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景观的演变不仅有其自然、历史、社会的原因,而且与人们的认识和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农业景观的形成有其历史、自然、人文等原因,比较复杂。
(一)自然因素
由于中国南北各地气候、地貌条件的差异,产生出不同的农业景观体系。正如《淮南子·齐俗训》所言:“水处者渔,山处者木,谷处者牧,陆处者农。”一定的地理条件对应于一定的农田耕作系统,从而形成不同的农业景观格局。例如,在华北平原,雨水较少,旱作农业发达,形成了旱地农业景观;在南方,雨水丰富,河网密布,水位较高,形成了圩田农业景观;而在山地,尤其是南方山地,则产生了梯田农业景观。正是不同的自然条件造就了中国丰富多彩的农业景观形态。
1.北方的旱地农业景观
旱地农业景观主要分布于秦岭—淮河一线以北,中国北方16个省(区、市)旱地面积占全国旱地总数近74%。作为中国农业文明最早发达的地区,华北平原,包括关中平原的旱地农业景观为中华农业景观的形成发展做出了巨大奉献。北方旱地中,既有平耕地,又有坡耕地。旱地的耕作,很大限度上依靠水利灌溉设施。除了大范围的农田水利建设以外,清代时北方还发展了井灌,在某些地区甚至成为水利灌溉的主要方式。灌溉发达地区,还有水稻种植(实际上,至宋代时北方种植水稻已有数千年历史)。
2.南方的圩田(垛田、垸田)农业景观
水田主要分布于秦岭—淮河一线以南,即长江中下游、华南、西南部分地区,上述三个地区水田面积占全国水田总面积的90%以上。在南方水田耕作系统中,尤以圩田系统更具文化意义,引起学者高度重视。太湖平原、苏北里下河平原、鄱阳湖平原和洞庭湖平原等地,依据各地的地理条件分别出现了圩田和类似的垛田、垸田耕作制度。
自晚唐五代以来,圩田(围田)逐渐成为江浙一带农田最重要的形式。圩田实际上是一个筑堤围裹浅水沼泽或河湖滩地、傍水垦殖的过程。太湖地区修筑圩田的历史可追溯至春秋吴越时期。自春秋至唐后期,在屯田营田制度的促进下,千百年间依靠国家力量,集中社会能力,经过无数次统一组织下的辛勤劳动,横塘纵浦密度增大,在太湖平原逐渐形成棋盘式的塘浦圩田系统,使太湖低洼地区逐步变成“苏湖熟,天下足”的全国重要粮仓之一。长江中游两湖沿江地区所围垦的垸田,实际上同太湖地区的圩田一样,只不过名称不同罢了。
水车是圩田、垸田兴起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唐末五代时水车已在江南开始推广使用。以水为动力的龙骨车产生以后,为湖区大规模兴建水田提供了必需的技术装备,同时南方水稻田精耕细作的犁、耙耕作技术系统也于北宋时期形成。在此背景下,到南宋后期江汉平原的垸田开始大量出现。
3.山区的梯田农业景观
中国是个多山的国家,丘陵、山区县占全国总县(市)数的70%以上。当人口增长对土地的需求达到一定数量时,平原和谷地已不能满足人口对耕地的需要。人口增长的压力一方面使人们在粮食单产上下功夫,另一方面向山地进发,开垦梯田。
中国人很早以前就开始沿山坡修筑梯田。根据战国时宋玉的《高唐赋》中“若丽山之孤亩”的说法,可能那时已有梯田。但梯田较大的发展,是在唐、宋时期。范成大《骖鸾录》中记述定州(今江西宜春)一带的梯田时说:“(仰山)岭阪上皆禾田,层层而上至顶,名梯田。”这是迄今有关梯田的最早记载。宋代南方的福建、江西、湖南等地,农民多开梯田。
梯田是坡耕地中的一种。沿坡度大于8度的山坡开垦的耕地称为坡耕地。据统计,目前中国坡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面积的35%以上。在全国4.65×107公顷坡耕地中,梯田的面积达8.33×106公顷,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6.3%。梯田在全国的分布以黄土高原、华北、西南和青藏地区最为集中,并构成了当地一大文化景观。
4.甘肃的砂田农业景观
砂田,大约产生于明代中期,至今已有四五百年的历史。砂田主要分布在中国甘肃省中部,是陇中地区特有的一种农田。这种田里铺满了粗砂与卵石而见不到田土,禾苗生长在砂石之间,形成了独树一帜的农田景观。陇中地区属典型的大陆性气候,年蒸发量竟达1 500毫米以上,气候极为干旱。这样的自然条件极不利于作物生长,所以自古以来,当地人民就十分注意蓄水保墒。
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当地人民找到一种能够抗御干旱的栽培方法,就是砂田栽培法。它具有显著的蓄水保墒、保土、保温、压碱及免耕等旱作技术,较好地解决了该地区农业生产中最为突出的抗旱问题,所以一经产生,就备受钟爱,沿用不衰,至今仍然发挥着效益,成为当地人民在农业生产中与干旱做斗争的主要耕作形式。在此基础上,当地人民又开创了梯田式砂田,既解决了山区坡地铺砂易被山洪冲刷而影响砂田质量的问题,又极大丰富了当地的乡村景观。
