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沿革
土地改革期间(1951—1953年),根据政务院公布的《人民法庭组织原则》,建立中山县人民法庭及各区人民法庭,神湾隶属中山县五区,区长郑吉兼任五区人民法庭审判长。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庭组织法》颁布实施后,法院机构进一步健全。是年三乡人民法庭成立,成为县人民法院7个下设机构之一,管理神湾一审民事案件。
1967年12月,中山县各级人民法院被撤销。
1972年10月,基层人民法庭开始陆续恢复。1986年前,神湾境内一审民事案件归三乡人民法庭管理。
1987年,神湾镇法庭挂牌成立,主要是审理民事、经济案件和监督执行。神湾镇法庭庭长罗斯,法庭审判员陈建能(1997年起)。
2000年,中山市实行机构改革,撤销每个镇(区)设1个法庭的建制,全市改设7个中心法庭,神湾镇法庭撤销。
二、民事审判
神湾镇法庭成立后,民事审判工作主要是审理婚姻、房屋两大类纠纷案件,同时也审理债务、赔偿、抚养、赡养、继承、土地等纠纷案件。(www.xing528.com)
1980年后,国家先后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民事审判的法律后,民事审判工作在实体上、程序上都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法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多采用当事人起诉→传唤当事人、证人→当庭审理→裁定审结的简单程序进行审判,不服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与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对各种民事纠纷案件首先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的,才给予裁定或判决。由于基层调解组织的介入,大批的民事案件经基层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中,防止了矛盾的恶化和激化事件的发生,民事案件办结率和质量不断提高。
1987—1999年,神湾镇法庭审理案件683件,实际审结582件,占85.2%,其中多为调解结案。1992年接收民事案件11件,调解结案7件,判决结案4件,案件主要集中在婚姻、债务、产权等民事权益纠纷。
三、经济审判
为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需要,根据经济纠纷案件逐年增加的情况,神湾镇法庭以《民事诉讼法(试行)》《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为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认真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由于基层调解委员会的密切配合,大批经济纠纷经调解化解在萌芽中,大大减少了法庭对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压力。
1990—1999年,经法庭受理的购销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承包纠纷、借贷合同纠纷,接收审理案件62件,实际审结55件,审结率88.7%,其中调解结案49件,判决结案6件。
1987—1999年,港、澳、台、侨胞和其他外商纷纷在神湾境内投资兴办实业和经商。对于他们与内地发生的经济纠纷,法庭采取慎重而妥善的办法调处。首先是依法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在解决纠纷时,对他们的合理要求予以支持,而对个别违法的,也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接收港、澳、台、侨胞审理案件98件,审理结案90件,占92%。接收投资经商的经济审理案件61件,审结43件,审结率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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