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高校毕业生由于不熟悉或未完全了解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就业地域和就业单位,从而错失就业时机,影响就业单位的落实。因此,高校毕业生在求职择业时应该了解有关就业规范,以便自己找到理想的用人单位。
1.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
国家教育部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于1997年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全国各高校、毕业生及用人单位都具有约束力,是目前较为系统全面的就业规范,其内容涉及就业工作的各个环节,规定比较具体,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该《规定》明确规定: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总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毕业生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业,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5月;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原省区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等等。毕业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要求,做出合法、合理的就业选择。
2.地方有关部门毕业生就业的规范(www.xing528.co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指导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
3.高校关于毕业生就业的实施办法
高等院校在毕生生就业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高校不仅要收集用人单位需求情息,而且要对毕业生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还要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高校一般要结合学校、专业特点和工作经验,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出本校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其内容涉及就业信息的收集管理、毕业生就业指导、毕业生思想教育、用人单位的接待、毕业生的推荐、就业协议的签订、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毕业生系列活动、毕业生离校派遣、就业奖励和违纪处理等。学校所制定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一般须报主管部门备案。由于学校所制定的办法或细则对毕业个来说更直接、更具体且适应性强。因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确保学校就业工作有序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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