(二)社会因素
影响农业景观形态演变的社会因素包括很多方面,主要有土地制度、生产力水平、土地利用方式以及人口规模等因素。其中,土地制度是决定因素。历代政府在建国初期都会制定相应的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热情,有利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社会的繁荣与稳定也使人口规模急剧增长,从而进一步促进农业的发展。相反,则会阻碍农业的发展。
1.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土地的所有制和分配制度,它是农业景观形态发展和演变的核心。农业离不开土地,而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制度影响了农业的发展水平,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从古至今,在纷繁复杂的土地制度演变中,以下几种土地制度对农业景观形态产生过深刻而巨大的影响。
(1)井田制。奴隶社会的土地由原始社会的公有转变为以王为代表的整个奴隶主阶级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商王”或“周王”,而得到封地的奴隶主对土地只有使用权,不能私自转让或买卖。由于当时农业生产力低,人口稀少,土地相对过剩,因而产生了“井田制”。井田制度是计口授田,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按劳动力数量分配耕地的办法。井田制有两种含义:一是田地的形式。土地被划分成九块,每个方块大致为一百亩,称为“一田”。田与田之间,开沟修路,既是水利,又是田界,便于农业灌溉和劳作时行走。这种对土地的划分,很像“井”字,故称“井田”,形成了当时特殊的农田景观形态。二是经营方式。按“井”字形划分的九块,中央一块为“公田”,周边的八块是分授给八夫的“私田”。每块“私田”的收获归一夫所有,而“公田”由八夫无偿代耕,收获全部缴交奴隶主,是一种劳役地租形态。农奴依附于“井田”,通过集体劳动进行大规模的土地开垦和种植。“井田制”始于夏朝,西周时得到充分发展,春秋时代逐渐瓦解。“井田制”废除的最主要原因在于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在利益的驱使下,奴隶主迫使奴隶开垦大量的“私田”,使“公田”逐渐荒废,国家的收入越来越少。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许多国家开始改变土地制度,允许土地买卖,封建土地制度逐渐形成。直到战国中期商鞅变法,“井田制”在中国历史上逐渐消失,但“井田制”中的一夫治田百亩却影响深远。
(2)屯田制。中国历代封建政府都有过“屯田”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屯田”是政府组织劳动者在官地上进行开垦耕作,以满足经济的发展和战争的需要,因耕种者的不同而有“军屯”和“民屯”之分。“屯田制”对于开发边疆,抵御外敌和发展农业生产都起到了一定作用。汉代的“屯田”对后世影响很大。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击败匈奴后,在国土西陲进行大规模屯田,以给养边防军,这是所谓的“边防屯田”。自此历代都推行过“边防屯田”,尤其在战争年代,出于军事需要,更加注重“屯田”。有些“屯田”虽设置在中原地区,但因列国分立,仍然属于“边防屯田”。真正的内地屯田在东汉、曹魏、北魏和唐代都曾有过,不过为时短暂,成绩也不如“边防屯田”那么显著。金、元以后,“屯田”的地域分布发生了变化。金政府为了稳定统治,驻军内外各地,“屯田”遍及内地和边陲。元朝幅员辽阔,“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元史·兵志三》)。明代继承元代的军户制度,军户子孙世代为兵,作战而外,平时屯种。明代的兵士大致以5 600人为卫,1 120人为千户所,112人为百户所,军屯组织是和卫所制度相适应的,卫所屯田因此遍及全国。清代除保留漕运屯田外,裁撤卫所屯军,八旗和绿营诸兵都仰食于官府,屯田制度进入尾声。
历代“屯田”规模不一。西汉自汉武帝以来“军屯”动用的戍卒累计有66万余人,进行“民屯”的徙民人口约80万。唐代“屯田”规模得到进一步扩大,最多时面积达5万多顷。宋代“屯田”不多,北宋真宗时有4 200余顷。元代在各行省普设“屯田”,面积达17万5千顷。明代达到极盛,“屯田”遍及全国,面积约达64万余顷。
