有逐步过渡为集体所有,分作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农业互助组,第二阶段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第三阶段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互助组起于1953年秋,分为季节性互助组和常年性互助组。季节性互助组是在每年春耕和收获季节,缺乏劳力和耕牛的农户相互帮工、换工的一种临时性的劳动组合。常年性互助组,是农户常年帮工换工的劳动组合。互助组组织规模一般是五户至十来户,土地使用权及收获果实仍旧归私人所有。当时参加互助组织的为数不多。
1954—1955年,境内各乡村都办起初级社,入社农户达到90%以上,参社者须将土地入股,参加分红,土地所有权仍归个人。1955年12月20日,中共广东省委决定建立重点农业生产合作社77个,平岚区外沙乡第一社(今属神湾镇外沙村)为中山三个重点农业生产合作社之一(其余两个为港口区群众乡第一社和张家边乡胜利农业社)。1956年春,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初级社转为高级社,境内入社农户达到98%以上。社员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取消土地分红,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从个人私有过渡为集体所有。
(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1958年8月,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建立人民公社(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同时又是社会主义组织的基层单位),神湾乡改称红星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土地公有化,完成了土地从私有到公有的过渡。土地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及生产小队三级集体经营、管理。社员出勤由集体评工记分,按劳付酬,出一天工,记一天工分,等到年终按各人所得工分付酬,口粮由集体付给,粮款在工分款内扣除。
1975年,新湾公社开展“联合”农业生产运动,在古宥大队试点,将古宥大队10个生产队合并成一个联合生产大队,统一管理。按照生产种类分成耕作队、耕牛队、种养队、副业队。耕作队下分10个耕作小队,负责水稻种植工作。由于当时的瞎指挥,“大锅饭”(指当时分配方面存在的平均主义现象),社员出勤不出力,阻碍了农业生产发展。1977年10月,古宥大联排被解散。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境内各生产大队全面贯彻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以政治评工分的做法,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解决了出勤不出力、劳动效率低的问题。第一阶段,生产队将田块按劳动力划分给家庭联产承包,由生产队提供资金成本,按田块定下产量由各家各户负责管理,并定下工分报酬,实行超、减产奖罚制度。由于工作、产量都与承包者的经济收益直接挂钩,大大调动并提高了农民的劳动生产积极性。第二阶段则实行耕作面积按劳动力和人口逐户分地段包干承包,并一定三年,集体不再向农户提供种子、肥料等成本,固定每年每亩向集体提交应缴纳的公粮,其他尽归承包者所有,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又一步提高,农民依靠党的好政策通过多种方式发家致富。1982年,大排大队二队社员、大耕家(即承包大户)吴友根全家七口人,劳动力两个,通过种养成为公社首个万元户。这在中山县屈指可数,轰动一时。全县各公社农业部门纷纷组织农户前来参观学习。1983年,在中央一号文件的鼓舞下,吴友根承包土地增至419亩。1984年,他承包的土地扩大至717亩,并自置挖泥船2艘(6时和8时各一艘)、承包两艘8时挖泥船。经营的项目有塘鱼318亩、甘蔗228亩、薏米135亩、生姜30亩、红瓜子6亩、柑橘橙50亩及三华李1000株、泰国番石榴500株等,年纯收入9.7万元,是上一年的3.4倍。中山市委办公室和华南农学院马列主义教研室联合对吴友根利用多种结合方式经营的家庭农场进行调研。《人民日报》(11月3日)也以《中山市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对吴友根的家庭农场进行报道。同年,中山市委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办公室以《坚持“三靠”的万元户》第十四期《情况简报》报道神湾区古宥乡官甸围村养殖能手梁寿一家“一靠政策、二靠科学、三靠勤劳”的先进事迹。梁家从事养猪和繁殖鱼花,实行科学养殖,精打细算,1982年纯收入1.25万元,1983年在强台风的影响下仍达1.76万元,1984年增至3万元。当年,境内承包耕地(包括稻田、甘蔗地和鱼塘)面积50亩以上的专业户有48户,总面积6083亩。第三阶段,从1985年起,引导农民提高地力,坚定长远发展信心,在原有基础上,一定15年。除了粮食生产之外,鱼塘、果基、甘蔗等全部以有偿承包的形式发包给农户。境内种养专业户112户,其中承包耕地面积50亩以上的81户,总面积7877.6亩(含海滩和山地等);承包耕地100亩以上的31户,总面积4758亩。在全面承包过程中,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有的乡以人口分摊,有的乡则采取自报承包的办法,将剩下承包不完的成片土地发包给专业户。在集体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实行“支农”措施,集体在工商企业的收益中拨出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农业,大多数的经济社都能做到犁耙、抽水排灌电费等无偿补贴农户。当年,境内第三次(其余两次为1978年和1981年)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在确保粮食生产的前提下,适当扩大鱼塘、甘蔗、水果和其他经济作物的面积,使粮、鱼、蔗、果、蔬菜、畜牧等协调发展、互相促进,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与此同时,境内乡镇企业发展,加上集体企业、中外合作合资、“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企业的引进,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农村部分剩余劳动力“洗脚上田”进厂企工作。私营企业的出现,又吸引部分劳动力从事工商、运输、服务等行业,使得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逐年下降。承包15年还远未到期,很多农民自愿提出终止承包关系。为使土地不至于丢荒,各乡村以不同方式对土地作出处理:一是由集体有偿发包给专业户承耕。如大排乡(今属海港村)把耕地发包给大耕家吴有根,古宥乡(今属宥南村)北溪、桂涌等生产队把耕地发包给大耕家吴北添、黄锦其等。二是雇请代耕农户。1983年起,由于不少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部分家庭迁居港澳或举家出国,古宥、南镇、定溪、磨刀等乡出现农田无人耕种而抛荒的情况,但公余粮要按时缴交,一些村庄的农户联合到广东省五华、罗定等县,邀请当地农户到境内承包耕种责任田,签订耕种合同,在15—30年不等的承包期内,由承包户缴交应缴公余粮,剩余收获归承包户。这些承包户被称为代耕农。至80年代末,境内代耕农陆续来自五华、罗定、英德、陆丰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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