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山市神湾镇志:宣传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中山市神湾镇志:宣传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每年由镇长与镇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单位与计划生育对象签订生育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没有计划生育证明者,任何单位不予接收录用。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按计划生育政策具体规定执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第二胎,坚决制止第三胎”。

中山市神湾镇志:宣传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一、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一)宣传教育

神湾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认真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工作,配套交通车、通讯器材、广播电视节目等进行宣传。注重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等“五期”知识教育,普及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每年开展大型计生咨询活动。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利用广播电视、专栏、会议、逐户派发新《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学习资料等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妥善处理政策过渡衔接中的政策性问题。

1990年,成立神湾镇计划生育协会、婚育学校妇女之家。充分发挥村一级领导班子和妇女主任的职能作用。实行领导“一票否决”责任制,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转变旧的生育意识、树立新的生育风尚。改变以往的无政府主义生育状态,使合理生育措施巩固提高,逐步使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化和法制化。

1999年,神湾镇把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和宣传优生优育优教知识相结合,进行系统性教育,举办12期婚育学习班,参加人数302人。2004年,举办新婚夫妇学习班12期,培训夫妇201对。开展“春风送温暖”及“关爱女孩”等活动,派发宣传小册子3700本。

神湾镇积极宣传《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生育能力而无生育指标的夫妻,应采取节育措施,已生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节育环,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妇,一方应采取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采取补救措施。为便于育龄对象落实好节育措施,1990年成立镇计生协会,1996年设立镇计划生育服务室,2003年建立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设立专职管理、专业人员多名,通过专业培训,持有上岗证,依靠科学技术指导和协助开展为育龄对象落实各种节育措施。同时增设各种医疗器械设备,有B超机3台。

(二)推行晚婚晚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神湾境内流行“多儿多福”观念,青年男女普遍早婚,结婚年龄一般为15—18岁。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规定结婚年龄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一般青年都能按照规定的年龄注册结婚,但早婚现象仍多有发生。

1964年,神湾境内号召青年晚婚。1973年,新湾公社提倡晚婚年龄是农村男青年25岁,女青年23岁。1981年1月,新修订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为男青年22周岁,女青年20周岁。1986年,神湾区对晚婚晚育作了明确的规定,未婚男女青年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者为晚婚,妇女24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者为晚育。青年人由于婚姻、家庭观念的逐步改变,晚婚晚育现象比较普遍。

1990年成立神湾镇婚育学校。婚育学校向新婚夫妇宣传辅导优生优育科学知识,鼓励男女双方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婚育学校每年举办4—6期学习班。至1996年底统计参加学习人员达7000多人。为鼓励实行晚婚晚育,按有关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0天,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www.xing528.com)

表2—4—1 1979—2005年神湾(新湾)镇(区、公社)婚姻情况表

注:1979—2000年中有的年份没有再婚、离婚人数统计资料,故空白

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一项基本国策。1980年,建立新湾公社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成立新湾公社计划生育工作管理队伍和制定新湾公社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设立新湾公社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此后,境内在长期的计划生育工作中,不断努力探索、实践和总结经验,加强和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法,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

1987年,神湾镇制定《关于超生子女征收罚款的规定》,1991年制定《神湾镇计划生育奖罚规定》。1997年2月起,神湾镇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与《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山市计划生育实施办法》一并执行。

1990年,神湾镇计划生育的常规管理工作由神湾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具体负责,完善人口、管理、统计三方面成为“三位一体化”。建立“一卡八册”管理制度。“一卡”:育龄妇女档案卡;“八册”:结婚登记册、出生登记册、四术登记册、征收超生费登记册、生育二胎合同登记册、查环查孕登记册、怀孕登记册、流动人口登记册。

1992年,神湾镇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责任制,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农村干部岗位责任制重要考核指标,实行镇政府各办公室包干联系点的工作制度,以及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每年由镇长与镇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单位与计划生育对象签订生育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镇属范围内的厂矿企业、建筑工地及其他用工单位,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办理入厂手续,并做好造册登记。没有计划生育证明者,任何单位不予接收录用。凡进入神湾镇范围内的外来人员,包括从事其他行业的临时工、代耕户,必须持有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暂住证

1996年,成立神湾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专业队等组织机构。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按计划生育政策具体规定执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第二胎,坚决制止第三胎”。即城镇户口(统销户)只准生育一个孩子,不安排第二胎生育;农村户口可安排生育二胎(指符合生育条件,间隔四年九个月以上)。违反以上规定即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山市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和《神湾镇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2005年,神湾镇实行领导“一票否决”责任制,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转变旧的生育意识,树立新的生育风尚。改变以往的无政府主义生育状态,使合理生育措施巩固提高,逐步使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化和法制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