“屯田制”是国家组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形式,不同于小农经济的生产模式。尽管“屯田制”的景观比较单一,但能集中人力和物力,对有效地开拓可耕地、兴修较大的水利工程、推广一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还极大地丰富了整个农业景观形态。
(3)占田制。“占田制”始于西晋,是为了在保护世族地主利益的前提下发展小农经济的田制,以平衡国家与地主争夺土地人口的矛盾。
关于“占田制”的具体办法,西晋王朝对贵族官僚和一般平民做了完全不同的规定,对各级官吏的占田是按品第规定的。一品官可以占田五十顷,以下每低一品,递减五顷,到第九品官尚可占田十顷。而对一般平民则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一般平民中一夫一妇合起来可以占田一百亩,这和“井田制”中的一夫治田百亩大体相当。“占田制”在使世族、官僚的大土地私有制法典化的同时,也承认小农土地私有的合法性,这对鼓励农民垦荒种植,发展农业生产,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4)均田制。“均田制”始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历北齐、北周、隋朝和唐朝前期,存在了将近三个世纪。(www.xing528.com)
其内容就是:均田制的实施是按劳动力的强弱,将无主土地按等次分给人民,所以它包含授田的对象、亩数、种类、授还田的规定等。授田的种类包括露田、麻田、桑田及宅地等。不同时期,不同种类田地的授田数量根据不同的授田对象都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前两类所有权归国家,不得买卖,后两类则可作为祖业传给子孙,并允许自由买卖。
均田制的推行,使农民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限制豪强地主和贵族的土地兼并,对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巩固封建统治起到了积极作用。均田制是当时社会历史条件下一种切实可行的土地制度,在上述历代实行的早期都为促进社会经济和农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均田制度承认土地私有权与土地所有面积的差别,并不是普遍计口授田,因而贫富不均的根源不但不能消除,而且因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土地兼并和贫富不均的现象反而逐渐加剧起来,这就是造成均田制度破坏的主要因素。
2.生产力水平
生产力水平对农业景观的影响体现在农业科技的发展水平上。农业景观的产生和演变与农业科技的发展是同步进行并相互促进的。农业科技不仅能有效地提高劳动效率,而且改变了农业生产方式,使整个农业生产面貌得以改观,极大地丰富了农业景观。
(1)农具。在原始农业时期,农业生产粗放,农具的材料以石、骨、蚌、木为主;种类可分为农耕用、收割用和加工用三类。直到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冶铁术的发明,铁制农具的出现,这一时期成为中国农具史上第一次大变革时期,农业生产力开始有了质的飞跃。秦汉至隋唐、五代,随着冶铁业的不断发展和农业生产的需要,农具的种类也随之增加。具有代表性的是铁犁和耙的出现,更有利于深耕、碎土和平整土地。播种耧车的出现,则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一个重大进步。此外,唐代还创造了连筒、筒车、桶车、水轮等效率更高的灌溉工具。宋元时期是中国农具史上第二次大变革时期,这一时期的农具在动力的利用、机具的改进、种类的增加和使用的范围等方面,都大大超过了前代,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元代《王祯农书》中所收录的“农器图谱”就达105种之多。明清农具发展比较缓慢,较之元代无多大变化,只是在某些农具上进行了改进。
(2)农田水利。自古以来,水利一直是农业的命脉。农田水利不仅孕育了中国的农业文明,而且在抗旱和防洪调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中国农业发展史上占据重要的地位。
