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范围
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想一想:企业没有按合同履行义务,你该如何做?
(二)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做了具体的说明:
第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有时当事人由于特殊原因超过了申诉时效,对于这种情况,仲裁委员会会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理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例如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现象而产生的情况或因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情况。“正当理由”范围很宽,例如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而向其他部门申诉延误了时效或者因生病而延误了时效等。至于理由是否正当,则由仲裁委员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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