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从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来分析,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从劳动关系建立一开始,就没有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一是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订而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
如该劳动关系保护适当,则劳动者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失;反之,亦然。事实劳动关系保护的特点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了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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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案例】
李花原是山东省济南市一家饭店的服务员,2013年下岗后她到离家不远的某园林绿化管理处当了一名园艺工。李花很想找份稳定的工作,所以跟该园林绿化管理处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该园林绿化管理处表示,李花是临时工,单位暂时不能跟临时工签合同,要等领导开会决定再说。事后李花多次询问均未果。李花在该园林绿化管理处兢兢业业干了3 个月后,一日清晨,李花正在马路边上修剪树木,突然一辆奔驰车从其身旁飞驰而过,把她刮倒在地,肇事者逃之夭夭。为此,李花住了1 个月的院,花去医疗费用3782 元。出院后,李花认为自己因工负伤,多次要求该园林绿化管理处报销其医疗费用,单位均以李花是临时工为由表示李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不久,该园林绿化管理处以单位人员富余为由,决定辞退李花,李花不同意,该园林绿化管理处便频繁做她的工作。李花心想,自己不走,该园林绿化管理处自然也会想办法赶自己走,无奈之下只好答应辞职,但提出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园林绿化管理处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双方协商同意的,而且李花是临时工,单位有权裁员,拒绝了李花的要求。李花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虽然李花未与该园林绿化管理处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李花与该园林绿化管理处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该园林绿化处虽是事业单位,但其工勤人员同样受劳动法调整,故李花在工作中受伤,其权益受劳动法相关法律保护。该园林绿化管理处所谓临时工不享受工伤待遇之说缺乏法律依据,故裁决该园林绿化管理处向李花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还应支付李花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定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定手续。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受到侵害,维权的难度因为没有书面合同而加大。所以,除了要利用法律规定,有最大限度维权的意识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在发生争议之前要注意搜集原先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以证明劳动者确实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要取得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比如你要求单位尽快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单位要你填的有关表格,单位借口拖延续订的证明等。
第三,要取得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单位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公司发文等。
第四,取得上述证据后,你可以提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第五,鼓励劳动者将上述行为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有的还可处以罚款。这个程序的好处在于:劳动者不直接与用人单位发生冲突,避免用人单位的报复;行政执法时间较短;如果劳动执法部门不去查处,劳动者则可以就其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思考与实践】
1.学校可组织同学旁听劳动仲裁庭审过程,并组织模拟仲裁活动。
2.学生可通过网络或其他有效途径收集有关仲裁案例,向全班同学讲述。
3.询问自己的父母和亲朋,了解他们在既往的工作中有无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当时是如何处理的,结果怎样。
4.运用网络资源,选取5 个劳动者违反劳动法或维权不当的案例,写出案例分析报告。
5.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说说下面案例中的小张拥有哪些权利?
小张今年7月进入一家公司就职,合同两年一签,经理说先试用半年,可转眼期限将至,单位迟迟未有与之签订正式合同的动静。目前小张已有辞职之心,并质疑公司做法的合理性,但又不清楚自己该怎样去做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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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案例】
张喜子在某建筑工地打工一年,在拆除旧楼时,不慎从五楼摔下。单位将他送去医院治疗,几日后医院说没什么大问题,单位也逼他出院,只给他2000元让他回家。从此张喜子只能缓慢挪步,说话迟缓,干不了农活。
[教师评析]
首先,张喜子是因公受伤,属工伤;其次,施工过程中没搭建安全网,错在单位;再次,张喜子既未复原也没有鉴定工伤等级,在这种情况下强行让其出院是违法的。
【失业保险案例】(www.xing528.com)
某企业职工王某2012年10月因企业改制下岗失业。经查,王某从2000年12月累计缴纳失业金1198元。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缴纳失业10年以上最长可领取失业金24 个月的规定,王某已缴纳失业金12年6 个月,可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205元、医疗救助金10元,累计可领取4920元、医疗救助金240 元,共5160 元。如果再就业,就业后终止领取失业金。以后缴费年限和以前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同等待遇。
[学生讨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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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案例】
王某,男,汉族,2013年3月由庄浪县劳务办组织输送至广东省冠捷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根据有关医疗保险规定,每月由公司统一为王某参保56元,本人参保12元。王某上班期间突发阑尾炎住院治疗,手术治疗后,王某共花去医药费3210 元。医院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有关规定,以61%的报销比例为王某报销了1985.9 元。因王某家庭困难,本人无力负担未报销的医疗费,经公司与本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给王某在民政医疗救助中心报销了1251.9元。
[学生讨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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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案例】
小张在某厂上班期间已办理了生育保险。她在生完孩子50天后,老板强行让她上班。随后,小张向有关部门咨询,在劳动部门的帮助下,小张不但享受了100 天的产假,还领取了每天30 元的生活补贴,报销了部分住院费用。
[学生讨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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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
李四在一家干洗店务工三年,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一天他因请假探亲和老板发生争执,老板认为李四摆老资格,要辞退他。李四很生气,准备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老板心虚,跟李四协商,李四要求老板履行劳动合同,同意他带薪探亲,老板只好同意。
[教师评析]
李四的要求符合劳动法规定,老板无权剥夺李四的合法权利;李四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的做法是明智的,值得大力提倡。
【劳动保护案例】
某电镀厂从农村招收一批女工从事镀镉工作,其中2 人怀孕、3 人哺乳。入厂时厂方并没有说明工作的性质和危害,一段时间后,女工们普遍觉得不舒服,去医院检查后才知道与她们的工作有关,其中怀孕的2 人、哺乳的3人,该工作对她们已构成了伤害。
[教师评析]
劳动法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有明确的规定。该厂属于生产性毒物危害单位,严重违反了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厂方应立即停止让女职工从事该类工作或为女职工调换工作岗位,并给她们发放津贴。
【劳动安全案例】
某煤矿检查员魏某,在某日上中班时,矿长告知其内有人作业,但魏某没有下井进行检查而溜到充电房睡觉,后又擅自回家。结果瓦斯大量聚集没有被及时发现,引起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教师评析]
煤矿检查员魏某上班时间擅离职守,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魏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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