远古时代大禹治水,“平治水土”的传说,一直为人们所传颂。以水促土,水土并重,成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早期农田水利的代表形式是战国以前与“井田制”相适应的小型灌排渠道——沟洫,是“通水于田,泄水于川”思想的体现。据《周礼》的描述,当时的沟洫大致可按功用不同和所控制的灌溉面积大小,分为浍、洫、沟、遂、炚、列各级,分别起着向农田引水、输水、配水、灌水以及从农田排水的作用,形成有灌有排的农田水利体制。春秋战国时期铁制工具的大量使用,为大兴农田水利创造了物质条件,农田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具有代表性的水利工程有:我国最早和最大的陂塘蓄水工程——芍陂(今安徽省寿县);战国初年,魏国邺令西门豹主持兴建了中国最早的海河流域的大型渠系——漳水十二渠(今河北临漳一带);秦蜀守李冰主持(公元前256年—前251年)修建了长江流域举世闻名的综合性水利枢纽工程——都江堰(原四川灌县),如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并成为当地著名的旅游景观;泾河流域方面,由水利家郑国主持兴建,西引径水,东注洛水,干渠全长150千米,灌溉面积号称4万余公顷的郑国渠;东汉永和五年(公元140年)修建的钱塘江流域水利工程——绍兴鉴湖;唐宋时期,江南水利成就最大、功效最突出的水利设施——太湖圩田;北宋时期兴建的水利工程——木兰陂(今福建省莆田县境内),距今有九百多年的历史,是我国现存最为完整的古代大型水利工程之一。除上述一些大型渠系外,肢塘蓄水、陂渠串联、水库蓄水、坎儿井以及凿井等灌溉工程也相继兴起,并利用水利工程对淤灌、放淤和盐渍地进行了改良,充分发挥农田水利的作用。农田水利在发展农业的同时,作为农业景观要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农田景观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增加了农业的景观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丰富了农业景观形态。
3.土地利用方式
在农业中,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资料,既是农业生产活动的基地,又是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土地就没有农业。因此,合理利用土地,对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农业土地利用方式主要体现在古代农作制上,这是由不同历史时期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同时,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也影响了农业景观形态,形成了不同时期的农业景观特点。
中国古代农作制或称耕作制的发展过程不是完全连续的,而是既前后衔接又前后交错的,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撂荒制。撂荒制是原始农业早期的一种土地利用方式,即新开地种植一年,即予抛弃,第二年另找新地开垦。在这种农作制下,人们年年迁徙,没有固定住所,被抛弃的土地经许多年依靠自然植被自发恢复地力后,才能再行开荒利用。
(2)轮荒制。距今七八千年至四五千年前,中国进入了锄耕农业阶段。在此阶段,人们普遍采用耕种若干年、撂荒若干年的轮荒制。采用轮荒制使土地利用率有了一定提高,也由完全依靠自然力养地转变为半靠自然力和半靠人力养地,人们的生活也转变为相对稳定的定居生活。
(3)田莱制。距今四千年至两千三百年前的原始农业后期,中国进入了奴隶社会。这一时期是以“蓄、新、畲”“田莱制”为代表的短期和定期的轮荒制。所谓“田莱制”就是已耕地和撂荒地之间定期轮换的轮荒制,其进步之处在于已经按照土壤肥力的高低确定撂荒与否以及撂荒年限的长短。此时,已经有50%的土地连种而不撂荒,逐渐向土地连种制过渡。
(4)连种制。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5世纪—公元前3世纪),中国进入了封建社会,也标志着传统农业时期的到来。社会制度的变革,也使耕作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时期,轮荒制逐渐被废除而走上了土地连种制的道路。土地利用率有了显著提高,此时已基本靠人力养地。土地在连续利用的基础上,出现了轮作复种制的萌芽。
(5)轮作复种制和间作套种制。秦汉至唐宋时期,是轮作复种制和间作套种制产生、发展、推广和完善的阶段。轮作复种制大大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一年一熟制、二年三熟制、一年二熟制和一年四熟制,其土地利用率分别达到了100%、150%、200%和300%。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还始创并初步发展了间作套种制。隋唐宋时期,土地连种制、轮作复种制和间作套种制三种土地利用方式密切配合,综合使用,构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耕作体系。这种耕作体系充分发掘了土地利用率和光能利用率,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6)多熟制。元明清时期,农作制进入多熟制阶段。特别是明清时,随着玉米、甘薯、花生、烟草等新作物的引入,轮作复种和间作套种形式更为丰富,从而使多熟制不断完善。
4.人口
人口对乡村景观的影响体现在人口因素与耕地的密切关系上,人口数量的变化直接影响耕地的数量,从而影响农业景观的规模和格局。唐中叶以后,由于北方的人口大量南迁,南方人口激增。人口的增长,增加了对粮食的需求,因此急需扩大耕地面积,增加粮食生产。于是人们便到处找地开荒,“田尽而地,地尽而山”,平地垦尽之后,又向山地要田,“垦山为田”就是在这种形势下发展起来的。
后人对此解释不同。一说“舊”是垦后第1年的田;“新”是垦后第2年的田;“畲”是垦后第3年的田,即土地连种2~3年然后撂荒。一说“舊”是“不耕田”,“田不耕则草塞之”,指撂荒地;“新”是已撂荒2年正在复壮的地;“畲”是经过撂荒复壮准备重新拼垦的土地。不论何种解释,均说明农作制的进一步发展。从西汉至今,中国耕地面积绝对数总体上是呈现上升趋势的,但是人均占有面积却不断减少。
(三)人为因素
自然因素对于乡村景观的影响往往是人们无法控制的,它决定了乡村景观的基本特征,但是人为因素常常左右着乡村景观的发展。
人类自从进入奴隶社会开始,就出现了农业法规。例如,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古代法律法规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很多关于农业的法律条文。封建地主阶级也重视利用农业法规来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管理农业生产。比如,秦统一全国后制定的《田律》《仓律》和《厩苑律》等,对农田水利、保护山林、作物播种、家畜饲养等都做了规定;汉代的《田律》《田令》规定官田禁止买卖,盗卖官田处死刑;《唐律》规定“妄认公私田、盗卖或盗种公私田者,处笞刑至二年徒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根据各个时期农业中生产关系变革的需要,先后制定了有关的法规、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1961)。在农业生产经济活动的组织、管理方面,在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虽已有有关森林、草原的保护,种子、农药和动植物检疫的管理等各种规定、条例,但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还不尽完善,只是初步的社会主义农业立法。
1978年以后,随着农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业中交换关系、财产关系、金融关系、核算关系、协作关系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和流通渠道等日趋多样化,农业立法的必要性更为突出。各种农业法规的制定也日趋完备、完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先后颁布。此外,在水土保持、水产资源保护、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家畜家禽防疫、农药兽药管理以及农村工商业管理等方面,也已制定有关条例,颁布实施。
除了法规和条例外,国家对于农村、农业和农民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例如,1982年至2019年,中央发布了21个“一号文件”以解决长期困扰中国发展的“三农”问题。这些政策对于乡村景观的发展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